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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14 12:44:24瀏覽7472|回應0|推薦0 | |
民事答辯狀 案號○○年度○○字第○○○○號 承辯股別○○ 答辯人即被告○○○ 原告○○○○○銀行 法定代理人○○○ 為就○○年度○○字第○○○號清償債務事件,依法提出答辯事: 訴之聲明 請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原告聲請支付命令,主張答辯人未依約清償現金卡融資本息,並附證物一現金卡融資契約書影本乙份、二交易明細查詢表乙份為證。但副知答辯人之繕本,卻缺此二項證物,使答辯人無從據以核對真偽,似有混水摸魚之嫌。 銀行作業謹慎綿密,錙銖必較,復知司法資源有限,豈能如此疏漏,恐屬詐欺集團所為。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賜予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至感德便。 謹狀 台灣○○地方法院簡易庭 公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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