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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14 22:11:18瀏覽1567|回應1|推薦0 | |
刑事告訴狀 稱謂 為被告等涉嫌刑法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謹依法提起告訴事: 告訴人於民國98年3月間,藉多元就業方案之助,在失業多年之後,終於有機會安排至中華民國歌舞藝能服務人員職業公會總工會台中分會工作。日薪800元,每月工作最多22天,至98年12月離職。工作期間,與同事相處甚為愉快,使得告訴人的重度憂鬱症大為減輕。 未料今年9月間,接獲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發文日期為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發文字號為士院景99司執字第44907號、正本收件人為告訴人及中華民國歌舞藝能服務人員職業公會總工會之執行命令(證物1),使告訴人身為卡奴之秘密可能為昔日之同事所週知。痛不欲生,日日啼哭,病情加重,不解為何執行命令會發給告訴人已經離開近10月之工作場所,使得告訴人在同事前曾努力保持的良好形象受到傷害。 誠然,告訴人積欠永豐銀行卡債未能清償,永豐銀行確有權力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告訴人三分之一的薪水,而法院也有權利根據債權人的聲請發給雇主執行命令,但是為什麼要命令10個月前的雇主來執行呢?這不是故意要給告訴人難堪嗎? 告訴人3月有工作,4月開始有收入,立刻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向債權銀行聲請前置協商,希望多少清償些債務,早日恢復信用。98年7月協商不成立,12月聲請更生。由於文件中都曾提到目前的工作是由勞委會多元就業方案而來,顯然銀行都應知道為期不會超過一年,因此目前執行命令唯一的作用,就是使告訴人無顏再見昔日同事,沒有其他的功能。 銀行理應知道告訴人早已離開中華民國歌舞藝能服務人員職業公會總工會,法院受理銀行聲請,可以像機器人般聽命行事,不做任何了解的亂發公文嗎?法院的執行命令對平民百姓的震撼力是非同小可的,哪裡能夠閉著眼睛胡亂蓋印、胡亂行文呢?在法院作事可以這麼馬虎嗎? 銀行的信用是資產,債務人的形象就不重要了嗎?將個人私密告訴不相干的人,因此,永豐銀行的董事長邱正雄,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的承辦人書記官陳淑女、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邱正裕等均涉嫌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至於其為故意或過失而犯法,望 由於思緒混亂,心情複雜,又欠錢請律師,因此煩請朋友代為撰狀,不合規格之處,敢請見諒。 又:告訴人重度憂鬱又缺資費,因此請勿將本案移至台北。 謹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 月 七 日 具狀人:袁 0 0 撰狀人:王 為 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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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財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