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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員工的經濟補償金
2007/08/19 12:10:34瀏覽1950|回應0|推薦2

大陸投資經營你必知 - 是否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在接觸的一些台商(不只是台商,大陸本地一些企業也是),有許多的老闆對於中國大陸的勞動法規似乎都不是很清楚,對於員工合約(大陸稱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是否應作經濟補償也有些疑惑

在大陸勞動法中勞動關係有一則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合同經濟補償規定,本文以江蘇省為例作為參考。

是否補償,2002512為界限

《江蘇省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2002512廢止對在此時間前企業錄用的工,勞動合同期滿後;

n  如果員工提出續訂勞動合同而企業不同意續訂的,企業應當按照《辦法》的規定,向員工發放其2002512之前在本企業工作年限的經濟補償金;

n  如果企業提出續訂勞動合同而員工不同意續訂的,企業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但是,對於1999827之前員工已進入公司,即使是勞動合同期滿後終止勞動關係時,企業提出續訂勞動合同而員工不同意續訂的,也應當計發在本企業之前的工作年資的經濟補償金。

 對在2002512之後(含當日)企業錄用的員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關係時,企業可以不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勞動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經濟補償金的具體計算標準

n  1999827之前員工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平均  工資的補償金,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上的,從第十一年起,每滿一年發給一個半月;

n  19998272002512這段時間員工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平均工資為勞動合同終止前或2002512以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包括獎金、津貼和補貼等)。對於1999827日前員工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已經達到或超過十二年的,企業可以不再計發19998272002512這一時間段的經濟補償金。

 是否該與員工簽約

有些企業不與員工簽約,似乎想留些模糊的地帶,是否真能節省一些成本或可以省事,倒也未必。沒有明確的合約作相互的約束,當要與員工解除終止合約時該何為依據,是否對員工需作經濟補償呢?時間起點該如何計算?

Solution2Win

 

 

( 在地生活大陸港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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