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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29 09:02:28瀏覽7917|回應5|推薦114 | |
最近幾天,關心財經新聞的人士應該已經知道蘋果公司在美國對三星電子提出訴訟的官司獲陪審團判決勝訴的消息。我注意到中文媒體對該新聞有些說三星侵害蘋果公司的行動設備和軟體設計專利﹝1﹞,有些說三星智能手機侵犯了蘋果iPhone的設計專利﹝2﹞。其實這些說法有不止一項錯誤。 首先,甚麼是「設計專利」?這應該是從英文的design patent直接翻譯而來的。相信許多人會以為「設計專利」就是保護發明人在產品的功能設計方面的專利,其實完全不是。 美國專利分成三類:Utility Patent、Plant Patent、和Design Patent。和此次訴訟有關的蘋果公司專利包括3項Utility Patents和4項Design Patents。Utility Patent包括方法、裝置、組合等,所以行動設備產業主要是以申請Utility Patent來保護自身的電路設計或是系統架構,因為那才是技術之所在。至於Design Patent,那只是對產品的外形創作或圖樣所做的保護,最多只能說是工業設計。 中華民國專利法將專利分成發明專利、新型專利、和新式樣專利。「發明專利」可以對應到美國的Utility Patent,「新式樣專利」則可以對應到美國的Design Patent。中國大陸也類似,其「發明專利」可以對應到美國的Utility Patent,其「外觀設計專利」可對應到美國的Design Patent。日本則將發明專利稱為「特許」,新式樣專利稱為「意匠」。所以,中文媒體對美國的Design Patent應翻譯成「新式樣專利」或是「外觀設計專利」而不是「設計專利」。 由於發明專利﹝Utility Patent﹞和新式樣專利﹝Design Patent﹞的重要性有很大的差異,因此各國對於發明專利和新式樣專利的保護期限也不同。目前全球已經統一對發明專利﹝Utility Patent﹞的權利期限規定為自申請日起20年。而對於新式樣專利或是外觀設計專利﹝Design Patent﹞的權利期限,中華民國和中國大陸都規定為自申請日起10年,美國規定為自領證日起14年。發明專利對權利要求﹝Claim﹞必須明確列出,是否侵權就看有爭議的產品是否可被權利要求的範圍含蓋。而新式樣專利只需提供尋求保護的圖形,是否侵權就看有爭議的產品是否和受保護的圖形十分相似。 明白專利的區別之後,就不用為了找不到適當的字眼而煩惱,甚至為了區分手機外觀設計和內部功能設計而創造出「底層設計」這一更讓人迷惑的名詞﹝3﹞。 接下來就不難明白雖然蘋果告贏了三星,但不應該被解讀為Android陣營的挫敗﹝4﹞。因為Android作業系統和外觀設計無關,因此蘋果用來告三星的那4個新式樣專利不見得能用來對付其他使用Android作業系統的廠商,除非它們也像三星一樣販賣和iPhone外型幾乎一樣的手機。至於那3個發明專利,那才是使用Android作業系統的廠商該注意的,但據我對那3個發明專利的了解,使用Android作業系統不見得就會踩到紅線。 因為新式樣專利只有圖形,聰明的專利申請人肯定不會把產品的標誌﹝logo﹞放在圖形裡,試想,如果蘋果公司的那4個新式樣專利裡的圖形有個被咬了一口的蘋果或是iPhone字樣,那除非是山寨版的iPhone,三星自有品牌的手機是不會侵權的。換句話說,蘋果公司的新式樣專利裡的圖形肯定是沒有被咬了一口的蘋果或是iPhone字樣,這麼一來,怎能像有些報導說的三星的手機抄襲iPhone?﹝5﹞正確的說法應該是三星的手機抄襲蘋果公司的專利。蘋果公司的4個新式樣專利有的只顯出手機開關按鈕的位置或者平整的齊邊玻璃面板的圖形,要避開這些新式樣專利只要像宏達電﹝HTC﹞一樣,對手機的外觀做成和專利的圖形不同就得了,誰知三星不此之圖,偏要做成和專利裡的圖形那麼相似,只能用一個笨字來描述了。 參考資料: 1. 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5/7318993.shtml 2. http://www.bbc.co.uk/zhongwen/trad/business/2012/08/120825_apple_samsung_trial.shtml 3. http://udn.com/NEWS/WORLD/WORS1/7325192.shtml 4. http://udn.com/NEWS/WORLD/WORS1/7320263.shtml 5. http://udn.com/NEWS/WORLD/WORS1/7326999.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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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財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