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宣告破產聲請狀
稱謂
聲請人 吳00 女 民國00年00月00日
即債務人 C200000000
住所:402台中市0區00路0段000號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105台北市敦化南路1段66號11樓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105台北市敦化南路1段66號1至3樓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114台北市內湖區瑞光路399號5樓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1段4號1樓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106台北市敦化南路2段39號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110台北市信義區松壽路3號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970花蓮市公園路1之7號
為聲請迅予裁定宣告聲請人破產事:
聲請事項之聲明
請准裁定聲請人破產。
聲請原因及事實
聲請人為家庭主婦,不知世事險惡,因行動不便無法工作,率爾投資於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等公司,原期將本求利,老來有老本可用,不至成為子女負擔,未料一一倒閉,以致積欠元大…等銀行債務無法清償,所購房產且因無法續付本息而遭到被拍賣之命運。
即使此次三拍(證物1)順利拍出,不過當初購價四折而已(375萬元購置),對聲請人及債權人而言損失均極慘重,相信透過破產程序,可選擇最佳拍賣時機,必能減少聲請人及債權人雙方之損失。破產法第57條規定: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得宣告之。為此,僅檢同財產狀況說明書(證物2)及債權人(證物3)、債務人(證物4)清冊,請准予裁定宣告債務人破產是幸。
此致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
證物1:民事執行處通知影本一份
證物2:財產狀況說明書即土地建物登記謄本一份
證物3:債權人清冊即聯徵中心紀錄影本一份(申請中容後補)
證物4:債務人清冊
中華民國 九十八 年 六 月 一 日
具狀人 0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