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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不服99年度消債聲字第000號民事裁定,依法提起抗告事:
2010/06/13 18:49:16瀏覽2296|回應0|推薦0

民事抗告狀

案號      99年度消債聲字第000號
股別      0股

稱謂
抗告人    姓名:袁00
即債務人  性別:女
          聯絡地址:00市00區00街000巷0弄0號       
          電話:0900-000000

為不服99年度消債聲字第000號民事裁定,依法提起抗告事: 

緣鈞院99年度消債聲字第000號民事裁定,抗告人不服,依法於法定期間內提出抗告,謹述其理由如下:

一、 原審法官率爾認定"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自始即明知並無充分之收入以支付卡款……….",血口噴人,不知有何依據?抗告人雖非大資本家,也曾是有良好信用之小本生意人,所以十多家銀行業務人員才會拜託辦卡且逐日提高信用,若非遇到長期經濟衰退、市況蕭條,抗告人豈會越陷越深、週轉不靈而致無法支付卡款?

二、 原審法官率爾認定"顯有浪費情事……….",實在太嫌草率。僅舉現金卡逾萬元之5筆借款及信用卡逾千元之15筆支出,即可認定抗告人揮霍無度嗎?這些花費與抗告人目前債務總額五百多萬(有多少是利息,正義凜然的原審法官卻視而不見)相比,實屬微不足道,同時,區區幾次經營者稍微犒賞一下自己或慰勞一下員工或精神緊張狀態下的發洩行為,也屬罪大惡極、不可原諒的事嗎?

三、 原審法官率爾認定"顯見聲請人即債務人並無還款誠意,僅是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施行,來試探是否可免除支付欠款,此種心態更是投機取巧,心存僥倖……….",顯然就原審法官之認知,不管有何理由,只要你欠錢不還,而你又你無力協商,無能更生,你就是罪不容赦的社會敗類,這種向銀行一面倒的偏差心態不知會害死多少心情鬱卒的卡債族。

四、 原審法官認為"債務人……….僅能求得不致飢寒交迫之最低生活水平……….",意思是負債的人就失去做正常人的權利了嗎?意思是負債的人免於飢寒交迫就要偷笑了嗎?意思是負債的人只夠資格類似難民一般在最低生活水平下生活嗎?這種法官簡直比討債公司的催收人員還可怕!真是債務人的不幸。

抗告人愛惜名譽、珍惜信用,事業失敗,周轉失靈,心情苦惱,身材變形,致罹患重度憂鬱症,長期以來須靠藥物維持,東山再起無本不用再談,想找工作餬口也是千難萬難。98年好不容易獲得擴大公共服務的就業機會,有了收入立刻就想對債務作一處理,自認有誠意盡力還錢,卻被原審法官羞辱的一無是處,難道逃避的人反而比較聰明嗎?難道不管它反而比較正確嗎?

原審法官明知抗告人罹患重度憂鬱症而致長期失業,仍認為抗告人"應有足夠的能力分期償還積欠款"。但是錢不是像法官想賺就會有,尤其在人浮於事的今天,除了政府,誰會賞口飯給我們吃呢?何況收入僅只是最低工資,勉強維持生活而已,盡量湊出一些還債,還不夠誠意嗎?不然要怎樣才行?原審法官真的是生活在象牙塔中嗎?

原意是想趁還有機會賺錢多少還債權人一些錢,並未想走清算甚至免責,但是看了原審法官的兩次裁定(99年度消債清字第00號、99年度消債聲字第000號),深受刺激,認為不表達一些意見,似乎抗告人就默認了所有莫須有的指控,敗德劣行如同某些無恥的政客一樣,會失去繼續求生存的勇氣,因此特請朋友代撰抗告狀,狀請
鈞院鑒核,請賜將原裁定廢棄,並另為適法之裁定為禱。謹狀
台灣00地方法院民事庭  鈞鑒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六      月    十四    日

具狀人:袁  0  0 

撰狀人:王  為  仁

( 時事評論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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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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