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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看高速公路局對於ETC電子收費的爭議怎麼回應!
2011/08/15 15:38:13瀏覽2123|回應0|推薦2
抵制ETC,抵制高公局護航,又投書高公局要求說明!

http://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ssilvch&aid=5544013

問與答整理如下:

1.遠通電收違約是事實,該公司自當尋求改善的方法,高公局也有權責同意其改善之措施。但改善措施與罰款並不相悖,在按日計罰的壓力下,更能促使遠通電收儘早改善。請問高公局延後對遠通電收處以罰款的理由為何?

2.契約賦予高公局對於遠通電收開罰的權利,高公局應爭取國家及民眾之最大利益,放棄或延後權利與常理不符。請問延後處罰對國家及民眾有何具體利益足以取代或凌駕於罰款之實質收益?

高公局的答覆為:
遠通公司提出整體解決方案,將因此額外再投入10億元以上,此一數字遠高於一年1.825億元(100年4月15日至101年12月31日則為3.13億元)之違約裁罰金。本局將監督遠通公司落實所提整體解決方案,若未依約定執行仍再回溯自100年4月15日起開罰。


這依然是實問虛答,違約罰款的用意不外三點:於事前遏止惡意違約,促使其盡力達成合約目標;事後督促其儘早改善以避免繼續受罰;以罰金補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遠通電收以eTag系統的建置作為整體改善的方案,但是當初系統審議時卻是以現行的紅外線系統打敗了其他六家類似eTag的微波系統而取得ETC合約。若遠通電收因當初選擇的紅外線系統不佳而必須更換為eTag系統,就應該自行承擔這違約的後果(罰款)以及改善的費用,否則遠通電收以較差的系統取得合約卻可以事後再更換為眾多競爭對手選擇的系統而規避違約的處罰,完全不符合公平正義的原則,怎麼讓全國民眾接受這種處理方式,又怎麼能讓當初的競爭廠商服氣?
再者,認定eTag系統可以作為「整體解決方案」的理由與依據為何?現在已經有免OBU的免費上路體驗方案了,而且試辦了近十個月,卻不能改善ETC的利用率,才造成遠通電收面臨違約罰款的現況;高公局如何判斷eTag系統的可行性與效果?而推行eTag系統,對於過去數年因遠通電收ETC系統利用率不夠,卻佔用專用車道,而造成的國道壅塞、用路人權益受損及電子收費政策推展延宕,又有何實質的補償效果?
其實對ETC稍有了解的民眾都知道,高公局只是用「整體解決方案」為理由護航遠通電收,一方面免除違規罰款,另一方面也讓遠通電收有機會測試eTag系統,搶先為全面實施計程收費系統做準備,更重要的是藉機推廣eTag系統,為計程收費先行卡位及造就既成事實。


3.延後處罰是否有任何行政案例或法院判例之依據?除此案以外之合約廠商或民眾面臨罰則時,是否可以依此例請求同等或類似之延期處罰與改善期?

高公局的答覆為:
ETC契約賦予本局處以違約金與否之裁量權,而民眾違規面臨罰款係法令所規定,二者不同。


這根本是答非所問。我問的是「除此案以外之合約廠商或民眾」面臨罰則時,意即面臨違約的廠商或民眾而非指「民眾違規」。若事後花錢改善就可以延後或免除罰則,與高公局訂定契約的廠商都可以無視罰則的存在了。而且高公局也沒有回答這種做法是否有任何案例或依據。


4.高公局與遠通電收所設的檢核點(時間與標準)為何?若屆時未達檢核點目標,追溯自本年四月十五日之懲罰性違約金只是回復對該公司原有之權利,除原有之應收未收之罰款外,是否有附帶其餘追加之罰則或賠償?

高公局的答覆為:
本局所設檢核點說明如下:
(一) 100年9月30日以前: 完成eTag 試辦 (二個收費站)建置。
(二) 100年12月31日:完成 eTag (計次收費站)建置。


從高公局的答覆我們知道,在eTag的所謂「整體解決方案」中,高公局巧妙地免除了ETC利用率的要求,而徹底幫遠通電收解決了「利用率永遠達不到」的困境,只要遠通電收花所謂「十億」裝好eTag系統,就不用罰款了,而且也永遠不必擔心「利用率」的問題,即使全台灣人都不再使用ETC車道,遠通電收還是能夠在民國103年獨家吃下國道電子計程收費的大餅,只花十億元實在太值得了!
高公局這樣的做法不僅不合理,還完全違背了ETC契約的精神!ETC契約設定利用率及懲罰性違約罰款的用意,在於要求遠通電收建置符合民眾需求的ETC系統,逐步推廣使民眾普遍接受,而順利轉換到全面電子收費,繼而達到國道全面電子計程收費的政策目標。如今ETC利用率長期無法達到要求,足見遠通電收的ETC系統不為民眾所接受。事實上遠通電收的ETC系統上路以來抱怨連連,不僅僅因為OBU費用太高而裝機率不高,即使裝機用戶也因使用不便、失敗率高、保固不佳等理由而滿意度不好。遠通電收的ETC系統既然已經由市場證明無法達到契約要求,等於是全國民眾投票否定了遠通電收ETC的可用性,高公局應該依約予以罰款,甚至要求解約並請求賠償,才不致違背契約精神及全民賦予之職責要求。
至於「屆時未達檢核點目標,......,是否有附帶其餘追加之罰則或賠償?」當然高公局就不必回答了,因為所謂檢核點只是「完成建置」,甚至連測試要求與標準都沒有,當然不可能會達不到所謂「檢核點」目標。高公局從來沒有公開說明什麼是「檢核點」,原來全國老百姓都被耍了!
高公局一意孤行,不惜違反契約規定而改變利用率要求與檢核標準,明顯違反常理、違背公務職責、辜負人民之所託,廣大民眾實在難以接受!


5.若遠通電收未達檢核點目標前即脫產倒閉,因延後而無法追繳之罰款由何人具結承擔?國家及民眾因此而發生之損失與消耗的社會成本如何彌補?

6.由於遠通電收一直無法達成契約要求的利用率,若明年仍無法達到檢核點的目標,高公局將如何處置?對於無法符合契約要求的廠商,除了消極的罰款,將有何積極有效的行政作為。

7.依既定政策民國102年將全面實施國道電子計程收費,若明年底前無法達到電子收費之利用率標準,高公局有何規劃之方案或因應措施?對於國家施政進程造成的延宕與損失,由何實質的補救辦法?


高公局的答覆為:
台端說明5、6、7本局屆時將視整體情況,一併依契約規定處理。


高公局根本不敢正面回答!因為高公局執意護航到底,上面的問題不會發生,利用率、罰款、損失等等也都完全置之不理了!


8.依照法令及ETC契約內容,在何種情形下高公局可以要求與遠通電收公司解除ETC之契約?

高公局的答覆為:
依據ETC契約,終止契約事由略以:
(一) 可歸責乙方之事由:諸如乙方發生解散、歇業、破產、重整或清算或有其他重大財務危機致繼續履約顯有困難者,或乙方負責人有重大喪失債信或違法情事,情節重大而影響營運者,或違約改善逾期未改善或改不完全等。
(二) 可歸責於甲方事由之終止契約:諸如政府政策變更,撤銷本計劃案之許可,或有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或法令變更之情事。
(三) 倘政府於現階段終止ETC契約,勢必造成ETC營運中斷,不僅影響現有將近130萬之OBU與全民體驗方案用戶之權益,而由於全面恢復人工收費,也將降低收費站過站效率,嚴重影響高速公路整體路網運輸效率,而也將使計程收費時程延宕,全民同受其害。且現階段貿然終止契約,不僅將使計程收費時程延宕,針對目前一百多萬個ETC用戶勢必造成影響,因此對於既有ETC用戶必須研擬妥善之處理方式。因此於現有BOT契約架構下,由遠通電收公司持續建置及營運,則除計程收費時程不會延遲,且所有用路人權益亦將充分獲得保障,故現階段實不宜貿然終止ETC契約。


可歸責乙方之事由:......違約改善逾期未改善或改不完全等。
賓果!果然就是有這一項!這樣才合理嘛。遠通電收改善經年仍無法達到契約要求,提出免費體驗、減收通行費等方案仍不見成效,甚至高公局違反規定加開ETC車道,被監察院提出糾正了,都沒辦法挽救遠通ETC的利用率,按照契約精神,的確應該予以解約了,而且由於歸責於乙方,還可以要求遠通電收賠償!
至於終止ETC契約的後果,由於歸責於遠通的違約,自然應該要求遠通負責維持過度期的ETC營運,或者國道停止收費一年,另行招標而建置轉換為計程收費系統,期間之國道收費之損失,自然應由遠通電收全部或部分賠償。如此既不影響既有用戶的權益,也不致耽誤國道電子計程收費的政策推行。


遠通ETC的BOT案,自始就疑雲重重,問題不斷,從一開始賄絡案、最優資格取消、OBU價格、議約過程,一直產生嚴重爭議與紛亂,耗費非常大的社會成本,而到了最後終究也不能達到契約與國家政策的要求,徒生民怨,致使政府威信受損。如果交通部與高公局這一次仍不能記取教訓,壯士斷腕,將來恐怕會導致更嚴重的爭議與混亂,政府及全民都將付出更巨大的代價!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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