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1/08/15 15:31:54瀏覽594|回應0|推薦1 | |
抵制ETC,抵制高公局護航,又投書高公局要求說明! 遠通電收因ETC利用率未達契約要求且逾改善期確定違約,而高公局卻未行使契約賦予之權利處以懲罰性罰款,造成社會大眾之質疑與不滿,而高公局對於民眾的陳情與詢問,卻總是以制式化的答覆來回應,如本人已收到「業字第1000022982號」、「業字第10000239302號」,及經由府院轉送之「030-100017894」、「路臺觀字第1000411014」等數封實問虛答之制式回函,無法消除民眾的懷疑與憤怒。 民眾有知的權利,政府部門更應該秉持公開透明的行政原則,依照政府資訊公開法,民眾有權利要求高公局公布與遠通電收的ETC契約,以及後續的增修協議與協商內容。對於ETC這件頗具爭議性且社會觀感不佳的BOT案,高公局有必要向大眾說明事實,釐清所有的疑慮,才能順利推動政策,達成預定的目標。 關於遠通電收之ETC案,經歸納有以下幾項亟待高公局說明釐清: 1.遠通電收違約是事實,該公司自當尋求改善的方法,高公局也有權責同意其改善之措施。但改善措施與罰款並不相悖,在按日計罰的壓力下,更能促使遠通電收儘早改善。請問高公局延後對遠通電收處以罰款的理由為何? 2.契約賦予高公局對於遠通電收開罰的權利,高公局應爭取國家及民眾之最大利益,放棄或延後權利與常理不符。請問延後處罰對國家及民眾有何具體利益足以取代或凌駕於罰款之實質收益? 3.延後處罰是否有任何行政案例或法院判例之依據?除此案以外之合約廠商或民眾面臨罰則時,是否可以依此例請求同等或類似之延期處罰與改善期? 4.高公局與遠通電收所設的檢核點(時間與標準)為何?若屆時未達檢核點目標,追溯自本年四月十五日之懲罰性違約金只是回復對該公司原有之權利,除原有之應收未收之罰款外,是否有附帶其餘追加之罰則或賠償? 5.若遠通電收未達檢核點目標前即脫產倒閉,因延後而無法追繳之罰款由何人具結承擔?國家及民眾因此而發生之損失與消耗的社會成本如何彌補? 6.由於遠通電收一直無法達成契約要求的利用率,若明年仍無法達到檢核點的目標,高公局將如何處置?對於無法符合契約要求的廠商,除了消極的罰款,將有何積極有效的行政作為。 7.依既定政策民國102年將全面實施國道電子計程收費,若明年底前無法達到電子收費之利用率標準,高公局有何規劃之方案或因應措施?對於國家施政進程造成的延宕與損失,由何實質的補救辦法? 8.依照法令及ETC契約內容,在何種情形下高公局可以要求與遠通電收公司解除ETC之契約? 懇請高公局對於以上數點妥為說明,若無法獲得具體答覆,本人只得依「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具付往來文書請求監察院協助以釐清事實。 ============== 高 公 局 回 覆 如 下 =============== 對於您一篇主旨為「遠通電收之ETC案,亟待高公局說明釐清」之陳情信件,本局回覆如下: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主旨:台端反映ETC相關事項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二、 遠通公司提出整體解決方案,將因此額外再投入10億元以上,此一數字遠高於一年1.825億元(100年4月15日至101年12月31日則為3.13億元)之違約裁罰金。本局將監督遠通公司落實所提整體解決方案,若未依約定執行仍再回溯自100年4月15日起開罰。 三、 ETC契約賦予本局處以違約金與否之裁量權,而民眾違規面臨罰款係法令所規定,二者不同。 四、 本局所設檢核點說明如下: 五、 台端說明5、6、7本局屆時將視整體情況,一併依契約規定處理。 六、 依據ETC契約,終止契約事由略以:
|
|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