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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8 11:00:20瀏覽2423|回應10|推薦9 | |
從邏輯及仲裁程序看 “南海仲裁案” 仲裁法庭的自我矛盾處
菲律賓於2013年1月,單方面就中菲南海爭端,向荷蘭海牙常設仲裁法院提出國際仲裁。根據各方的推測,仲裁案的結果將於近日出爐,雖然大陸始終堅持不接受、不參與的嚴正立場,並明確指出仲裁庭對該案明顯沒有管轄權。但仲裁庭如果做出對大陸不利的判決,在這由西方主導的媒體世界,大陸將會面臨新一波的壓力。事實上,這整個事件就是由某些有心國家所主導的假借法律之名的政治事件。 首先,菲律賓知道大陸並不同意及參與仲裁,於是急於在時任庭長的日本籍法官柳井俊二安排下成立仲裁法庭。除德國籍法官為菲律賓方指派,其餘4人均由柳井法官代為指派,包括斯里蘭卡籍法官、法國籍法官、荷蘭籍教授、 波蘭籍法官。其中 波蘭籍法官是柳井代中國指派的中方仲裁員,斯里蘭卡法官則是柳井指任的首席仲裁員。從這法官組合就可看出某些有心國家的企圖,法國曾經是南海爭端的直接參與國,曾經佔領過西沙及南沙的九座小島,並宣稱擁有主權,而荷蘭在西班牙之前,也曾殖民菲律賓。這些直接、間接的參與國不但都沒有利益迴避,而且仲裁庭也沒有安排中、南美洲或中東地區的國家參與仲裁,使得歐洲籍的仲裁員比例過高。更可笑的是柳井俊二於2013年底任期界滿,繼任者為俄國籍法官,此時大陸媒體也報導那位斯里蘭卡籍主審法官的太太是菲律賓人,他根本不適合當首席仲裁員,於是俄國籍的庭長將其撤換,改派迦納籍的法官當任首席仲裁員。 2015年10月29日,仲裁庭作出《管轄權和可受理性裁決》(下稱《裁決》),認定菲律賓所提全部訴求均構成中菲兩國關於《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稱《公約》)解釋和適用的爭端,裁定對菲律賓部分訴求擁有管轄權,並將其餘訴求的管轄權問題保留至案件實體階段一併審理。因為這是由菲律賓單方面就中菲南海爭端,向荷蘭海牙常設仲裁法院提出國際仲裁,根據《公約》的規定,仲裁庭必須查明其自身對提交其審理的事項具有管轄權,且在程序上,當事方必須先就爭端解決方式履行交換意見的義務。如果當事方沒有履行交換意見的義務,那麼也不應當提起強制仲裁,仲裁庭也沒有管轄權。 菲律賓共提出15項仲裁請求,請求仲裁庭裁決,我們就看看仲裁庭是如何看待這15項仲裁請求。 菲律賓提出的第1、2項仲裁請求是有關“九段線”及“歷史性權利”的。從邏輯關點來說,“九段線”就是一海域劃界線,質疑“九段線”就是質疑海域劃界線,而中國已依據《公約》第298條對於海域劃界、歷史性海灣或所有權,向聯合國秘書長提交書面聲明,而不受公約的規定管轄。至於“歷史性權利” 在《公約》締結前就已存在,雖然其性質和範圍問題尚無定論,但可以肯定的是,它是建立在一般國際法基礎上的。許多學者也認為 “歷史性權利”是一國際法上的問題,海洋仲裁庭對此議題沒有管轄權。 菲律賓提出的第3、4、6、7項都是對海洋地形的判定,在《裁決》中,仲裁庭對何謂“爭端”是定義為“對於法律或事實觀點的分歧,是雙方在法律觀點或利益上的衝突” (dispute is a disagreement on a point of law or fact, a conflict of legal views or of interests between two persons. ) (《裁決》第149段) 。 仲裁庭也明確指出爭端的存在,“必須顯示一方的主張被另一方有針對性地反對” ( It must be shown that the claim of one party is positively opposed by the other) (《裁決》第149段及第159段) 。仲裁庭同時也指出“某一當事方的單方面主張不足以證明爭端的存在” ( A mere assertion by one party that a dispute exists is not sufficient to prove the existence of a dispute) ) (《裁決》第149段) 。 菲律賓提出的第3、4、6、7項仲裁請求如下: (3) 黃岩島不能產生專屬經濟區或者大陸架; (4) 美濟礁, 仁愛礁和渚碧礁為低潮高地, 不能產生領海,專屬經濟區或者大陸架;(6)南薰礁和西門礁(包括東門礁)為低潮高地,不能產生領海,專屬經濟區或者大陸架;(7) 赤瓜礁, 華陽礁和永暑礁不能產生專屬經濟區或者大陸架。 要認定該訴求構時成中菲之間的“爭端”,仲裁庭必須基於事實證明,菲律賓在提起仲裁前曾向中國提出過上述主張,而中國就此提出過反對。但是,仲裁庭並沒有證明這一點。同時仲裁庭不但沒有證明雙方曾就此議題充分交換過意見,仲裁庭還承認雙方幾乎沒有對此議題交換意見。(The Parties appear to have only rarely exchanged views concerning the status of specific individual features) ) (《裁決》第169段) 基本上中方認為菲律賓所提仲裁請求是有關主權事項,仲裁庭並無管轄權。但仲裁庭認為各事項無關主權,並接受菲方的建議,可在假設黃岩島及南沙群島都屬於中國的情況下來認定各島礁的屬性。(It is entirely possible to approach the Philippines’ Submissions from the premise—as the Philippines suggests—that China is correct in its assertion of sovereignty over Scarborough Shoal and the Spratlys.) (《裁決》第153段) 。 但事實上菲律賓從未在假設黃岩島及南沙群島都屬於中國的情況下與中國進行意見交換。 菲律賓提出的第5、8、9及13項都是與經濟海域是否重疊有關,菲律賓主張南沙群島沒有任何島礁可擁有200海浬經濟水域,但事實是否如此就看仲裁庭的良知了。 從中國發佈的各項文件及對菲律賓的外交照會中,均顯示中方對中菲南海爭端的一貫看法就是這是“領土及主權爭議”,中方從未對個別島礁的屬性是“島”,是“礁”,還是“低潮高地”與菲方有過“爭端”更別說對這些“爭端”充分交換過意見。 依照《公約》如果當事方沒有履行交換意見的義務,那麼也不應當提起強制仲裁,仲裁庭也沒有管轄權。但仲裁庭並未查證該“爭端”是否存在,也未依照《公約》第283條的規定完成查證,“在程序上,當事方必須先就爭端解決方式履行交換意見的義務” ,就採信菲律賓單方面的說法,認定“爭端”存在,並擁有管轄權。更可笑的是對菲律賓提出那不知所云的第15項仲裁請求,“ (15) 中國應當停止進一步的違法權利主張和活動” , 仲裁庭不但沒有駁回,還指示菲方修改內容,等到實體審查時再一併審議。仲裁庭的立場實在是值得懷疑的。 綜上所述,仲裁庭在邏輯及仲裁程序上都有缺失,仲裁庭對本案應無管轄權,但仲裁庭仍然介入,很明顯的這是一個政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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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國防軍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