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學者或專家所組的飛安會委員會未展現其專業
2009/08/04 13:44:52瀏覽873|回應0|推薦15

由學者與專家所組成之委員會,其專業因GE028「事實資料報告」及「飛航事故調查報告」“隱匿、徇私、不公、偏袒”而喪失其“公正、權威、專業與絕對性”

學者或專家所組的委員會,當心態有誤下,仍真會是專業?

根據報載:「南港展覽館案」九位委員有七位涉嫌收賄!

換言之;委員會所作成『調查報告』……,並非那麼神聖與不可質疑。

回顧本GE028案,飛安會自調查之初,即未依據其訂頒之「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據實調查;其刻意隱匿飛行機師據以滑行之依據如資訊指示牌、滑行道邊燈等設置位置嚴重錯誤、資訊標線…,等不符「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規定。

換言之;該會既未依據「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規定據實調查,故其製作並發布之「事實資料報告」及「飛航事故調查報告」之內容,則顯然不實。

根據事證,該二報告已淪為隱匿、徇私、包庇”係屬不公、偏袒與不專業、”之集合體。

就呈現於眼前“選擇性調查及選擇性辦案”之事證,實難讓人相信該二份報告,係由多位專業人士所完成,…或僅是扮演橡皮圖章!(請參考法院判決http://blog.udn.com/sirus/2907594)

球員兼裁判事證

經查;飛安會第98 (96.0206)102(96.0731)有關GE028案委員會議記錄可知:飛安會委員會“C"委員,亦擔任民航局義務顧問兼民航局查核員;又該“C"委員係委員會委員中唯一具有民航經驗者。

就理論及實務經驗上可知:議事中具有特定身分與背景經驗者,影響調查方向與報告內容,乃輕而易舉之事。(註:前97次竟無委員會議記錄!)

民航局與飛安會間,平日業務來往密切,復根據上述球員兼裁判之事實,故民航局稱:……,對飛安會就該二報告之製作無影響力,實令人難以相信!更遑論錯誤事證是如此明確下。請參考http://album.udn.com/sirus/145788

根據最高法院94年上國易字第17號判例(略以):「……。而所謂公共設施設置有欠缺,係指公共設施建造之初,即存有瑕疵而言,所稱瑕疵指該公共設施欠缺通常之安全性,……。」

復根據大法官解釋文釋字第525:「法治國原則為憲法基本原則之一,法治國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誠實信用原則之遵守。人民對公權力行使結果所生之合理信賴,法律自應予以適當保障,此乃信賴保護之法理基礎,…」

故政府機關負有維護人民生命與財產安全之職責,及人民對公權力行使結果所生之合理信賴,惟當調查單位之裁量瑕疵已影響裁量處分之合法性時,法院自得介入審查其違法性,乃於法有據。相關判例如下:(GE028案即日起業成為日後最佳案例之一)

一、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93年度重上國字第11)(略以)

「行政機關行使職權裁量時,仍需遵守法律優越原則,

所作之個別判斷亦應避免違背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一

般法的規範,如裁量係基於法律條款之授權時,尤其不

得違反授權之目的或超越授權之範圍,否則即構成裁量

逾越(即超越授權範圍)或裁量濫用(即違反授權目的)。

當裁量瑕疵已影響裁量處分之合法性時,法院自得介

審查其違法性。」

二、最高行政法院判決(95年度判字第02129) (略以)

    「按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除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

,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且須依照比例原則,就當

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併注意,否則即構成裁量瑕疵

之違法,此觀行政程序法第7條、9條、第10條規定自

明。」

上述判例說明:行政機關(飛安會)之判斷餘地或裁量權限,並非無所限制,當裁量瑕疵已影響裁量處分之合法性時,法院自得介入審查其違法性

飛安會未依據黑盒子記錄製作與發布之「飛航事故事實資料報告」及「飛航事故調查報告」;故GE028 案之「飛航經過」與往年飛安事故歷案相互對照,不僅簡單草率,細究下更充斥“隱匿、徇私、不公與偏袒",完全悖逆「飛安事故調查法」第五條(調查目的):「飛安會對飛航事故之調查,旨在避免類似飛航事之再發生,…。」

就上述二報告之第16與第26頁,簡單如 CC滑行道邊燈之距離,竟呈現兩種截然不同的測量數據!該事實足證報告內容粗糙、草率,與毫無絕對性可言。更遑論自始即未確遵「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各項規定所從事之良心專業報告。

自此實難讓人相信上述報告係由多位專業人士、學者專家所完成請參考http://album.udn.com/sirus/148899

若非飛安會主事故調查單位、人員(失事調查組等)於相關會議中,隱匿資訊指示牌等場站嚴重缺失事,復又提供錯誤與不實資訊,如天氣資料等予與會委員;即是所謂“獨立專家”所組成之委員會委員,自貶身價,調查立場、調查心態同於調查單位:漠視搭機民眾身家性命、財產安全,採“隱匿場站設施錯誤,歸責飛行機師",肆意曲解「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規定,以達掩飾民航局過失,及諉過飛行機師之企圖

今「飛航事故調查報告」結論遭法院推翻,何嘗不是個契機。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sirus&aid=3194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