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6/08/28 09:53:01瀏覽2296|回應4|推薦11 | |
居民的多寡及有無自身的經濟活動不得作為判定海洋權益的依據 --- 聯合國國際法庭的判例再度打臉南海仲裁庭
筆者在另篇文章 “太平島當然是島 --- 聯合國國際法庭的判例打臉南海仲裁庭” http://blog.udn.com/stevejiau/69670774 一文中已指出南海仲裁案這整個事件就是由某些有心國家所主導的假借法律之名的政治事件。在該文中,筆者明確指出聯合國國際法庭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2012年在尼加拉瓜與哥倫比亞 (NICARAGUA v. COLOMBIA) 海洋劃界案的判例中就認定面積不到太平島十分之一的小沙洲為 “島” 。在本文中筆者再次指出,在1993年丹麥與挪威(DENMARK v. NORWAY) 有關 GREENLAND 島和 JAN MAYEN島海洋劃界案的判例中,聯合國國際法庭就明確指出, “居民的多寡” 及是否有 “自身的經濟活動” 並不影響海洋劃界。 在南海仲裁案中,”所謂的 仲裁庭” 自行擴權,任意增加構成 “島” 的要件,認為對一個島礁的權利主張取決於(a)該島礁的客觀承載力;(b)在自然狀態下,是否能夠維持(c)一個穩定的人類社群或者(d)不依賴外來資源或純採掘業的經濟活動。 “仲裁庭注意到南沙群島的許多島礁目前正被不同的沿海國控制,且這些沿海國在其上建立了設施並駐紮了人員。仲裁庭認為這些現代化存在依賴于外來資源和支持,並注意到,通過包括填海和建設基礎設施如海水淡化工廠等方式,許多島礁被加以改變以便加強其可居住性。仲裁庭認為,目前官方人員在許多島礁上的駐紮並不能證明它們在自然狀態下維持穩定的人類社群的能力,並且認為關於人來居住或者經濟生活的歷史證據與這些島礁的客觀承載力更為相關。在審查了歷史記錄之後,仲裁庭指出南沙群島在歷史上被小規模的中國和其他國家的漁民所利用,並且在1920和30年代也有在其上建立日本漁業和肥料開採企業的嘗試。仲裁庭認定漁民對這些島礁的短暫的利用不能構成穩定的人類社群的定居,以及歷史上所有的經濟活動都是純採掘性的。因此,仲裁庭得出結論,認為南沙群島的所有高潮時高於水面的島礁(例如包括太平島、中業島、西月島、南威島、北子島、南子島)在法律上均為無法產生專屬經濟區或者大陸架的“岩礁”。” 這所謂的 “仲裁庭” 的這些陳述,很明顯的是先射箭再畫靶,就是要否定太平島的 “島嶼” 地位。 Jan Mayen島是位於北冰洋,屬於挪威的島,距Greenland 島大約 500公里 ( 270海浬) , 長約 55公里,面積為373平方公里,島的面積其實也不小 ,兩個島的專屬經濟區相互重疊。因位於北冰洋內,一年內大部份時間都被冰雪覆蓋。在1993年丹麥與挪威 (DENMARK v. NORWAY) 有關 Greenland 島和 Jan Mayen島海洋劃界案的判例中,丹麥就指出挪威的Jan Mayen島是“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岩礁”。因為該島並沒有任何居民,只有25名非長住的政府工作人員,島上的一切物資都是由它處運來, “該島不能支持也從未支持過人類居住,島上也從未有過任何經濟活動” 。 (判決書第79 節 “Jan Mayen cannot sustain and has not sustained human habitation or economic life of its own.” ) 所以丹麥的Greenland 島應擁有200海浬經濟海域,與挪威的Jan Mayen島是沒有專屬經濟海域相互重疊的問題。 聯合國國際法庭最終是否定了丹麥的主張,在判決書第80 節中,國際法庭指出 “現在的問題是,Jan Mayen島上特殊的人口結構及規模,以及沒有任何基於該島的漁業活動,是否會造成影響海洋劃界的情況。本庭將遵循,這附屬於一個國家領土的海域,在本質上,注定是永久的,是一僅基於擁有相關的海岸領土的法定程序。” (The question is whether the size and special character of Jan Mayen's population, and the absence of locally based fishing, are circumstances which affect the delimitation. The Court would observe that the attribution of maritime areas to the territory of a State, which, by its nature, is destined to be permanent, is a legal process based solely on the possession by the territory concerned of a coastline.) 最後,國際法庭也在判決書第80 節作出結論 “ 因此,本庭的結論是,為實現本海洋劃界案,並沒有任何理由來認定,Jan Mayen島上有限的人口特性,或島上從未有過任何社會經濟因素,可成為海洋劃界中必須被加以考慮的情況。” (The Court therefore concludes that, in the delimitation to be effected in this case, there is no reason to consider either the limited nature of the population of Jan Mayen or socio-economic factors as circumstances to be taken into account.) 國際法庭已很明確指出,”居民的多寡” 及 “有無自身的經濟活動” 不得作為判斷的依據。但在南海仲裁案中,所謂的 “仲裁庭” 仍然自行擴權,任意增加構成 “島” 的要件,其心態是很明顯的。在此,筆者還要指出,國際法庭在文字使用上強調 “國家領土” (territory of a State)及強調 “擁有” (possession) ,(判決書第80 節) “附屬於一個國家領土的海域” (the attribution of maritime areas to the territory of a State) ,”僅基於擁有相關的海岸領土” (based solely on the possession by the territory concerned of a coastline” ,似乎是指明 “海洋權益與主權” 是不可分割的,在它篇文章中筆者也曾指出此點,但所謂的 “仲裁庭” 仍然 “菲意孤行” 這真是值得玩味及推敲的。 丹麥與挪威(DENMARK v. NORWAY) 有關 Greenland島和Jan Mayen 島海洋劃界案的相關海域圖 丹麥主張Greenland島應擁有完全的200海浬經濟海域,與挪威的Jan Mayen島是沒有專屬經濟海域相互重疊的問題,挪威則主張雙方應以中線劃分經濟海域。海洋劃界時必須採行公平原則,一般都會採用加權作法,而加權的基準是看相關海岸線的長度(lengths of the relevant coasts) , 在本案例中,國際法庭認定丹麥的相關海岸線長度為524 km,而挪威相關海岸線長度為57.8 km,其比例大約為9:1,國際法庭也因此作出3: 1的加權比例來決定最終的海洋劃界。 國際法庭訂定加權後的海域界線 Jan Mayen 島的衛星照片 Jan Mayen 島因位於北冰洋,氣候惡劣,上空經常是被雲層覆蓋,8月20日難得晴空萬里,又是夏季,是島上冰雪最少的時候。筆者找到該島的清析照片,因圖太大,分成左、中、右三張,各位網友可好好欣賞。 Jan Mayen 島的衛星照片 (左) Jan Mayen 島的衛星照片 (中) Jan Mayen 島的衛星照片 (右) 本案例共有法官15人,其中13人為國際法庭所任命,剩下兩位是由訴訟方所指派的訴訟方代表,最終國際法庭以 14: 1(只有丹麥的代表投反對票) 通過本案。
|
|
( 時事評論|國防軍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