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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31 08:52:30瀏覽4475|回應6|推薦3 | |
老天有眼讓GE028案雀屏中選,成為民航局「機場安全」風險管理案例。至此飛安會之GE028「飛航事故調查報告」結論,顯然已左右唯谷,進退全然失據,如何自圓其說已成為該會最重要課題。 下文僅就資訊指示牌設置位置探討,滑行道邊燈、資訊標線與滑行道標線等錯誤請參閱:http://blog.udn.com/sirus/2440830,http://blog.udn.com/sirus/2522420,http://blog.udn.com/sirus/3046950 判決書認定:「…實有偏袒被告民航局之嫌。依社會相當性,機場設施的安全性應更較其他公共設施為嚴格,…,難道機場飛航安全的要求,在與駕駛員飛行安全的要求相比較,相對的較不重要?…,難道要求駕駛員要自行判斷哪些資訊是對的,然後再決定?…。」 判決書認定:「依據風險理論,會引起風險的因素,如因此發生該風險可能造成的結果,掌控該風險的人自應對該風險負責。…則飛安會逕將之列為與事故無關之風險因素,本院自得不予採信。」 判決書認定:「該資訊指示牌的設置,就是與結果的發生有相當因果關係,…飛安會逕將之列為與事故無關之風險因素,本院自得不予採信。」 老天有眼讓GE028飛安事故雀屏中選! 行政院於 94年8月8日之「行政機關風險管理推動方案」要求政府機關履行其職掌、任務,推動施政,透過風險辨識確認、風險評估、風險處理監控,以及風險溝通之循環過程,研析這些事件發生可能性與影響度,期以落實有效管理行動後,降低風險轉成危機事件之發生機率及使影響衝擊最小化。 諸多之飛安事故歷案中,本GE028案雀屏中選被民航局舉為「機場安全」風險管理案例,成為該局辦理行政院「行政機關風險管理推動方案」風險管理之要角。請參考http://album.udn.com/sirus/162280 根據理論與實務經驗而言,民航局在角色之選擇時,絕不可能茫然從事之。換言之;必然經過審慎考量,經資料整理及對照物件(該文係以指示滑行道之資訊指示牌)造成飛安事故前、後風險程度斟酌與比較。在全盤構思下,顯然唯有 GE028案,才能完全符合並正確無誤的套用在該局風險管理工具的程序上。 綜觀GE028案之「機場安全」風險管理就該地區之資訊指示牌設置位置,研析其未來發生事故之機率,及探討事故之結果,其結論如下: 一、風險機率:會發生數次飛安事故。(資訊指示牌未移走) 二、風險後果:安全財務嚴重損失、造成人員嚴重或致命性 受傷…。 三、風險程度:無法接受需立即改善。 謹就該結論:“風險機率、風險後果、風險程度及其所帶來的“嚴重後果…”,印證飛安會GE028「飛航事故調查報告」之結論稱:松山機場CC滑行道東側往北方向之位置及方向指示牌設置符合「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之規定說辭(隱匿設施錯誤),實已左右唯谷、進退失據!http://album.udn.com/sirus/162280 試問飛安會之肇因結論稱:「駕駛員未依訓練手冊之滑行技術要求……」(歸責飛行機師)如何面對下列判決書認定? 一、 「…,根據座艙紀錄器的對話抄件內容亦可見原告與 副機長對滑行道在何處,的確有確認的動作。」 二、 「…,可見彼等確實有做到一人持圖、一人滑行之規 定。」 就本GE028案之事故調查:飛安會因“官官相護”一時之念,致使飛安會事故調查之公信力消失無蹤,可歎復可悲! 飛安會顯然悖逆飛航事故調查法第五條(調查目的):「飛安會對於飛航事故之調查,旨在避免類似飛航事故再發生,」及違反「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規定:「…旨在統一本會飛航事故調查之程序,增進事故查之效益,為本會執行飛航事故調查作業之依據及遵循標準。」 (請參考http://blog.udn.com/sirus/2455936) 「機場安全」風險管理結論與GE028機長、飛安會及民航局: 一、四年來所受的冤曲,獲得伸張。 二、身為GE028 機長的我,在自我尋求名譽、清白、平反的 努力中,表現出的堅強毅力與無比耐心,無愧自己與親 朋好友。 三、事故地區之資訊指示牌,因民航局未根據「民用機場設 計暨運作規範」規定,致使設置位置錯誤,該後果將造 成搭機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危在旦夕。 四、認清負飛安事故調查重責大任的飛安會,竟辜負國家賦 予飛安事故調查之責、辜負民眾對飛安之期待。其濫用 國家賦予之飛安事故調查權及行政裁量權,視民眾生命 、財產安全如無物,逕行一手遮天、隱匿事實,行官官 相護! 五、印證自我標榜、陶醉、欺騙與自我麻醉的官樣文章! (一)飛安會稱:『本會依「飛航事故調查法」及「飛航事 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完整執行調查作業及相關程 序。』且直稱:『松山機場CC滑行道東側往北方向之 位置及方向指示牌設置符合「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 範」之規定。』 [事實證明僅:尺寸、大小、顏色符合規定。] (二)民航局稱: 1.『本於設置或管理松山機場之權責,具有規劃、調 整機場相關設施之權力;為使機場管理臻於完善, 該局依其職責微幅調整相關設施,乃盡其法定職責 。"松山機場資訊指示牌等均按照「民用機場設計 暨運作規範」之規定設置,無任何設置或管理上之 缺失。』 [如何面對該局之風險管理結論? 請參考 http://blog.udn.com/sirus/2503560] 2.『觀其規範「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意旨,資 訊指示牌乃係提供受規範者方向或目的地之資訊, 其並不具任何誡命或禁止規範之性質,受規範人除 接受資訊指示牌所提供之資訊外,仍需以自己之裁 量或判斷滑行至正確之方向或目的。』 (遭法院推翻) 就上述說辭遭受驚嚇與震撼之際,特就「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規定與到受規範人關係實施探討: 一、受規範人不是負設計、施工、監工、驗收的民航局! 二、受規範人不是負調查設施是否合於規範的飛安會! 三、受規範人應是不負設計……及調查設施的飛行機師? (請參考http://blog.udn.com/sirus/2447556) 人在做天在看!「肇因」豈能「倒果為因」!飛安豈能再繼續被如此“胡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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