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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23 13:19:19瀏覽5352|回應3|推薦1 | |
刑事告發狀 告發人 王為仁 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邦銀行)董事長李憲章、該行總經理林鴻聯涉嫌背信,依法提起告發事: 吳00女士(證人1)為詐欺集團所騙,無法清償銀行卡債,致名下位於台中縣大里市00路0之0號0樓之不動產,遭債權人聯邦銀行假扣押。 吳女士該筆不動產為抵押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拍賣。由於三拍後之價格尚不及當初購進價格之一半,故委請告發人代為協商停止拍賣,由吳女士自行處裡。希望透過仲介可以賣得較好之價錢,一以足額償還抵押權人,一以部分償還卡債。經過多次協商,總算徵得元大同意撤銷拍賣,但是聯邦銀行雖然債權已經轉移至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摩根聯邦),但是拒絕接受告發人的請求(證物1),不願撤銷假扣押,以致房屋拖延至今沒有仲介願意受理。 如依聯邦銀行來函所述"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得以主張承受訴訟,無須辦理債權人更名"(證物2)。顯然摩根聯邦並未提出書狀向法院聲明承受訴訟,所以才必須由聯邦銀行代為含糊回覆。 同時,既然債權業已轉移,照理催收亦應改由摩根聯邦自行進行才是,但摩根聯邦並未催收,反而近日吳女士持續接到聯邦銀行之催收電話及函件(證物3),聯邦銀行如此幫忙摩根聯邦實在不符合銀行家斤斤計較之常態思考模式。 聯邦銀行與摩根聯邦為由不同股東組成之不同公司法人,聯邦銀行無法自行催收始有將債權轉移於摩根聯邦之必要。今聯邦銀行債權之轉移既不完備法律程序以圖節省摩根聯邦之法務費用,催收亦仍自行處理,困難的工作由聯邦銀行去做,利益則歸摩根聯邦所得,被告等實有損害聯邦銀行利益而圖利摩根聯邦之行為,觸犯刑法第三四二條之背信罪殆無疑義。且此案絕非單獨個案,為此告發人依刑事訴訟法第二二八條之規定狀請 證人1:吳00 住台中市0區00路0段000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具狀人 王 為 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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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財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