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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14 12:37:19瀏覽8935|回應0|推薦0 | |
民事答辯狀 案號○○年度○○字第○○○○號 承辯股別○○ 答辯人即被告○○○ 原告○○○○○銀行 法定代理人○○○ 為就○○年度○簡字第○○○號清償債務事件,依法提出答辯事: 訴之聲明 請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原告聲請支付命令,主張答辯人應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但支付命令聲請狀中疑點重重: 一、原告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但聲請狀中明指有信用卡及代償卡,這點似有不符之處。 二、原告所附證物有三,但文中僅述及一、二,這點也有不符之處。 三、原告所稱證物一信用卡申請書、代償卡申請書、二信用卡約定條款、代償卡約定條款、三消費帳款債權明細報表及附件一、二均未隨聲請狀繕本副知被告,其中恐有不可告人之處。 原告為頗具規模之銀行,人才眾多,行文嚴謹,訴訟豈能如此疏漏,恐屬詐欺集團冒名。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賜予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至感德便。 謹狀 台灣○○地方法院簡易庭 公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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