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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15 16:19:04瀏覽2898|回應15|推薦60 | |
針對5月9日菲律賓公務船槍擊廣大興28號漁船造成一位漁民死亡的事件,中華民國馬英九總統於5月11日晚間召開國安會議。從會後的總統府新聞稿得知, 中華民國政府向菲律賓政府提出「四項嚴正要求」,包括:一、正式道歉,二、賠償損失,三、儘速徹查事實嚴懲凶手,四、儘速啟動台菲漁業協議談判。總統府新聞稿指出,從5月12日零時起算,72小時內若未獲菲律賓政府正面回應,中華民國政府將採取下列三項措施,以示抗議:一、凍結菲勞的申請,二、召回中華民國駐菲律賓大使,三、要求菲律賓駐台代表返回菲國協助妥善處理本案。﹝1﹞這72小時限時回應的四項要求被大部分媒體稱為「72小時最後通牒」。﹝2, 3, 4, 5﹞ 「最後通牒」一詞如果用在國與國之間,通常是一個國家對另一個國家提出的最後條件,既然是最後,那就沒有下一次。從英文相對應的字Ultimatum也能看出這就是最後的條件,對方要就全部接受這些條件,不然就等著我方的制裁行動,因此,最後通牒是沒有談判餘地的。1914年奧匈帝國向塞爾維亞發出的最後通牒中開出十個條件,塞爾維亞只能接受其中的八個,於是奧匈帝國向塞爾維亞宣戰,進而導致第一次世界大戰的爆發。 基本上,中華民國政府向菲律賓政府提出的四項要求並不符合「最後通牒」的條件,因為這四項要求若不能全部被菲律賓政府接受,那麼中華民國政府將採取的三項措施實在不痛不癢,就像總統府新聞稿自己說的「以示抗議」而已,完全不像是要來硬的。況且,在72小時期限截止之前,外交部長林永樂還表示,他與菲律賓駐台代表處仍在進行最後溝通,菲律賓政府將會有一個正式聲明回應我方四項要求。﹝2﹞這實在很奇怪,那有「最後通牒」的回應是溝通出來的? 可是,當一大堆媒體用「最後通牒」來稱呼我方的四項要求時,似乎也不見政府發言人出面糾正。更傳奇的是外交部人員還證實在「最後通牒」提出前已向美國方面說明過了。 現在72小時期限到了,菲律賓政府顯然沒有全面接受那四項要求。於是中華民國總統府在15日上午7點召開國安會議後隨即舉行記者會,由總統府發言人宣布即刻執行5月11日宣佈的三項措施。如果單從「最後」這兩個字來看,這還算是勉強有點「最後通牒」的味道。 可是接下來就有點怪怪的,行政院長江宜樺隨即在10點召開國際記者會, 江宜樺表示,如果菲方在下午6點前無法滿足我方的四項要求,將再採取八項跨部會的第二波制裁措施,包括提高菲國旅遊警示為紅燈,中止高層台菲雙方交流、經濟交流、漁業談判、科技交流、航權談判、菲律賓人民免簽證措施,及海巡署南方海域聯合操演。﹝6﹞ 如果5月11日晚間向菲律賓政府提出的四項要求三項制裁措施是「最後通牒」,那麼5月15日上午10點提出的四項要求八項制裁措施算什麼?「第二次最後通牒」嗎?有這種自相矛盾的名稱嗎? 更奇怪的是,兩次「最後通牒」向菲律賓政府提出的四項要求條件是相同的,都包括「儘速啟動台菲漁業協議談判」,但是「第二次最後通牒」中的八項制裁措施竟然有「中止漁業談判」這一項,既然要儘速啟動台菲漁業協議談判,那表示台菲漁業協議談判還沒有開始進行,都還沒有開始的事情要如何中止呢?真讓人摸不清楚擬定這些什麼要求、制裁的人到底在想什麼? 參考資料: 1. http://www.president.gov.tw/Default.aspx?tabid=131&itemid=29844&rmid=514 2.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2/7895518.shtml 3. 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501013429/112013051300807.html 4. http://www.bbc.co.uk/zhongwen/trad/china/2013/05/130514_taiwan_philippines_deadline.shtml 5.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0514/207707.htm 6.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2/7898161.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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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國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