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4/06/28 18:21:15瀏覽585|回應0|推薦0 | |
【經濟日報╱記者韓化宇/台北報導】 金管會正式編制駐會檢察官之前,如有金融犯罪發生的跡象,僅能根據異常交易資料、金融檢查報告等線索,經過研判,發現有犯罪之虞者,再移送檢調單位進行調查。 但經過這程序,不僅案件移送氾濫,且不是消息走漏,就是弊案開始蔓延,無法有效在第一時間對金融犯罪迎頭痛擊。 但金融監理官不具檢察權,法務部和金管會因此達成共識,2005年正式派任檢察官進駐金管會。 金管會官員表示,有了駐會檢察官後,只要是調查過程中必須動用檢察權的情況,金管會檢查局立即可由駐會檢察官,直接發動檢調體系進行調查,金融犯罪的蒐證時效可大幅縮短,達到金融犯罪早期偵辦的效果。 同時,法務部和金管會定期舉行「工作聯繫會報」,作為二部會對金融不法案件移送、調查、偵辦等的定期聯繫溝通管道。 |
|
( 時事評論|財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