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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02 09:37:00瀏覽1762|回應8|推薦5 | |
判決書 vs.一言堂 = 撥雲見日 還我清白 飛航事故調查法第5條(調查目的)︰「飛安會對飛航事故之調查,旨在避免類似飛航事故之再發生,…。」 一言堂? 飛安事故發生後,諸多的案例可知︰國內相關單位與人員身分儼然就是飛機黑盒子代理人,然何謂飛安?何謂肇因?何謂規範?甚至︰已渾然忘記事故調查之目的為何? 面對“一言堂”這齣戲,大眾實已產生時空錯亂及主客易位之錯覺。讓黑盒子說話吧。當事證擺置於檯面、見證於法律途徑之後,真實情形會是如何? 今判決書之認定,對照飛安會之「飛航事故調查報告」,印證:隱匿缺失之調查心態、歸責於飛行機師之偏頗作法,與我們搭機時,企盼確保你我身家性命、財產安全所需的“飛安”,顯然尚有一段差距。 判決書就飛行機師之認定(摘錄): 一、 「…,根據座艙紀錄器的對話抄件內容亦可見原告與 副機長對滑行道在何處,的確有確認的動作。」 二、 「…,可見彼等確實有做到一人持圖、一人滑行之規 定。」 判決書就飛安會與民航局之認定(摘錄): 一、 「…,實有偏袒被告民航局之嫌。…,難道機場飛航 安全的要求,在與駕駛員飛行安全的要求相比較,相 對的較不重要?…,難道要求駕駛員要自行判斷哪些 資訊是對的,然後再決定?…。」 二、 「…,依據風險理論,會引起風險的因素,如因此發 生該風險可能造成的結果,掌控該風險的人自應對該 風險負責。…則飛安會逕將之列為與事故無關之風險 因素,本院自得不予採信。」 三、 「…,該資訊指示牌的設置,就是與結果的發生有相 當因果關係:…飛安會逕將之列為與事故無關之風險 因素,本院自得不予採信。」 四、 「…,該資訊指示牌係原告與副機長判斷決定之重要 事項,…該資訊指示牌的設置,自與結果的發生有因 果關係。」 五、 「…,飛安會既然認定勤務車道之設置,較資訊指示 牌為晚,且…,可進一步避免誤失發生」,…,也就 是說明該資訊指示牌設置不當,應予檢討,與本事故 有相當性因果關係之明證。」 六、 「…,依被告提出德國漢堡國際機場,更足以證明被 告之設置有可議之處。…,推卸其應該將機場設施可 能造成駕駛人誤認之風險排除之責任,實不可取。」 七、 「…,就該勘驗之結果,與飛安報告勘查事故發生後 勤務道路旁,即停機坪邊緣邊燈之設置並不相同。」 八、 「…,編號五之一及邊號六的兩盞邊燈,有如滑行道 左、右邊燈,佐以資訊指示牌設置不當,均為發生結 果之原因,依條件論的因果關係,該邊燈之設置,與 結果之發生,有因果關係。」 九、 「…,當過失發生在原告處時,即認有因果關係;當 過失發生在被告民航局時,就僅成為改進之事項,… 。」 十、 「…,推卸其應該將機場設施可能造成駕駛人誤認之 風險排除之責任,實不可取。」 就“身負場站及助航設施之規劃、建設事項”等重責大任的民航局,怎能悖逆「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提供錯誤的場站設施予飛行機師(使用者)? 就“身負飛安事故調查,避免類似飛航事之再發生”重責大任的飛安會,怎能悖逆「飛航事故調查法」、「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等等規定,進行不實之調查與從事不實之結論報告?毀人不倦? 飛安事故後,上述單位怎能諉過於飛行機師,未自行判斷場站設施之真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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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