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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26 11:33:29瀏覽1550|回應5|推薦1 | |
上圖係GE028之飛航經過,下方之圖係歷案之飛航經過(文字業經縮小處理),印證狗急--跳牆、人急--手足無措、東拉西扯 表裡不一與說一套做一套: 根據飛安會訂頒之「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明文:「…,制定細部調查作業內容,旨在統一本會飛航事故調查之程序,增進事故調查之效益,為本會執行飛航事故調查作業之依據及遵循標準。」 惟就飛安會「飛航事故調查報告」,GE028之「飛航經過」對照上述「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印證飛安會該作業程序僅是:冠冕堂皇且令人為之動容之表面說辭。 根據 GE028案之「飛航經過」呈現:飛安會嚴重違反其訂頒之「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其附表4H-1-4飛航經過檢查表所列:需詳加記載飛航事故發生之“詳細經過”、“處置”及“結果”之規定。完全凸顯該會在飛安事故調查上是:表裡不一;說一套做一套。 飛安會因極力隱匿如資訊指示牌等場站設施,設置位置嚴重錯誤,故「飛航經過」不能述及飛行機師與周遭環境之任何互動, 如確認資訊指示牌、確認滑行道邊燈與塔台聯繫等等,均可印證於黑盒子之事實。 故全文僅能以寥寥數語及含糊方式創造出另類的「飛航經過」。(如http://album.udn.com/sirus/148899) 綜觀全文;僅出現1840時,由花蓮機場起飛;1909時,飛抵松山機場兩個時間點,完全違反「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飛航經過之撰寫規定。該寥寥數語,獨樹一格之內容,全然不同於任何飛安事故歷案,只因飛安會必須完全隱匿; (一)飛行機師在滑行過程中與周遭環境(如天氣、資訊指示 牌等場站設施)的任何“詳細經過”敘述 (毫無隻字片 文); (二)飛行機師因應周遭環境,遵循所屬公司SOP 滑行規定: 如滑行前提示、持圖檢查、確認再確認,及與塔台無線 電通聯…,等均完整呈現於黑盒子紀錄的正確“處置” (毫無隻字片文); (三)飛行機師根據周遭環境,正確處置下之“結果”; 前後矛盾、胡扯一通! 民航局辯稱:「該會(飛安會)依……及「事故飛航調查標準作業程序」完整執行調查作業及相關程序,於94年11月25日發布本事故調查事實資料報告,同時展開……」 然對照附表4H-1-4飛航經過之撰寫規定、與歷案比較之具體事證後,顯然手足無措,慌了![詳如個人相簿內之事證「飛航經過」] 就該無厘頭式辯稱:「飛安會調查報告之撰寫方式及長度,法律並未強制規定…。」之時! 該局似乎渾然忘記日前仍振振有辭稱:「該會依……及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有關“…完整執行調查作業及相關程序,…,為本會執行飛航事故調查作業之依據及遵循標準。」” 至此;飛安會顯然應該出面為民航局之辯稱 (法律並未強制規定…。」之說,為該會、為國人解釋或補強? 事實勝於雄辯 好!再補兩份歷案之飛航經過(原文為1.5頁,爲將就版面及利於比較,文字業經縮小處理),差異更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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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