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舉例說明什麼是人身攻擊和人身攻擊的謬誤
2012/10/22 11:20:25瀏覽21175|回應6|推薦95

常常在網路論壇上看到有人用「人身攻擊」這個詞做為指責對方錯誤的證據,但總覺得有些怪怪的,我想根本的問題是未能清楚的區分「人身攻擊」和「人身攻擊的謬誤」。為了解釋這兩個詞,光講定義效果也許不大,我試著用舉例的方式來說明。

小英和小明是國小同班同學,相處久了難免有磨擦,有時候小英生氣了會罵小明是「臭男生」,小明不干示弱也會回小英一句:「喂,妳長得很抱歉耶!」聽到有人說她醜,小英的淚水立刻滾了出來,想回擊但腦子裡已是一片空白,小英的好友小華向老師告狀說有男生欺負女生,老師弄清楚來龍去脈後告誡小明以後不能再對別人做人身攻擊。這算是小明第一次對「人身攻擊」這個詞有了認識。從此,只要小英罵小明「臭男生」,小明就會說:「喂,這是人身攻擊耶!」好像這樣說小英就輸了。

時間過得很快,小英和小明都上了國中,很巧兩人又同班,小英進入了青春期,臉上長了許多青春痘,所以小英最怕有人盯著她看。有一次小明看著小英的時間久了一點,小英覺得小明不懷好意,於是開口:「你家裡沒東西可以看啊?」小明這幾年也沒白混,罵人的功力進步了許多,小明回了一句:「妳知道醜人多作怪吧,妳最近是不是做了許多奇怪的事情啊?」

小英覺得小明的話是在罵她,但就是不知道哪裡在罵她。小明雖然用疑問句問了「妳最近是不是做了許多奇怪的事情啊?」其實不是真的要得到「是」或「不是」這樣的答案,小明的問題是帶著答案是肯定的條件問的。同時,小明的話還帶著一個前提,那就是「小英長得醜」,因為在小英長得醜的這個前提之下,加上醜人多作怪,所以小英一定會做許多奇怪的事情,這是簡單的三段論。因此,小明說的話似乎已經牽涉到人身攻擊了。雖然這裡以批評一個人的外表當例子,其他的個人因素像人格、動機、處境等都有可能成為人身攻擊的材料。

回到上面的例子,雖然小明說的話牽涉到人身攻擊,但是,小明說的話有沒有在邏輯上犯了人身攻擊的謬誤?如果有,在哪裡?這是本文要討論的重點。

首先要釐清的問題是小明的人身攻擊內容是個事實嗎?雖然小明含沙射影的說「小英長得醜」,但這是正確的描述,因為小英臉上長了許多青春痘是個事實。因此,雖然人身攻擊並不道德,但人身攻擊也可以是個對於事實正確的陳述。那麼,問題在哪裡?

小明的問題在於他用了一個不正確的「醜人多作怪」這樣的敘述,因為不是每一個長得醜的人都會作怪,也正因為這個敘述是錯誤的,就算小英長得醜是個正確的描述,小明得到的結論:「小英最近一定做了許多奇怪的事情」也就成了錯誤的論述。

同樣的,例如小英反擊說:「小明是個混蛋。」這是人身攻擊,但並不見得是個錯誤的敘述,因為小明真的是個混蛋。可是,如果小英說:「小明是個混蛋,所以小明說的話都不可信。」這在邏輯上就犯了人身攻擊的謬誤,因為要得到「小明說的話都不可信」這樣的結論必須還有一個條件,那就是「所有的混蛋說的話都不可信」,但這是個錯誤的敘述,因為有些混蛋說的話還是真實的。

從以上的例子可以看出,一個訴諸人身攻擊的謬誤重點不在於人身攻擊的敘述本身是否合乎事實,而在於論述的過程是否違背了簡單的邏輯推演。

有興趣的朋友可以閱讀以下引用的文章:

引用文章訴諸人身攻擊 節錄自北京大學出版社《邏輯學十五講 》

( 知識學習語言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sjwang2&aid=6969281

 回應文章

通霄客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也談三段論
2012/10/30 02:57

借用你小英、醜人、多作怪的例子, 同君討論邏輯三段論。

三段論的公式和條件: 1. 大前提, 2. 小前提, 3. 推論 4. 結論

推論的目的, 在於決定推論得出的結論是否有效。 推論的過程是:確定大、小、前提的關係, 以決定推論得出的結論的對/錯(valid/invalid) ─ 無關真/假 。 應用公式: 1. 大前提: 凡是醜人, 都是多作怪的結果(其反非真 ─ i.e., 多作怪不必然使人變醜)2. 小前提: 小英是醜人 ─ 她 falls within 「凡是醜人中的範圍」,  3. 推論: 小前提在大前提中(the small/second premiss falls within the large/1st premiss premiss) - 既小前提受到大前提的界定, 4. 由此推出的過程是對的;結論是有效的。

 大、小前提和結論的真/假, 不影響推論的對/錯 ─ 有效/無效。

1957-1958 大一時學的邏輯, 已是50 多年前的事了, 與君一席談, 可訪老人疵呆。

不知上面我對三段論的應用, 老兄認為 對(valid) 否?

SJW(sjwang2) 於 2012-10-31 11:51 回覆:

您還記得大一時學的邏輯,真是另人佩服!

您說的沒錯:推論的過程是確定大、小前提的關係, 以決定推論得出的結論的對/(valid/invalid) ,而這結論的對/錯與真/假無關。這也就是我要舉例說明的原因,因為有許多的推論看似對 (valid) 的,但只要有個前提是假 (false) 的,所得到的結論也就是假的。這例子中我用的「醜人多作怪」雖然已經被用習慣了,但這是一個假的前提﹝我在文中用“錯誤”而不是“假您的用字才正確﹞,因為不是每一個長得醜的人都會作怪,也正因為這個前提的,所得到的結論也就是假的。

謝謝您得提點。


雁~《詩詞習作輯錄》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律師行為或言論若超越職務合法範圍,對方當事人可呈供完整恐嚇錄音證據向地檢處正式一併提告之。
2012/10/25 16:04

對於「人身攻擊」這個詞,格主此文分析得很好。

其要件大約是:動機心態、遣詞用字與邏輯推演。

另有一種狀況:

律師對指控男方遺棄子女的婦女提出強調警告:「如果妳再騷擾侮辱或威脅提告男方當事人,我們就不排除提告侮辱及妨害名譽罪控告妳。」

法律保障人民提告權,本沒有威不威脅提告區分。

倒是律師可能有以言語恐嚇、威脅女方當事人之疑慮,這已非「人身攻擊」,而是利用職權優勢恐嚇、威脅當事人之恐嚇、妨害自由等重罪。

律師行為或言論若超越職務合法範圍,對方當事人可呈供完整恐嚇錄音證據向地檢處正式一併提告之。

SJW(sjwang2) 於 2012-10-26 10:41 回覆:

謝謝您。和人身攻擊比較有關的法律問題是譭謗,但這又是另一個題目了。


驅逐低端人口,這樣對嗎?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與大家分享
2012/10/24 13:18

另外,

我那裡所引用的這張、我認為很不錯的圖,

我認為沒有看到的話會很可惜,

所以也把它轉貼過來這裡與大家一同分享。

(^^)

Paul Graham’s Disagreement Hierarchy


File:Graham's Hierarchy of Disagreement-zh.png

SJW(sjwang2) 於 2012-10-25 10:08 回覆:

謝謝分享!

這是很好的參考,期望自己在論述時至少做到上面的三項,若是沒有足夠的證據,至少不要做到底下的三項。


驅逐低端人口,這樣對嗎?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謝謝版主的引用與詳細的闡釋。謝謝版主透過人身攻擊謬誤及人身攻擊具體的例示,終於讓這個兩個概念區別清晰了起來。
2012/10/24 13:16

謝謝版主的引用與詳細的闡釋。

感謝版主透過人身攻擊謬誤及人身攻擊具體的例示,

讓我們對這個兩個易於混倄的概念區別清晰了起來。

SJW(sjwang2) 於 2012-10-25 10:04 回覆:
這裡引用的這篇和另外兩篇在您的部落格的文章都很重要,至少對我來說是如此。

嵐山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混蛋vs 醜人
2012/10/24 09:21

混蛋是行為,不是對個人,

而醜人作怪是人身攻擊,

因為是真對此人!



嵐山(Blue Mt.) 敬上
SJW(sjwang2) 於 2012-10-24 10:51 回覆:

哈,我的理解是「混蛋」是指人,一個不明事理的人,而混蛋的行為則是指做事情胡攪和一通。


abcteddy
等級:7
留言加入好友
2012/10/23 09:29

謝謝前輩您的文章,非常棒!

通過簡單的例子清楚地解釋了這兩個容易混淆的概念。

SJW(sjwang2) 於 2012-10-24 10:50 回覆:
您太客氣了! 很高興您的來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