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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22 14:32:42瀏覽1711|回應0|推薦4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已經在2008年9月18日由國務院公佈實施。在條例中對“勞動合同法”有些模糊易誤解的地方作了規範,讓企業在遵循上更明確。 在輔導的一個企業裏發現一個例子; 賈強當時來公司時履歷上洋洋灑灑的經歷,讓老闆大為賞識,便指派他去擔任市場的開拓,希望以他過去的戰績定能為公司增加業績。然而,事實上並非如他履歷上所寫的,三個月下來可,不止業績沒有更因為他的待人方式,搞的與同事交惡。 在公司網開一面給他一個機會下,將他調任到另外一個部門,但似乎沒有改善,不止交辦的工作無法完成,與新部門的同事也相處的不好。時間又過了半年,不得已,又調部門,但情況只有更糟糕,他竟然開始怠工。 到公司輔導後瞭解,賈強事實上是個色厲內荏的人,過去的經驗也不是如履歷所寫的。他最大的問題在與眼高手低,又會推脫工作。除了對高階領導說話有禮貌外,對其他人可是吆喝來吆喝去的。 事實上,依據勞動法早在試用期滿後就可以解除合同。只是老闆的“心軟”,雖一再的給予機會,但員工卻不珍惜。 關於勞動合同的解除,在條例的第十九條有明確的說明,並明列十四中情況,企業可以遵循使用。 在第十九條第(九)款中說明: “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條的精神是希望企業給員工改善機會,同時也冀望員工能夠珍惜機會。 在一般公司制定考核制度時就必須能夠評估出員工的勝任能力,並要求主管平常就該盡到督促、輔導的責任。讓員工能夠在做中學,不斷的熟練工作的技能。 當發現員工有上述第十九條第(九)款情況時,公司可以對當事人先行調整工作或培訓。 然而,不論是調整工作或培訓必須有 “明確的書面記錄”,避免日後的紛爭,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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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學習|商業管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