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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25 08:41:24瀏覽1314|回應0|推薦5 | |
辯稱:長達14個月的重整建工程並非設置或管理上有重大缺失!!! 判決書認定:「該資訊指示牌係原告與副機長判斷決定之重 要事項,…該資訊指示牌的設置,自與結果的發生有因 果關係。」 判決書認定:「該資訊指示牌的設置,就是與結果的發生有 相當因果關係:…飛安會逕將之列為與事故無關之風險 因素,本院自得不予採信。」 矛盾與浪費公帑: 請告知所有納稅義務人,就長達14個月的“臻於完善"、“微幅調整",其重整建工程經費為何? 民航局稱:“本於設置或管理松山機場之權責,具有規劃、調整機場相關設施之權力;為使機場管理臻於完善,該局依其職責微幅調整相關設施,乃盡其法定職責。”復辯稱:“松山機場資訊指示牌等均按照「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之規定設置,無任何設置或管理上之缺失。” 惟民國96年12月7日,民航局終按「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規定,將指示N1滑行道,亦是肇致該飛安事故的資訊指示牌,由勤務道路前方66公尺,後移100公尺至真正的 N1滑行道前方60公尺,並將該區域另兩塊資訊指示牌進行牌示內容之變動(正、反計六面)。請參考http://album.udn.com/sirus/180447 [註:資訊指示牌移動之意義即如:有關單位將指示松江交流道的路標,由原位置:重慶北路交流道前,後移至松江交流道前。] 松山機場N1滑行道等新建工程回顧及其工程結算驗收: 工程竣工日期:93年5月3日、驗收合格日期:93年10月29日,工程金額:二億五千九百三十四萬八千餘元。 換言之;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至發生飛安事件(94年7月19日)止,時間長達14個月(9個月)。 至此;若民航局稱:“臻於完善"、“微幅調整"屬實,則肇致本飛安事故之資訊指示牌,由原位置(勤務道路前66公尺)後移至N1滑行道前60公尺之重整建工程,顯然應在工程驗收(93年10月29日)前完成,或最遲亦應在本飛安事故前完成。 經查該“臻於完善"、“微幅調整"重整建工程,係事故發生後開始,且直至96年12月7日始完成。故關係你我身家性命、財產安全之事,豈是以“臻於完善"、“微幅調整"一語輕鬆帶過? 根據民航局論述:松山機場之資訊指示牌等均符合「規範」事,對照其所謂的“臻於完善"、“微幅調整",說明: (一) 飛安事故前,有關人員未發現任何不當,人員失職? (二) CC滑行道東側之資訊指示牌等場站設施,既已完成驗 收,惟飛安事故後,卻需在滑行道交叉處前補繪設資 訊標線、需重新繪設滑行道標線、需就該地區再次實 施設置位置與牌示內容大規模的重整建?人員失職? (三) 上述重新改整建之工程經費為何? 故身為納稅義務人有瞭解“臻於完善"、“微幅調整"之經費之必要。 民航局辯稱:“松山機場資訊指示牌等均按照「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之規定設置,無任何設置或管理上之缺失",惟對照飛安會在其「飛航事故調查報告」內之指正:「松山機場之資訊指示牌、資訊標線、滑行道標線、勤務道路未按規範設置道路等待位置指示牌…等場站設施設置位置錯誤及有缺失。」事,意指飛安會之指正乃無的放矢? 顯然,浪費公帑(民脂民膏)的事實,絕非該局所稱:“本於設置或管理松山機場之權責,具有規劃、調整機場相關設施之權力;為使機場管理臻於完善,該局依其職責微幅調整相關設施,乃盡其法定職責。”該似是而非之理由所能解釋的! 換言之;若94年7月19日飛安事故前,有關單位即執行所謂的“臻於完善"、“微幅調整"工程,則絕沒有發生本GE028飛安事故的可能,亦絕無日後實施“臻於完善”、“微幅調整”之條件,更無浪費公帑(民脂民膏)之餘地。 沒有滑行測試,工程能驗收? 故;就民航局沒有經過實機滑行測試的完工!其驗收與合格從何而來?如何證明完工區域之資訊指示牌、滑行道邊燈設置位置是否正確?如何證明資訊標線、滑行道標線是否完善?關係你我身家性命、財產安全的工程能如此草率的驗收? 合格?就通過驗收合格,意即人員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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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