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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14 13:18:48瀏覽26204|回應0|推薦0 | |
民事答辯狀 案號 ○○年度○字第○○○○○號 承辦股別 ○ 訴訟標的 金額或價額 新臺幣 稱謂 姓名或名稱 依序填寫:國民身份證號碼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居住所、就業處所、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郵遞區號、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位置、指定送達代收人及其送達處所。 答辯人 即被告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性別:男/女生日:職業: 住: 郵遞區號: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位址: 送達代收人: 送達處所: 為○○年度○○字第○○號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依法提出答辯事: 訴之聲明 一、請求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答辯之理由 一、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提出易貸金申請書影本,易貸金貸款約定書影本及電腦消費明細表,作為證據。但此三項證據並未隨繕本寄達答辯人,以致答辯人未能於開庭前詳細審閱。 二、開庭時,時間匆匆,庭上雖曾展示證據,答辯人不敢詳細審閱,唯恐觸怒法官而遭譴責。 三、事後回想,原告有何心虛,不敢提供證據讓答辯人審閱,其中必有不可告人之處,或者此原告竟是詐騙集團冒名亦未可知。社會上利用法院、檢察署名義行騙的,所在多有,不得不慎重其事。 四、原告若非詐騙集團冒名頂替,就應於開庭一週前,將清楚完整之證據交付答辯人審閱。若真絲毫無誤,方能承認債權之存在,否則萬一被假銀行騙去,被真銀行灌水,答辯人實心有未甘。 為此狀請 鈞院明鑒,要求原告開庭前將所有證據提供答辯人審閱,若原告當庭提出,則應允許答辯人攜回審閱,若原告藉故推拖,事有蹊蹺,請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請予以駁回,以保善良。 謹狀
證物名稱 及件數
中華民國○○年○○月○○日 具狀人○○○簽名蓋章 撰狀人簽名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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