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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3 00:20:00瀏覽3903|回應6|推薦8 | |
南海風雲---- 也談南海仲裁案 日前,海牙常設仲裁法庭,裁定仲裁法庭對菲律賓於2013年1月,單方面就中菲南海爭端,向荷蘭海牙常設仲裁法院提出國際仲裁,具有管轄權,仲裁庭將會進行後續開庭審理,此案不僅關係著大陸與菲律賓在南海的權益,更也影響著我國在南海的權益。 菲律賓深知大陸已依據《公約》298條對於海域劃界、歷史性海灣或所有權,向聯合國秘書長提交書面聲明,而不受公約的規定管轄。於是在美國知名海洋法律師協助下,精心包裝,將爭議議題切割,並不要求仲裁經濟海域屬於那方,只要求對某些議題作出解釋。菲律賓共提出15項仲裁請求,請求仲裁庭裁決。 (1) 中國在南海的海洋性權利,如菲律賓一樣,不能超過《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公約》”)允許的範圍; (2) 中國主張對“九段線”範圍內的南海海域的主權權利和管轄權以及“歷史性權利”與《公約》相違背,這些主張在超過《公約》允許的中國海洋權利的地理和實體限制的範圍內不具有法律效力; (3) 黃岩島不能產生專屬經濟區或者大陸架; (4) 美濟礁, 仁愛礁和渚碧礁為低潮高地, 不能產生領海,專屬經濟區或者大陸架,並且該三礁為不能夠通過先佔或其他方式取得的地形; (5) 美濟礁和仁愛礁為菲律賓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一部分; (6) 南薰礁和西門礁(包括東門礁)為低潮高地,不能產生領海,專屬經濟區或者大陸架,但是它們的低潮線可能可以作為分別測量鴻庥島和景宏島的領海寬度的基線; (7) 赤瓜礁, 華陽礁和永暑礁不能產生專屬經濟區或者大陸架; (8) 中國非法地干擾了菲律賓享有和行使對其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生物和非生物資源的主權權利; (9) 中國非法地未曾阻止其國民和船隻開發菲律賓專屬經濟區內的生物資源; (10) 通過干擾其在黃岩島的傳統漁業活動,中國非法地阻止了菲律賓漁民尋求生計; (11) 中國在黃岩島和仁愛礁違反了《公約》下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義務; (12) 中國對美濟礁的佔領和建造活動: (a) 違反了《公約》關於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規定; (b) 違反了中國在《公約》下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義務; (c) 構成違反《公約》規定的試圖據為己有的違法行為; (13) 中國危險地操作其執法船隻,給在黃岩島附近航行的菲律賓船隻造成嚴重碰撞危險的行為違反了其在《公約》下的義務; (14) 自從2013年1月仲裁開始,中國非法地加劇並擴大了爭端,包括: (a) 干擾菲律賓在仁愛礁海域及其附近海域的航行權利; (b) 阻止菲律賓在仁愛礁駐紮人員的輪換和補充; (c) 危害菲律賓在仁愛礁駐紮人員的健康和福利; (15) 中國應當停止進一步的違法權利主張和活動。 仲裁庭表示雙方確實存在關於島嶼的主權爭端,但菲律賓提交仲裁的事項並不涉及主權。仲裁庭考慮到菲律賓和中國將在眾多事項上存在爭端,並且表示對於菲律賓所提請求的裁決不會明示或者暗示地對主權問題做出裁決,並且不會對菲律賓在主權問題上的立場產生有利影響。仲裁庭同時強調菲律賓請求仲裁庭不對南海島嶼的主權做出裁定。 仲裁庭同時表示涉及某一國家是否對某一海洋區域享有權利的爭端與對互相重疊的海洋區域劃界為兩個截然不同的事項。雖然在海洋劃界中諸多問題將被考慮,但這並不意味著關於這些問題中某一問題的爭端必然涉及海洋劃界。因此,仲裁庭裁定菲律賓所提訴求不涉及海洋劃界,因此不被《公約》爭端解決機制的排除性規定所排除。仲裁庭強調菲律賓並未請求其進行任何海洋劃界。 海牙常設仲裁法庭於七月中舉行聽證會,經過三個月的審議,於10月29日做出裁定,其中第3、4、6、7、10、11和13七項具有管轄權,對第1、2、5、8、9、12和14項訴求是否有管轄權的決定將涉及不具有專屬基本特質問題的審議,因此保留其對第1、2 、5、8、9、12和14項訴求的管轄權問題的審議至實體問題階段;對第15項訴求指示菲律賓澄清內容和限縮其範圍,並保留對第15項訴求的管轄權問題的審議至實體問題階段。 第3、4、6、7項都是對海洋地形的判定,這些海洋地形在《公約》下的地位可能決定它們所能產生的海洋區域。依據過去的例子,對海洋地形的判定,法官們會到現場勘察。因為法官們不能只憑藉雙方提供的資料就判定,尤其此案大陸並不參與,但也因為大陸的不參與,使得法官們無法到現場勘察,屆時仲裁庭要如何判決值得關注。 仲裁庭的文件(AWARD ON JURISDICTION AND ADMISSIBILITY第51頁, 菲律賓提交給仲裁庭的資料Memorial, Figure 4.2) 顯示菲律賓認為南薰礁和西門礁(包括東門礁)為低潮高地。但是根據美國國會圖書館一張1995年的藏圖,該圖卻顯示南薰礁 (事實上南薰礁有小沙洲形成) 和東門礁都為出水礁石,CIA也以此圖制作了一張南沙島礁領海圖。對某些島礁的認定,這兩份資料是有明顯差異的。 菲律賓提供給仲裁庭的資料 美國國會圖書館1995年的藏圖 CIA制作的南沙島礁領海圖 第10、11和13項是對大陸的行為作指控,這並不對大陸的南海權益有所影響。 事實上,對中華民族在南海權益影響最大的是 ”U形線”及太平島 的法律地位。仲裁庭認為仲裁庭對 ”U形線” 的管轄權將取決於中國對於南海“歷史性權利”主張的性質和有效性,以及這些權利是否被中國對“歷史性海灣和所有權”所做的不具管轄權的聲明所含蓋,也將此議題延至實體問題階段再審議。 如果”U形線”是“歷史性權利” ,則中華民族在南海的權益將受到《公約》的保障,菲律賓則敗訴。如果 ”U形線” 不是“歷史性權利” , 則中華民族在南海的權益將依靠太平島是不是一個具有200海浬經濟水域的“島”來達成。至於 ”U形線”是不是“歷史性權利” ,有些學者認為 ”U形線” 是不是“歷史性權利”是一國際法上的問題,海洋仲裁庭對此議題沒有管轄權,但最終結果會如何只有等到判決出爐才知曉。 菲律賓於提出仲裁之初,對太平島是否為 “島” 是心虛的,所以並未提及太平島的法律地位。但大陸在其 ”立場文件” 中指出,菲律賓對南海島礁是選擇性仲裁,忽略台灣具有的太平島。菲律賓被迫,於是今年補提說明,在其說明中引用中洲礁照片(還是心虛故意指鹿為馬)論述太平島為礁岩。因為只要太平島是 “島” 則太平島依《公約》可擁有200海浬經濟水域,可向東延伸至菲律賓的巴拉旺島,如此一來兩國經濟水域重合,菲律賓對南沙海域聲索的合法性將大打折扣,同時也會牽涉到兩國經濟水域劃界問題,仲裁庭將對此案沒有管轄權。 聯合國海洋公約對島嶼的定義是模糊的,並未明顯區分島與礁岩,海洋公約對島嶼的定義如下: Article 121 Regime of islands 1. An island is a naturally formed area of land, surrounded by water, which is above water at high tide. 2. Except as provided for in paragraph 3, the territorial sea, the contiguous zone, th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and the continental shelf of an island are determin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is Convention applicable to other land territory. 3. Rocks which cannot sustain human habitation or economic life of their own shall have no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or continental shelf. 公約很清處的將島嶼分為兩類,一類稱為 “島”,另一類稱為 “礁岩”,且規定對不適合人類生存,或不能產生自身的經濟活動的礁岩,不可擁有專屬經濟區、大陸棚外,其餘的都可擁有專屬經濟區及大陸棚。公約對什麼是不適合人類生存,或不能產生自身的經濟活動,並沒有明確的定義。許多的學者、專家對此也有不同的看法與主張,有的認為只有有人居住的島嶼才能享有經濟區及大陸棚,有人認為至少要能維持50人生活的島嶼才可擁有,也有人認為人類生存不必是永久性的,經濟活動也不必是全年性的,更有人認為礦物資源如石油、天然氣,及周遭海域的水產資源,都應該認定為是自身的經濟活動,有些學者更直接指出太平島,中業島、西月島、北子島、南子島、南威島、鴻庥島、馬歡島、敦謙沙洲、南鑰島、景宏島及安波沙洲應歸類於島嶼,並可擁有經濟區及大陸棚,但這都是這些學者,專家的個人看法及意見。筆者認為依據公約,對島 “island”的定義是 “a naturally formed area of land” ,而字典對land的解釋是指 “擁有土壤可以耕作,有植物覆蓋的土地”,而礁岩只是 “岩石,不能耕作” 。太平島附和公約對島的定義,是 a naturally formed area of land,依此太平島當然是一個島。 此外《公約》只說不適合人類生存,或不能產生自身的經濟活動的礁岩,不可擁有專屬經濟區、大陸棚。這是否意謂著適合人類生存,或能產生自身的經濟活動的礁岩,就可擁有專屬經濟區、大陸棚。且《公約》並沒有規定不得使用人工方法去改善人類生存的條件,目前大陸在南沙的填海造地,都可說是改善人類生存的條件。菲律賓也宣稱,大陸在南沙的填海造地,造成附近海域一年大約一億美元的經濟損失,這似乎是公開承認這些礁岩是會產生自身的經濟活動的礁岩,依《公約》,這些礁岩都應該擁有專屬經濟區、大陸棚。 大陸在其 ”立場文件” 中,太過強調中菲有關南海的問題本質是島礁領土主權之爭,仲裁庭對此並無管轄權。仲裁庭表示,雙方確實存在關於島嶼的主權爭端,但是菲律賓提交仲裁的事項並不涉及主權。雖然大陸不參與、不接受仲裁,但筆者認為大陸仍然應該鼓勵學界就菲律賓提出的各仲裁細項,大量發表論述,從法理的技術面及實物面去駁斥菲律賓,以打贏輿論戰。 我中華民國是南海 ”U形線” 的創始人,目前也擁有南沙最大的天然島嶼,卻不得參與南海事務,除了大陸的干擾外,主要原因還是自己不夠積極主動。在國際上不積極主動展現實力,有誰會理你。自從蘇聯瓦解後,俄羅斯國際地位一落千丈,美國獨大,主導國際事務二十年,直到最近俄羅斯主動打擊敘利亞境內的ISIS ,才再度奪回中東事務的話語權。而伊朗更是如此,積極主動展現實力,才獲得與美國談判並簽署核協議,並更進一步獲得中東事務的話語權。我國想要在南海擁有話語權,就必需展現實力。筆者認為以目前的南海情勢,我們除了利用即將完工的太平島碼頭,增強軍艦巡弋南海外,就屬出兵佔領更多無人島礁,所花的成本最小,卻可獲得最大利益。一個執行了四十多年,又行不通的政策,政府卻還不知改變,難道政府真的在等待奇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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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國防軍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