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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24 07:40:03瀏覽957|回應2|推薦9 | |
這種飛安事故調查方式? 不提也罷,能不讓人操心! 身負事故調查重責大任的飛安會,於96年5月發布編號:ASC-AOR-07-05-001的 GE028案「飛航事故調查報告」,就該報告第80頁,明載民航局有關場站設施之相關說辭:「松山機場指示牌於92年7月14日至15日經美國顧問公司CPI認證及民航局於93年2月24日至26日,94年12月26日至28日檢查均符合相關規範設置標準。」令人不禁要問: 問題(一):該“CPI認證及民航局檢查均符合相關規範設置 標準"顯然是件值得推崇的好事。故就96年8月, 飛安會後續發布內容幾乎雷同,編號:SC-AOR-07- 08-002,之「飛航事故調查報告」,飛安會卻逕將 該 CPI認證及民航局檢查事剔除,原因?剔除值得 推崇的好事,豈非矛盾? 問題(二):飛安會曾有90天內,大費周章的連續發布兩份內 容幾乎雷同的「飛航事故調查報告」前例? 根據工程竣工日期(93年5月3日)、驗收合格日期(93年10月29日) 與工程金額(二億五千九百三十四萬八千餘元),令人亦不禁要問:工程尚未完工與驗收,則CPI認證(92年7月14日至15日)及民航局檢查(93年2月24日至26日)事,從何而來?(註:GE028事故日期:94年7月19日,飛安事故後,系爭地區重整建工程初步完工日期:96年12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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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