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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24 15:20:04瀏覽2530|回應7|推薦65 | |
由於國民黨主席馬英九打算連任的適法性問題引發質疑,馬英九22日在國民黨內部會議上舉出三項事證,包括1951年美國憲法修正案、民進黨黨章以及國民黨黨章,證明自己參選下屆黨主席的資格不是問題。依據1951年美國憲法第22修正案,馬英九認為美國總統是以任期過半為認定是否算是一屆的依據。馬英九以自己為例,他在2005年8月當選國民黨主席,但2007年2月因為特別費案辭職,「但任期並未過半,不能認定已擔任過一屆」。﹝1﹞ 馬英九曾經在美國唸過法律,因此他對美國憲法的解讀方式讓我很驚訝。我先將1951年美國憲法第22修正案相關部分的原文以及中文翻譯列出如下,再來解釋為什麼我說馬英九對美國憲法的解讀方式不正確。 美國憲法第22修正案相關部分: 為了方便說明,我們可以將以上條文分為兩個部分,第一部分是規範經由選舉當選為總統的人,這種人經由選舉擔任總統職務最多可有兩次;第二部分是規範並非經由選舉而擔任或代理總統職務的人,如果擔任或代理總統職務超過兩年,這種人只能再經由選舉當選總統一次。違反以上兩個部分的任一部分都不行。 第一部分的規範只計算當選總統的次數,和當選總統後任期是否做滿無關,換句話說,如果第一次當選總統後只做了一年總統就辭職,這個人只剩下另一次當選總統的機會,就算第二次當選總統後也只做了一年總統就辭職,這個人以後還是沒有機會再當選總統了。 和任期有關的是第二部分,但這部分只適用於並非經由選舉而擔任或代理總統職務的人,例如總統因故去職,副總統繼任就屬於這種情況。在此情況下,如果繼任總統職務的時間超過兩年﹝也就是任期過半﹞,那就算是做了一任總統;如果繼任總統職務的時間沒有超過兩年,那就不算。以實例來說,1963年甘迺迪﹝John F. Kennedy﹞於總統任內去世,詹森﹝Lyndon Johnson﹞繼任總統並完成剩下來一年多的總統任期,由於未滿兩年,詹森因此不受只能再經由選舉當選總統一次的限制,詹森後來贏得1964年總統選舉,但1968年總統初選時由於當時反越戰聲浪高漲,詹森黯然退出。 現在我們以美國憲法來看馬英九參選下屆國民黨主席是否“合法”。馬英九分別於2005年和2009年當選國民黨主席,因此,依據美國憲法第22修正案第一部分的規範,馬英九已經達到了當選次數的上限,不能再參選了。即使他在2005年第一次當選後任期未過半即請辭,但由於這未過半的任期並不是他繼任別人的任期而來,因此並不適用於美國憲法第22修正案第二部分的規範。所以,美國憲法第22修正案完全不能支持馬英九具有參選連任的資格。 其實,以美國憲法或民進黨黨章來“證明”馬英九參選下屆國民黨主席的適法性是很荒謬的,馬英九又不是要選美國總統或是民進黨主席,把別人的規章搬出來能夠證明什麼?馬英九想要參選的是國民黨主席,只要國民黨黨章沒有限制他不能再參選就好了,要連任幾屆都是國民黨的家務事,外人沒有插嘴的餘地。可是,一旦馬英九自己把美國憲法搬出來,那麼,不能準確的解讀反而像是搬石頭砸自己的腳了。 1. 馬英九搬美憲法 證明可參選黨魁 | 政治 | 國內要聞 | 聯合新聞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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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