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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調查應謹守「飛航事故新聞作業處理原則」規定
2009/04/12 21:25:54瀏覽1251|回應3|推薦3

任何飛安事故若非鐵證如山、罪證確鑿(當事人自承錯誤或經黑盒子解讀),飛安會與民航局豈能悖逆其令頒之「飛航事故新聞作業處理原則」逕自在新聞媒體前,隨心所欲、不負責任的發表:「應該屬於人為疏失」之不實論述與惡意指正?請參考:http://album.udn.com/sirus/161639

就醫生看診(飛安會、民航局之事故調查);病人豈能未經抽血檢驗、相關之心肺功能檢查(未經黑盒子解讀內容)…,即行投藥治療或逕予開刀(逕予論述與指責)?醫德(公務員任事精神)何在?

就飛安會訂頒之「飛航事故新聞作業處理原則」,業明揭事故調查不應發布

() 任何與事故發生有關之推論或敘述
     論述
:機師因不熟悉停機坪地形,疑因停錯機位…,
(
) 任何與事故有關之組員操作
     論述
:機師發現後減速慢行、卻因轉彎角度不佳…,
(
) 與飛航經過有關之組員操作推論
     論述
:應該屬於人為疏失…。

GE028案當夜;飛安會、民航局顯然已違反上述規定,其逕將訂頒之處理原則置於腦後之作為,動機係?為後續之隱匿”“諉過”卸責”先行鋪路?(上述論述經黑盒子佐證,均屬不實) 

須知;飛行機師係經嚴格之學、術科養成教育,通過專業知識及性向測驗、反應能力、嚴格體檢、飛行技術…等重重考驗;係嚴格篩選之下,方完成該特殊技能之專業人員該不當論述其嚴重性;誠如醫師被指醫術有問題、公務人員被責操守有問題、司法人員被指…。

GE028案黑盒子內容未解讀前,飛安會與民航局理應以“調查中”回應新聞媒體。惟是夜;上述二單位在毫無根據下,即於新聞媒體前逕自共同發表“應該屬於人為疏失”不實論述

復就事後除不思自我檢討作為日後改善之道,仍似是而非的辯稱:「…媒體通常會報導此項事故,而導致當事人所稱之名譽損害發生…」! 推拖、拉扯、不負責任之心態,簡直令人匪夷所思!

令人不禁要問:該論述“應該屬於人為疏失”之專用術語莫非是媒體自己發明、創造的? 實屬荒誕無稽之辯解

故相關之教訓是與其事後絞盡腦汁、費盡唇舌,從事無厘頭式的辯解,倒不如事前在新聞媒體前謹守「飛航事故新聞作業處理原則」,以調查中回應,不是更好嗎?現在沾惹上了一身腥何苦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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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sirus&aid=2843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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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iu332
really?
2009/04/25 18:04
真是作者所述這樣嗎?
Hot Rock(sirus) 於 2009-04-27 06:00 回覆:

謝謝三位來函!  為證實所言, 所以我摘錄了判決書內容並貼在相關文章內, 請參閱各文章即可知悉!再次謝謝來函!


kk.lo
同意
2009/04/25 06:42
同意, 尤其是第一段穿插式的比喻法(醫生與公務員). 妙哉!

XYZ001
寫的好!
2009/04/24 17:55
寫的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