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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成長三涉嫌洩密罪
2010/11/06 17:43:58瀏覽2312|回應0|推薦1

刑事告訴狀

稱謂
告訴人      姓名:000
          性別:0
            聯絡地址:000000000       
            電話:000000000
被告        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105台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125號7樓
法定代理人  陳鑫
            住105台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125號7樓

為被告涉嫌刑法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謹依法提起告訴事:

查刑法第132條: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3)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北院木99司執助甲字第3611號執行命令,諭知0000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00)應代債權人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扣押債務人(即告訴人)之各項薪資所得三分之一(如證物1),並副知告訴人。

告訴人接此執行命令副本,如晴天霹靂,頓時病情加劇(已罹000癌三期)。告訴人事業失敗,致積欠0000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00信)債務無法清償,此債務後隨00信被合作金庫接收而轉移至合作金庫,據說再由被告以2%之低價拍得。告訴人作為債務擔保的土地被查封拍賣,連帶保證的女兒薪水被強制扣薪,但是告訴人長期以來一直與催收人員保持聯繫,希望找出根本解決問題的途徑(朋友願盡最大可能支助000萬現金及價值000萬文物,文物之價值亦依被告之認定為準)。直到這兩年身體健康惡化,遵醫囑亟需安靜調養,才委託朋友000(證人1)全權代為接洽。告訴人自始即未存逃避之想,前催收之楊先生及現催收之黃先生理應知之甚明。

告訴人愛惜羽毛,社會上頗負虛名,生意失敗情非得已,但對各債權銀行均有所交代,各債權銀行也都願意通融,願意給告訴人喘息的空間。唯獨被告之條件翻來覆去,令人不知所從。

告訴人於今年三月即因體力不堪負荷而請辭0000之工作,專心療疾。任職期間賓主盡歡,同事之間也相處愉快。語云:好漢打落牙和血吞。個人的財務危機,可說無人知曉,但是被告的行動,使得00的朋友們難免對告訴人的形象大打折扣,思之令人憤慨。

人要臉,樹要皮。人要在社會上生存,首先要把信用顧好。今天不幸欠債難還,但絕不表示債權人就可以盡情打壓。畢竟使得債務人聲名掃地,債權人就更難獲得清償的機會。何況讓不相干的第三者知情,不但是不道德,也是違法的。被告無論是故意或過失,將告訴人負債之訊息,透過法院之執行命令告知前雇主,使得告訴人之私人秘密洩漏,使得告訴人在00數萬同事前再也抬不起頭來,理應受到懲罰。因此具狀請求
鈞署鑒核,迅予偵查起訴,以使所有資產管理公司在催收債務時知所警惕,而不致使債務人受到額外的傷害。
又:因告訴人目前正進行連續九週每日下午之雷射療程,因此本案請勿移至00,同時開庭時間亦請安排在上午,不情之請,望能體諒。
謹狀
台灣00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鑒

證人1:000  000000000 
證物1: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影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一     月     四     日

具狀人:000

( 時事評論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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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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