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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安會違反「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撰寫「事實資料報告」事證
2009/07/22 12:34:54瀏覽1027|回應0|推薦11

負飛安事故調查之單位“飛安會",竟違反其訂頒之「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撰寫「事實資料報告」之事證!

根據飛安會訂頒之「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第4-115/場站分組檢查表明文飛安會調查人員自事故現場返回後,即按蒐集場站設施資料包含:(1)目視助航設施配置圖 (2)障礙物之目視助航標示 (3) …… 整理獲得之文件、記錄及照片,列表交主任調查官,供其它分組參考或運用…。復再根據「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機場施工安全規定」、「國際民航公約第14 號附約」、「機場設計手冊」、「美國聯邦航空署AC……等規定按蒐集之場站設施資料撰寫「事實資料報告」。

換言之;事故現場所有目視助航設施如:資訊指示牌、滑行道邊燈、資訊標線…等設置位置,及上述目視助航設施與其周遭相關設施之地理位置關係…等,無疑的應是飛安會「事實資料報告」內,屬重要且皆需列入勘查紀錄及對外發布之資料。

反觀飛安會941125日發布之「事實資料報告」,令人不禁要問:飛安會未就下列具體而明確之缺失與錯誤,撰寫並發布於「事實資料報告」,該會違反其訂頒之「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有關場站分組檢查表規定之原因與目的?

(謹就GE028班機滑行路線部分探討,請參考 http://album.udn.com/sirus/145788)

、該新近完工之區域未經日間與夜間滑行測試;

二、GE028班機係第一架受令使用該區域者; 

三、E滑行道與 CC滑行道交叉處前60m,未設置指示 WCC

    之資訊指示牌;(應設置資訊指示牌,卻未設置)

四、E滑行道與 CC滑行道交叉處前道面未繪設資訊標線;

    (繪設訊標線,卻未繪設)

五、CC滑行道(寬22.5m)東側指示N1滑行道的資訊指示牌,

    其後方66m交叉道路並非是N1滑行道(係寬25m勤務道

    路),N1滑行道位於資訊指示牌後方169m的第二個交叉

    道路;

六、勤務道路內設置滑行道邊燈;

七、勤務道路與 CC滑行道交叉處前,未設置道路等待位置

    指牌;(資訊指示牌應設置,卻未設置)

八、滑行道標線反光材質不符規定;

復就飛安會隱匿僅以目視即可發現資訊指示牌等設置位置錯誤事,民航局稱:“當事人(GE028機長)指飛安會隱匿之重要事證,因不具因果關係,方未列於「事實資料報告」內…。"然;既謂重要事證不具因果關係,惟何以數月後之「事故調查報告」“突然"又具因果關係?思維邏輯顯然不通! 矛盾乎?

本飛安事故案之所以發生,姑不論究係相關人員失職抑是人謀不臧,終致松山機場停機坪新建工程(N1滑行道、勤務道路等週邊設施)滑行道邊之場站設施設施不符「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民用機場空側設施暨作業」、「國際民航公約第14 號附約」、「機場設計手冊」、「美國聯邦航空署AC規定…。

經查「事實資料報告」,除資訊指示牌形狀、大小、尺寸之勘查外,全文中竟無任何有關上述地區以目視即可發現之錯誤。此舉明顯呈現飛安會“徇私”及“選擇性調查”,致使飛安會調查報告內容之,失卻其所應具有的「公正性、權威性、專業性與絕對性」與『避免類似飛航事故之再發生目的』!

因此;我們嚴拒飛安會拿確保你我身家性命、財產安全所需的“飛安”當押注!該GE028案之「飛航事故調查報告」竟是“徇私”、“隱匿”與“不公正”之集合體!請參閱:http://blog.udn.com/sirus/2907594)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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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sirus&aid=3156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