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夢想家的爭議與賴聲川的聲明
2012/01/19 17:55:44瀏覽1048|回應1|推薦42
對於搞藝文的人不喜歡政治,我十分能理解。而有些人基於政治理念而藉由藝文來傳達,我也絲毫不會有偏見與歧視。但對於那些在藝文領域沒什麼本事卻藉由政治炒作來換求名氣的,我十分不屑。這次夢想家事件跳出來批判賴聲川的就不乏這種人。

我對賴聲川的聲明沒有不滿,只有同情。

賴聲川的夢想家由於在建國百年的政治宣傳框框中,立場與表達受基本的限制,藝術成就的確見仁見智很難評量。整個表演規劃有很多大型歌舞劇的氣勢與規模,也不少臺灣室外舞台首見的創意,要花很多錢是免不了的。如果要以百老匯的水準來評量,就真的太不公平了,百老匯的大型表演從規劃、選角、排練要花多少成本多少功夫,一旦推出可能要演幾百場以上,各方面條件豈是一個國慶表演能比得上的,這可不是花了錢就能夠做到的。至於需不需要這樣花錢,也是見仁見智,不過以臺灣人的經濟水準,這種錢是花得起的;而以建國一百年的慶典來說,這種錢也是應該花的。許多人批評「浪費了兩億」,請搞清楚這些錢都是在臺灣花掉的,很多臺灣人因此有生意有工作也賺了錢,換算成GDP還要乘上幾倍。這種表演比起直接燒掉許多錢又製造污染的放煙火來得好多了。但我這樣講不代表我反對放煙火。我不特別喜歡,但放放煙火能讓很多人開心倒也不壞。畢竟跟其他人工或自然造成的汙染比起來,放煙火實在沒那麼嚴重。

民進黨追打花博或夢想家一貫的手段,就是模糊混淆,把浪不浪費和合不合法兩個議題全混在一起亂打,你解釋流程合法他就說你浪費,你解釋預算開銷他就說你圖利,用不同議題雞同鴨講來讓你解釋不清,製造負面的印象。其實用八八水災打馬也是同樣手段,把權責和觀感混在一起亂打,製造馬政府無能的形象。

賴聲川的聲明沒什麼不對的,選前如果他出面一樣無法澄清任何事,只會延長口水戰,拖累馬總統,同時把自己搞臭。這時他同樣無需提出任何證明,讓民進黨有更多製造話題的材料,永遠也解釋不完。這個案子盛治仁已主動送檢方調查,是否有違法圖利就由司法來判定。至於到底夢想家這筆錢花得值不值得,根本不必理會民進黨;民進黨連中華民國都不認同了,怎麼可能接受有人慶祝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



關於夢想家的說明,請參見盛治仁的文章對夢想家事件的最終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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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補充一些說明:

夢想家的始末說明其實文建會之前就有澄清,例如:
http://www.cca.gov.tw/artnews.do?method=findById&id=1222852533429
http://www.cca.gov.tw/artnews.do?method=findById&id=1222852533440
昨天盛治仁也做了總整理,可見各種質疑早就有說明了:
http://blog.udn.com/esheng/6044285

不過批評的人不理會,媒體也唯恐天下不亂,一般人更懶得自己去了解。

節錄一下:

「國慶晚會」計13個標案中,有6個採公開招標、6個採限制性招標、1個屬於公開徵求報價單或企劃書並經評審方式辦理。在限制性招標的6案中,僅1個創意設計部份以指定方式辦理,其餘5個皆採公開評選方式,由各符合資格之廠商自由投標。換句話說,13個標案中有12個是以公開招標或公開評選的方式辦理。其中「創意設計規劃」一案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藝文採購」規定,指定由「表演工作坊」辦理,「製作管理及演出執行統籌」係公開評選由臺灣技術劇場協會得標,但兩案均為實報實銷之案件,所以最終核銷金額,才是該二執行團隊所領取之費用金額。

輿論普遍誤解的「創意設計」費用為何需花費三千九百萬部分,本會也再次說明內容。此標案採取實報實銷之原則辦理,目前估算實際花費約兩千九百萬,內含音樂設計和製作費、影像設計和製作費用等共七百萬,剩下的兩千兩百萬則有所有導演及設計團隊的費用(例如舞蹈、燈光、舞台等等)。其中賴聲川個人部分,領了總導演費為一百二十萬,並無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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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我用自己的話來說。賴聲川接下這個案子,藝術呈現的結果可受公評,執行上是否達到要求則對文建會負責,也許在道德層面他有必要向國人澄清,但若是惡意的污衊他沒必要陪著淌混水。盛治仁的澄清都沒人理會了,賴聲川出來說就有用嗎?人民監督政府施政,政府部門永遠要不厭其煩地說明,但廠商只要達到合約要求,沒有非法得利,並沒有義務回應其他人的質疑。

至於錢花得值不值得,除了探討節目內容,其他真的沒什麼好討論的。以臺灣的GDP及國民收入水準,「預算編列新臺幣17.88億元做為整體辦理慶祝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活動之用,共規劃四大類、三百多項活動,且活動期程長達一年」,我並不覺得過份。預算兩年前就編了,如果不該花這些錢,當初審預算的民進黨立委為什麼沒有大動作出來反對,等文建會按照規劃執行時才說浪費?文建會可以不執行預算而把錢拿去補助營養午餐嗎?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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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ssilvch&aid=6046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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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sc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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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碼歸一碼
2012/01/21 09:13

也許我的思維比較接近我以為的「馬總統法匠性格」,事情一碼歸一碼,界定要清楚。
盛治仁是政府,賴聲川是包商,包商要對政府負責,而政府要對人民負責;如果跳過中間的關係,包商要向人民負責,責任就釐不清了。誰決定節目好不好可不可呢?投票表決嗎?


小肉球說:這案子涉及官員和承包商, 俺相信以盛治仁的個性及操守, 一切合法, 官員撥款交待了, 但承包商 (賴聲川在此案中的角色即藝術承包商) 怎麼用錢, 卻沒交待, 俺再重複: 他跑了.

2sc答:請參見之前我引用的說明,「創意設計」標案採取實報實銷之原則辦理,所有分項帳目要和盛治仁(承辦單位)交代才拿得到錢,所以帳目一定很清楚,而且賴聲川「沒有權利」公布帳目內容。民代可以要求調閱帳目,就像花博一樣,如果有五百元空心菜之類的事,早就被民進黨拿出來攻擊了,還需要鼓動親綠藝文界人士跳出來當打手嗎?賴聲川拿導演費一百二十萬是早已公布的事,其他部分他還能說什麼?

小肉球說:哪有「承包商沒有義務回應別人質疑」的道理, 對不對? 如果像您所說, 政府採購一件商品, 負責官員和承包商談好價錢, 完了, 他們高興怎麼編名目就怎麼編名目, 怎麼訂價就怎麼訂價, 人民無從置喙, 他們講的就算, 管價錢合不合理 ---- 這不是極權嗎, .

2sc答:政府採購要先經過預算審核,有的案子只編分項預算,有的連細項都要審,審過才能辦理,所以花兩億是經過立法院代替老百姓同意的事,現在才覺得錢花太多了,而怪罪文建會或盛治仁是不合理的,而要花那麼多錢辦活動,是政府和立法院的決定,更不關賴聲川的事。

整個招標過程有採購法規定,得標過程有問題,編名目或訂價不合理,都是有「刑事責任」的。即使完全合法,但執行過程或結果出現問題,也可追究「行政疏失」的責任。就算完全都找不到問題,但最後老百姓不高興,還可以追究「政治責任」,而盛治仁就是因「政治責任」而下台的。

而承包商只要不違法,就只要對政府承辦單位負責,驗收通過就能請款;老百姓不爽,請找承辦單位。

其實臺灣的政府標案比民間生意難做得多,放水很難但刁難很容易,往往吃力不討好還惹一身腥,即使比民間生意價高也未必有人願意承包。現在採購法嚴格又繁瑣,政府單位也怕擔責任,所以常常喜歡找有經驗又配合度高的廠商承包,以避免出任何問題。賴聲川之前承包很多表演,並非都是文建會的,而是不同地方政府的案子,原因就是因為他好用,知名度高,配合度高,財務健全,不會出問題。

舉個例子,家裡長輩八十大壽,要辦桌請客,會不會打聽有名又實惠的總鋪師來承包?
賴聲川就是有名又實惠的總鋪師,大家都想找他,所以接的案子多。

菜好不好吃,料實不實在,可以討論,自有公評。名不符實,以後自然生意不好。
但當初說好辦ㄧ桌兩萬元,請總鋪師來料理,事後卻嫌花太多錢辦壽宴太浪費,而怪總鋪師,合理嗎?



出處: 找到瑪爾濟斯的主人/文章回應討論賴聲川的「夢想家」 - 小肉球的部落格 - udn部落格 http://blog.udn.com/meatball2/6044976#reply_list#ixzz1k3DSlG1n

有關台灣電視新聞弊端的紀錄片~腳尾米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