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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情_25_Apri_10 修改
2010/04/22 22:00:03瀏覽3693|回應6|推薦46

介於兩位udn格主對於個人,質疑之前一篇文章以及相關不友善的言詞加上專文評論,導致於多位網友紛紛前來關切。 原則上,過往個人是不會對這等事情專篇回應,但是關切實在太多,所以不得不再破例回應無關烹調的事情上。 若您還有興趣看下去,請繼續。

個人分別以法、理、情三個觀點來說明整件事情之原委。

來看

美食的著作權保護

節錄來源:http://openepaper.nat.gov.tw/epaper/open/95/in06_06.htm

 作權法第十條之一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著作權法保護「表達」,不保護「表達」所隱含之「觀念」或「方法」。美食製作方法或過程,只是一種「觀念」或「方法」,不是著作權法所稱的「表達」,無法受著作權法保護。但將美食製作方法或過程,紀錄下來,成為食譜,就有機會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不必然能受著作權法保護,主要關鍵在於食譜能不能成為「著作」。單純記錄某一道美食的素材成分與烹飪方法,例如「嫩薑8公分長、盒裝豆腐2大塊、醬油2湯匙、1匙雞粉」或「加嫩薑,放醬油,再倒2湯匙水,最後加入1匙雞粉調味」,並不能成為「著作」。若對於製作方法或過程,在食譜中加上豐富的文句敘述,展現撰寫者個人特殊情感的表達,才可以成為「著作」,受著作權法保護。…省略。 

於以上理由,個人自網路節錄一般食譜部份敘述,並於以改寫等行為,加入個人之文章,並無違反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規定,亦與現行中華民國著作權法並無牴觸。 此其一

 

:

以"理"方面

竟現行大多食譜多為前人心血,非一人之功,或一人所可以獨享,且多數作者不可考。 在我個人詮釋韋太該豉油雞的作法也是遵循前人,因為豉油雞是清朝末期所創,韋太並未提及任何關於這雞饌的由來,以及他為何作法是如此? 難不成香料比例與作法,是他某日坐在浴缸靈機一動想到的嗎?顯然不是, 那他為何沒有標注呢?  

 

了讀者類型, 還有一點那是因為某個層面它已算是文化公共財,在社會上已形成共識,何須贅詞再加以說明,最重要這只是飲食文化的承襲流傳有其必要性,再說智慧財產權也不是可以無限上綱的,這是當初立法人的長遠視野 畢竟人類文化,要得以流傳,應是無私分享的,而不是錙銖必較,唯利是圖吧? 但以上所說僅只於食譜比例法部份,他人烹調特心得或是首創見解,多會提及非我所創見,或是何處見到,這點認知自覺個人還是有的。

我為何此次沒有標注來源為何處呢? 一來是自己疏忽怠惰,二來是以個人的認知篇文章的靈魂核心不在於操作方法或是香料比例,而在於飲食文化之美以及古人對於美食觀念之傳達,其餘的則視為旁支末節,因此只要作法大概架構合理可行,只要稍維修改即可應用,則會頃向選擇少部份自己繕寫,而專注於繕寫觀念的傳達之文字部份。 最重要採用該食譜是隨機挑選,但不隨便,更何況該食譜與大多豉油雞大致相仿,只在於流程較為詳實與個人作法相近,所以選了它,因此也無從標注起。  

   

尋網站如此發達,個人會天真的以為這些食譜作法只有我看的到? 假如你相信我這麼天真認為,這無疑在質疑你自己的智商,若如讀者您,希望在下每一個字都要原創,字字親力親為,或是要我在一些枝為末節的食譜上再重新繕寫,恕我無力作到,若您無法認同,而移至他處個人可以諒解。

實情非該格主所言,言道與原文一模一樣照抄或是抄襲,假如細看操作方法還是與原文有別,裡面還加入個人的經驗值,與雞隻挑重點等細節提醒 ,某個層面上,這也是種某基礎上的個人創作與變化,善烹者即可明聊經驗值之箇中精妙。   

對於莞茜(香菜)一詞,長期閱讀飲食文化或是南北各省料理專書的我,對各省食材用詞則是極為直觀,閱讀上並不會造成障礙,並非該格主所言,尚未消化而胡亂貼上等不實臆測,當然這點是我的疏忽所至,之後也補充加注。 此其二

:

以"情"來說

實上經過該格主質疑食譜來源,個人也從善如流,雖然有點不耐煩,而加上大意為相關作法非一家之言,部份來自於網路書籍” ,但該格主似乎依舊不滿意? 質疑個人為抄襲等云云.. . 因此個人既非以學習別人為恥,又並非做了違法的事情,因此又把該標注刪除。 並且該文節錄食譜部份則一字不動以及修改日期時間,並非他人所稱更改頗多等…..(因此納悶該說法何處而來?) 並表示可請該格主,告知相關著作者前來處理相關事宜等等….  試問個人哪裡毀謗? 哪理違法? 還是道德淪喪?   相關文留言會說話。 常言道:殺人不過頭點地。 不是嗎?   

外一些香料與辛香料混淆等等烹調觀念不夠精確的對話,內行人自然會明白,孰識孰非,因為不是重點,也不再贅述了。   該格主也節錄本人留言,擅自貼出,既沒告知本人也未經同意,難道只要標注網路連結就可以免責了嗎?  己所不欲,無施於人。  此其三

 

們需要得是一個單純自由的個人園地,要的不是忌惡如仇,網路判官似的網路使用者,時刻關注你,一有不從即排山倒海全面討閥,甚至以興訟為由等等..…. 我想是否人們該多點寬容與信認,對大家都是好事呢? 人生不應該是這樣渡過的。處處活在別人的價值觀下,也不是我們要的。

我以後會標注來源嗎?  ….我還是會視情節而定,畢盡你我每個人都有是非善惡的辨別能力,是吧? 也或許以後就直接省略食譜部份也說不定~   

唯一要深感抱歉的,為讓支持我的網友,看到不甚愉快一面

並且感謝你們的打氣與支持。

STEC                                          庚寅年 庚辰月 壬寅日 於台北城



 

 26/April/10 修改增補內容

 

  

 

 

 

 

 

 

 

 

 

 

 

 

( 休閒生活美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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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stec&aid=3967457

 回應文章

sophia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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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一下stec先生
2010/08/14 10:11

不知stec先生,是否有接受樓下網友Bruce的建議~委託控告,採取法律途徑解決呢?

雖說Bruce先生尊翁逾9旬高齡,生前名滿商界、法律界,生平也受到包括陳律師的推崇(他仙逝後,紀念他的法學圖書室揭幕之際,各主要法訊,法律期刊都有報導),可是Bruce先生在此似乎沒有提及:要聘請陳律師提告呢!那般"j"guy的分身或啦啦隊,完全沒有看清楚。

至於一旦進入司法程序,居然有人很關心其審理結果(從開偵察庭到初審判決~時間上,那留言者也急得太離譜了),再者、當事人都得等候既定之程序,基於偵察不公開之原則~連雙方律師都無法得知細節,難道竟然得跟他報告案情審理進度?唉,太可笑了!而那般人公然侮蔑「建議你去問律師」的提議者,是「樓下白痴」,其格調真是可見一班。

stec(stec) 於 2010-08-18 04:39 回覆:

感謝您得關心

但目前無可奉告~


布魯斯 Bruce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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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詢
2010/05/06 07:17

近日來,本人為了老姐的生日宴客(下星期五)忙得不可開交,目前邀請了Bernard Pacaud的帥哥大弟子,與幾名L'Ambroisie的廚師團隊掌杓(本人與公司招待所主廚MK忙著試菜與其他細節),相信這家宴之精彩程度,不會亞於近年來,在台最轟動的Yannick Alléno米其林三星餐宴 。

老姐雖說因為政大法律系的教職工作,無法直接給予stec兄:直接的法律援助,然而,她的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台北Baker & McKenzie,在全球三十六個國家、地區:Baker & McKenzie已設有66家辦事處)友人,以及環球法律事務所友人{環球在hp大樓草創之初期,老姐經常找本人,與合夥創辦人:羅律師,楊律師(她老公是前新聞局長,曾任中央日報發行人兼社長的黃輝珍),加上偶爾來所裡插花的蔡英文,四個法界女強人<米蘭達?>一起去附近的秀蘭晚餐,兼討論法律相關事務},都可以提供stec兄法律咨詢,而老姐自Columbia大學取得法學博士之後,任職紐約Baker & McKenzie多年,先父亦擔任東吳大學法學院院長多年,滿天下之桃李門生,本人泰半都有往來,如果有必要~stec兄要跨海至加拿大提出告訴,也請告知一聲。

stec(stec) 於 2010-05-07 15:44 回覆:
感謝提供資訊

stec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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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你們
2010/04/26 14:54
在此次事件中,有了許些體悟

大風知勁草,路遙知馬力。

感謝迄今推薦的37格友,以及私下給我支持打氣的網友。

謝謝你們 

還有就是不要與不太了解的 網友說太多話,因為與他當

朋友,你可要時時擔心,不知道那一天違了他意,而把你

的私事全數拿出來,攤在陽光下任 其曝曬,

(雖然我沒啥不可見光的事) 然後被他人利用,並以最

惡毒的話語來極盡醜化之能事。 雖然有些批評我也只能

笑笑帶過,難以對答。

 個人不怕訴訟, 怕的是扭曲的人性。

ps:

 其實蠻不喜歡公佈個人與親戚經營一個拍賣網站,

 理由是,我要一個乾淨且無商業利益的地方,而今被無端

公佈,倍感無奈。 從未刻意推銷商品給格友,有的也是無

償贈與較為熱絡的格友居多。   也未曾提及關於網拍的網址,

或是根本不提。 特在此澄清。

想不到我與他人經營的網拍,也成了批評的地方,人心可畏啊~

我友何其無辜~


廚房裡的酒鬼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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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食就是美食
2010/04/24 09:44

不論如何

S大大做的那油雞真是天殺的誘人

stec(stec) 於 2010-04-25 05:42 回覆:
唉~ 美食碰上不對的人,依舊淡如糟泊。

DrComposting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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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
2010/04/24 09:00

對「引用」的要求差很多。當

但長期以來,我相信對引用要求越嚴格的地區,一定會有更多的創新吧!

stec(stec) 於 2010-04-25 07:39 回覆:

您在我部落格說法持平多了,有些事物不是看表象,

 用的是智慧不是肉眼,端看片面說法,難免失之偏頗。

 我只能送您一句話,人心可畏,共勉之。


要說創新現今美國該不算少,但他們早期可是盜版歐陸的大本營。


這裡為中華民國,我只要盡我為該國國民的本分足矣。
至於那些以洋人律法為馬首是瞻,我就不那麼在意了~


CATT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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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双方辨詞 !
2010/04/23 00:17

人家都說我記性好 ! !

被指控 抄食譜 !

在 udn 你不是第一個 ,也將不會是最後一個

link :  http://blog.udn.com/susansblog/3003575   細看回應

*************************************************

但從 法庭攻防角度 來看 !

你已被導引到承認抄了 "韋太 blog" !

所以略輸一絲絲 ! 

(韋太又抄誰的並非重點 ? )

另外股溝排第一並非就代表原創,像我就有許多菜  ,股溝都排第一

http://blog.udn.com/causa12/3718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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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學學我 > 人家問我食譜  !

偶都說 Anything you like , Anything you want !

我看了  阿基師偷呷步第一、二集,發現他有很都步 !  

都是偷學我奶奶教我的 !

stec(stec) 於 2010-04-25 05:40 回覆:

第一個要澄清的是,"辯詞"兩字用法不妥,這裡不是法庭,我想你您也不是法官對吧?   假如可以我想用說明二字比較適合。

但別誤會,我本來就不是在逃避,也不是被誤導, 想想我要是真的逃避這個問題就不會PLURK打這些字句,心裡坦蕩得很,要不是友人頻頻詢問,我根本只會是聊聊玩玩罷了,毫不當作一回事。我大膽臆測,想豉油雞原作者也大氣分享該作法才是,  至於是要說抄襲或是創新我也懶的再多作解釋。

只想好好玩我自己的部落格,無心去理會這閒人瑣事。 更不是要攻防等等... 輸贏在這個部落格裡根本不存在, 要真說個輸贏?怎麼個輸法?怎麼才稱為贏? 留給在乎人去經營吧~

徹頭徹尾我可是不帶一個髒字,要說人身攻擊我是遠遠不及他人,要保留什麼 法律追訴權?假如那麼多雅興的話?

還有Causa大, 您文章排名再前,要謝的不單是網友,最該要謝謝的是udn才是,因為我也與您有相同的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