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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銀行高層涉嫌五鬼搬運
2010/08/23 13:19:19瀏覽5352|回應3|推薦1

刑事告發狀

告發人    王為仁
          性別:男         
          聯絡地址:40767台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90之4號
          電話:0923-101305
被告      李憲章
          性別:男    
          聯絡地址:10546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109號
被告      林鴻聯
          性別:男
          聯絡地址:10546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109號 

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邦銀行)董事長李憲章、該行總經理林鴻聯涉嫌背信,依法提起告發事:

吳00女士(證人1)為詐欺集團所騙,無法清償銀行卡債,致名下位於台中縣大里市00路0之0號0樓之不動產,遭債權人聯邦銀行假扣押。

吳女士該筆不動產為抵押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拍賣。由於三拍後之價格尚不及當初購進價格之一半,故委請告發人代為協商停止拍賣,由吳女士自行處裡。希望透過仲介可以賣得較好之價錢,一以足額償還抵押權人,一以部分償還卡債。經過多次協商,總算徵得元大同意撤銷拍賣,但是聯邦銀行雖然債權已經轉移至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摩根聯邦),但是拒絕接受告發人的請求(證物1),不願撤銷假扣押,以致房屋拖延至今沒有仲介願意受理。

如依聯邦銀行來函所述"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得以主張承受訴訟,無須辦理債權人更名"(證物2)。顯然摩根聯邦並未提出書狀向法院聲明承受訴訟,所以才必須由聯邦銀行代為含糊回覆。

同時,既然債權業已轉移,照理催收亦應改由摩根聯邦自行進行才是,但摩根聯邦並未催收,反而近日吳女士持續接到聯邦銀行之催收電話及函件(證物3),聯邦銀行如此幫忙摩根聯邦實在不符合銀行家斤斤計較之常態思考模式。

聯邦銀行與摩根聯邦為由不同股東組成之不同公司法人,聯邦銀行無法自行催收始有將債權轉移於摩根聯邦之必要。今聯邦銀行債權之轉移既不完備法律程序以圖節省摩根聯邦之法務費用,催收亦仍自行處理,困難的工作由聯邦銀行去做,利益則歸摩根聯邦所得,被告等實有損害聯邦銀行利益而圖利摩根聯邦之行為,觸犯刑法第三四二條之背信罪殆無疑義。且此案絕非單獨個案,為此告發人依刑事訴訟法第二二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署鑒核,迅予擴大偵辦聯邦銀行與摩根聯邦間之五鬼搬運行為,以彰法紀。
謹狀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公鑒

證人1:吳00  住台中市0區00路0段000號
證物1:冷血銀行受害人自救連線函影本一份
證物2:聯邦商業銀行來函影本一份
證物3:聯邦銀行債權管理部電催中心來函影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具狀人  王  為  仁

( 時事評論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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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收你老母是吸血鬼
2014/03/19 21:21
官商勾結全家死光光!!(Fuckyou@yahoo.com.tw)

天收你老母是吸血鬼
2014/03/19 21:16
不依政府法定也不給人協商的X邦銀行………上天絕對會收拾你!!(Fuckyou@yahoo.com.tw)

星火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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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辦案敷衍了事
2011/01/16 22:16

刑事再議聲請狀

案號        99年度偵字第27487號
股別        荒股       

稱謂
聲請人
卽告發人    姓名:王為仁
          性別:男
            聯絡地址:407台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90之4號       
            電話:0923-101305

為99年度偵字第27487號被告等涉嫌背信案件,地檢署竟為不起訴處分,告訴人依法聲請再議事:

地檢署偵辦案件,完全沒有針對告發之重點調查,有敷衍了事之嫌:

一、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邦銀行)與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摩根聯邦)為由不同股東組成之公司法人,利害關係自亦有別,不能視為一家。

二、 聯邦銀行將吳女士債權轉讓摩根聯邦,其轉讓合約內容是否損及聯邦銀行或涉及圖利摩根聯邦,地檢署完全沒去了解,當然也就完全沒有交代。
三、 摩根聯邦委託聯邦銀行向吳女士催收,訂有合約嗎?其內容為何,是否有弊,地檢署也完全沒去了解,當然也就同樣完全沒有交代。

四、 銀行沒有能力催收才要委託資產管理公司催收,這是普通常識,哪裡有資產都已經轉移給資產管理公司了,銀行還為資產管理公司作催收的工作,這樣實在不合常理。地檢署完全沒有疑心嗎?承辦檢察官有實務經驗嗎?

五、 如果聯邦銀行將吳女士債權轉讓摩根聯邦是為了讓帳面好看而做的假轉移(如不起訴處分書所言是為減低壞帳而將債權移轉),不但欺騙股東,也涉嫌欺騙金管會,地檢署完全沒有興趣深入了解嗎?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理應為檢察精英組成,辦案如此草率,令人失望。為此依法於法定期間內,即收受送達後七日內狀請
鈞署鑒核,懇請  鈞長將該不起訴處分發回續行偵查,俾懲不法。 

謹狀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轉呈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鈞鑒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具狀人:王  為  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