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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清德的眼淚
2013/03/25 14:38:03瀏覽3174|回應8|推薦81

前台糖董事長吳乃仁、前立委洪奇昌兩人因台糖售地案被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十多天前﹝2013年3月13日﹞依背信罪判刑定讞,多位民進黨新潮流系成員昨天﹝2013年3月24日﹞舉行記者會為兩人抱屈。台南市長賴清德表示,這是冤獄。賴清德更數度哽咽含淚說,「我願用我的政治生命,來保證他們的清白」;若有任何不法,「我可以退出政壇」。﹝1

在此先簡單的說明一下,高等法院的職責主要是就地方法院的判決在法律上的錯誤提出糾正,因此關於事實認定的部份被告方面要在地方法院初審時全力提供對自己有利的事證。本案的初審已經在去年二月底宣判﹝23﹞,有關事實認定的論點在初審時就應該已經由檢方和被告律師提出,賴清德如果願意“幫忙”,在初審時他就可以以證人身分告訴法官「洪奇昌從政以來,總是數度禮讓黨內人士參選,不求名利,像他這樣有民主胸襟、包容禮讓精神的人不多」, 而「吳乃仁的家境富裕,總是為了黨、社會慷慨解囊,是民進黨的孟嘗君」等等。但他顯然沒有,因為對於釐清事實沒有實質幫助。﹝1

根據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的判決書,「被告吳乃仁之平日素行良好、犯罪時未受刺激、犯罪之動機、目的均僅為圖春龍公司之私利、其為台糖公司之董事長負責統籌管理台糖公司業務,本應依照公司內部之規範核嚴加強把關,詎其以召集董事會討論形成共識之方式,達到使基層承辦人員依其意思辦理,並冀求以此方式脫免罪責,其犯罪之手段實值非難;又衡酌其為春龍公司之利益,而為違背任務之行為,所造成台糖公司利益之損害,所為已嚴重悖乎台糖公司對其之殷切企盼,所生損害之利益極高,且於整體犯罪計畫中居於核心策劃發動之角色;復因其違背公司之利益為春龍公司所創設之「意定優先購買權」及先行單獨通知春龍公司標售之底價,除使春龍公司取得排他之優先承購地位,致使其他有意參與開發之廠商投標意願低落,而影響競標之價格外,並使春龍公司早於其他有意競標之廠商事先知悉標售土地之底價,所生危害之程度甚鉅。」﹝4, 己、壹、一﹞

由此看來,雖然該土地是在吳乃仁卸任董事長八個月後才賣出,但因吳乃仁在位時為春龍公司所創設的「意定優先購買權」使得春龍公司取得排他之優先承購地位,致使其他有意參與開發之廠商投標意願低落,而影響競標之價格外,並使春龍公司早於其他有意競標之廠商事先知悉標售土地之底價,僅僅就這一點,圖利春龍公司的做法怎能說是沒有任何不法?

賴清德為同黨同志辯護的心態可以理解,但眛於事實的背書只會落得是非不分的下場。

參考資料:
1. http://news.chinatimes.com/politics/11050202/112013032500075.html
2.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20303/28961.htm#ixzz2OWkhK4oG
3.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mar/1/today-p4.htm
4.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QRY03_1.aspx?id=1&v_court=TCH+%E8%87%BA%E7%81%A3%E9%AB%98%E7%AD%89%E6%B3%95%E9%99%A2+%E8%87%BA%E4%B8%AD%E5%88%86%E9%99%A2&v_sys=M&jud_year=&jud_case=&jud_no=&jud_title=&keyword=%E5%90%B3%E4%B9%83%E4%BB%81&sdate=20130313&edate=20130315&page=&searchkw=%E5%90%B3%E4%B9%83%E4%BB%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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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sjwang2&aid=7428167

 回應文章

張爺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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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半個公務員及版主
2013/03/26 12:38

回半個公務員及版主:

華固的作法比較少見,但也不值得大驚小怪。春龍的意定優先承購權實際上也並未阻礙其他廠商投標,這次投標有兩家廠商,其中一組得標價6億2688萬,最後春龍才以優先承購權同價承購。因此,至少流程上或形式上看來,優先承購權阻礙競標意願的說法不見得說得通。

富邦擁有優先承購權是因身為土地整合的大地主,但春龍的案例並非只因吳乃仁個人意向就決定,春龍開發是費時四年功夫投入該筆土地變更並投入若干公共建設,只是地上權設定還卡在行政院。春龍怕血本無歸,才透過洪奇昌關說購買土地,因此而獲得優先承購權。

吳乃仁的真正爭議在於他特為此案修改內規,因此以背信罪起訴比較說得通,但另一方面台糖董座執行土地標售又具備刑法上公務員身分,這個修內規之舉就涉嫌圖利了。

不過這就帶出一個問題來了:當春龍的地上權設定案卡在行政院,公家單位行政效率不負半點法律責任,業者卻面臨合約到期血本無歸窘境,請問台糖是否該予救濟?效能是公務員五大核心價值之一,如果吳乃仁是刑法上公務員而執行公權力,基於政府一體原則,難道他不應該考慮公務單位本身的責任而對業者有所讓步?

 


SJW(sjwang2) 於 2013-03-27 12:06 回覆:
謝謝補充!

frozenblue
等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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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有人住的房子,還會有人買嗎?」
2013/03/26 11:43

法官說「已經有人住的房子,還會有人買嗎?」


事實上就是有人會買阿


要不然文林苑王家的房子是怎樣被拆掉的?

SJW(sjwang2) 於 2013-03-26 11:50 回覆:

這法官應該是在那場記者會後找個例子解釋,其實判決書裡沒提這個例子,也不需要。


路人Juno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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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清德既然決定出席,當然得說幾句話
2013/03/26 04:29

版主:

賴清德為同黨同志辯護的心態可以理解,但眛於事實的背書只會落得是非不分的下場。

=========

新潮流的同志決定開記者會,賴清德既然決定出席,當然得說幾句話。 自己既然是新潮流陣營官最大的,話也得說大一點,反正只要選民不記得就行。

SJW(sjwang2) 於 2013-03-26 11:22 回覆:

那場記者會當事人吳乃仁並未出席,對此在場的段宜康表示,吳乃仁認為,此案劇本早寫好,不可能透過一場記者會扭轉情勢。﹝1

讓人不解的是既然吳乃仁認為此案劇本早已寫好,那當初又何必上訴呢?


小食堂堂主
等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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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賴清德比中華民國整個司法體系還偉大.....=.=.....
2013/03/25 23:31
哀~~~
SJW(sjwang2) 於 2013-03-26 11:20 回覆:

給認真的司法人員鼓勵一下吧。


半個公務員退休了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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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點
2013/03/25 20:50
富邦因為在同區擁有另一塊地才取得優先購買權,春龍就憑吳董一個念頭就取得優先購買權,這不算圖利春龍嗎?
民進黨欠個解釋:過去給你八年做不好,現在窮的只剩扯後腿 + 抹黑?
SJW(sjwang2) 於 2013-03-26 11:18 回覆:

謝謝補充。


半個公務員退休了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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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固的作法不是一般正常公司會友的做法...
2013/03/25 20:42

我如果是華固建設,投標要繳押標金,得標以後卻會是富邦擁有優先購買權,那我繳的押標金等的成本要找誰來補償?

信義區最貴的菜園,華固會甚麼仍願意去投標?得標未必是他的目的,助標或者說喊標,可能才是他的目的,一般正常的公司不會做這種明知標不到的陪標行為,除非他是與人為善,或者腦袋不清楚的業者,可是又不像。


民進黨欠個解釋:過去給你八年做不好,現在窮的只剩扯後腿 + 抹黑?
SJW(sjwang2) 於 2013-03-26 11:18 回覆:
謝謝您的說明。

張爺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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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購買權成為貪汙罪狀?
2013/03/25 17:29

兩周前華固建設才拍下信義計畫區D1土地,而這塊地富邦擁有優先購買權,華固仍願意半途殺出當成咬金。所以,優先購買權不構成甚麼障礙,只要價格OK就可以出手,最壞情況就是被富邦原價買回罷了,沒啥損失。

但若起標價接近或超過市價,根本無利可圖,自然不會有人想動這優先購買權標的的腦筋,但~~這豈不反證該地並非低價標售麼?

 


SJW(sjwang2) 於 2013-03-26 11:17 回覆:

請參考其他格友的說明。


半個公務員退休了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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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一下法官的意見,很有道理。
2013/03/25 16:33

有人住的房子 還會有人買嗎?法官:關鍵在議定優先購買權2013-03-2501:38中國時報【馬瑞君/台中報導】

「已經有人住的房子,還會有人買嗎?」承審法官指出,關鍵在於吳乃仁指示給予春龍公司「議定優先購買權」,等於是為其量身訂做、創造出來的權利,其他廠商都打退堂鼓,讓該土地毫無競爭力。

承審法官表示,台糖土地「只租不售」是其制度,絕非法官為此案捏造出來的,林濁水指台糖曾出售上百筆土地,但要看土地內容為何?如果是畸零地之類,當然會賣,不在其範圍。

法官說,但全案重點不該被模糊,吳乃仁指示給予春龍「議定優先購買權」,並非法定、完全是為其創造出來的權利,讓該土地等於是春龍「嘴裡的肉」,毫無期限限制,只要該土地釋出,絕對能夠到手。

在這樣的情況下,該土地等於是被占據的房子,「已經有人住的房子,還會有人買嗎?」造成該筆土地毫無競爭力,其他廠商毫無投標意願,讓春龍順利以低價取得。法官說,試問一般民眾可能有這樣的權利嗎?如果這樣都不構成背信罪,社會還有公平正義可言嗎?他自認作出這樣的判決,對得起自己的良心。


民進黨欠個解釋:過去給你八年做不好,現在窮的只剩扯後腿 + 抹黑?
SJW(sjwang2) 於 2013-03-26 11:16 回覆:

謝謝您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