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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12 06:13:28瀏覽1310|回應1|推薦2 | |
黑盒子佐證下,GE028真正的飛航經過︰飛安會違反「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規定之目的何在? 判決書認定:「根據座艙紀錄器的對話抄件內容亦可見原告 與副機長對滑行道在何處,的確有確認的動作。」 判決書認定:「可見彼等確實有做到一人持圖、一人滑行之 規定。」 就GE028案之「飛航經過」,飛安會完全違反該會訂頒之「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之規定撰寫方式與內容。其不僅不同於飛安事故歷案之撰寫方式,除呈現獨樹一格之風貌外,更完全隱匿飛行機師︰ 一、在滑行過程中彼此之間,及與周遭環境間有關天氣、資 訊指示牌等場站設施間互動之“詳細經過”敘述; 二、因應周遭環境改變,有關滑行前提示、持圖檢查、確認 等均完整呈現於黑盒子之“處置”紀錄; 三、根據周遭環境,正確處置後發生之“結果”; 真正的飛航經過如下:[佐證資料:黑盒子(座艙語音紀錄器抄件),飛航事故調查報告,p.82~p.90] 民國94年7月19日,海棠強烈颱風侵台次日之夜晚,GE028班機在機長(正駕駛)與副機長,駕駛下於18時40分由花蓮起飛返台北。因受颱風環流影響,沿路天候不佳,故全程停止客艙服務且扣緊安全帶指示燈號均位於「開啟」位置。 依本日之飛行前任務提示與任務分配,機長在本班次(花蓮起飛返台北)係擔任PM (Pilot monitoring)負責無線電通聯,副機長擔任PF(Pilot flying)負責主飛。 班機於進場中(準備落地前階段),機長根據所屬公司規定持續以131.95波道聯繫地面聯管中心,以確認停機位置。惟呼叫3次均未獲得回應。航機於當晚19時09分安然抵達台北松山機場。落地後,隨即實施任務交接,機長負責地面滑行操控,副機長負責無線電通聯。轉換至塔台地面席波道後,管制員指示GE028班機:“由EH滑行道脫離,由地面引導員導引停機"。 航機在EH滑行道與E滑行道上,未見到前方之停機位附近有手持指揮棒的地面引導員,且1、2、3號停機位均停有飛機。故;機長除應副駕駛要求將飛機停止於 1號停機位後方外,並請其再次聯絡聯管中心。(原文內容 11:11:28 CAM2 教官 停一下好了;CAM1 okay) 俟聯管中心告知停機位安排在華棚前。由於華棚位在該班機之左後方位置,須經迴轉方能抵達,故11:12:00 時以無限電向塔台地面管制人員申請是否可以(大於90 度的角度)迴轉至華航棚廠前?數秒後,於11:12:21 時 塔台地面管制人員告知不能直接迴轉,並指示該班機沿E、CC、N1、EH 等滑行道滑行至華棚前。 (註:飛行機師對松山機場十分熟悉,但對 N1滑行道卻很陌生。雖由飛航公告得知:松山機場3 號停機坪、CC及N1滑行道於94 年7月7日0000時起,須經許可方能使用之訊息。事後民航局覆立法委員函詢:證實該區域沒有實施任何滑行測試。) 11:12:59 時,機師即依所屬公司航務手冊內有關之滑行規定,拿出吉普森航圖查閱塔台指示之滑行路線,並就相關滑行提示後,開始滑行。(11:12:43~11:13:07 時,調查報告第86頁) 是夜;因受颱風外圍環流影響,間歇的,時而滂沱大雨,航機風擋雨刷使用頻繁(11:07:10 起至11:16:20) 。 E滑行道道面因下雨而積水,滑行道中心線與滑行道邊線呈現斷斷續續狀,惟滑行道右側之藍色滑行道邊燈仍清晰可見,因此;GE028佐以滑行道邊之藍色滑行道邊燈,保持滑行道中心線上,小心緩慢滑行。 11:13:10 時,航機沿 E滑行道西向,接近 CC滑行道(南北向)交叉處前,未見任何“面朝東"據以指示前方W、CC及 N1滑行道之資訊指示牌,且道面上亦未見任何有關 CC滑行道資訊的資訊標線。 該 CC滑行道東側(即E滑行道西側)僅設有“面朝南",指示前方 N1滑行道之資訊指示牌的位置及方向指示牌及目地指示牌各乙面 (事證如個人相簿http://album.udn.com/sirus/145788 所示)。 該資訊指示牌代表之意義為:右轉為 CC滑行道,在 CC滑行道右方、東向第1 個交叉滑行道,即為 N1滑行道(註1)。 (註1:摘自調查報告第59頁/2.2.2.2 資訊指示牌認知:駕駛員目視該資訊指示牌,判斷自 E滑行道轉入 CC滑行道,右邊第一個滑行道交叉口為 N1滑行道,顯示駕駛員瞭解該資訊指示牌之意義。) 當航機自 E滑行道右轉進入 CC滑行道之後,該面朝南指示 N1滑行道位置之資訊指示牌,位於航機之右前方約40公尺處,其後方約40公尺處,另有目的地指示牌。 前方視線因下雨模糊情形,在雨刷工作下有所改善,滑行道中心線與滑行道邊線,則因下雨、滑行道上積水,及遭受右前方停機坪照明燈柱之燈光照射影響,道面呈現反光。標線之斷斷續續狀較 E滑行道嚴重,惟滑行道兩邊之滑行道邊燈清晰可見。 航機根據兩旁之滑行道邊燈參考,持續的保持航機在滑行道中心滑行。(註:根據規範第5-24頁所示:燈光效果遠大於標線) 1114:08 時, 航機接近該資訊指示牌,前艙飛行機師目視,且確認該資訊指示牌後方、右轉道路內有向內延伸,屬滑行道所屬的藍色滑行道邊燈,並清楚目視前方黃色、閃爍之跑道警戒燈。 根據吉普森航圖、資訊指示牌“路徑指示",及該資訊指示牌後方,第一個右轉、東向的交叉道路內有藍色滑行道邊燈之“路徑引導";故其後方,第一個右轉之交叉處道路,為“N1 滑行道"無誤。 鑑於該區域係屬新近完工區域,前艙飛行機師第一次滑行,復鑒於所屬公司之滑行有關規定,故1114:21 時, 航機暫停後,機長又請副駕駛告知塔台:有關右轉N1滑行道事宜。故;副駕駛告知塔台:復興028 現在右轉“N1"(即 N1滑行道)。 經 4秒後,即 1114:25 時, 接獲塔台回答“抄收"。故前艙飛行機師在資訊指示牌、滑行道邊燈、告知塔台本航機動向後,經雙方(塔台、飛行機師)彼此確認無誤後,謹慎小心下續向前滑行。http://album.udn.com/sirus/212015 CC滑行道道面與該第一個交叉道路,因下雨積水及停機坪照明燈柱之燈光反光,看不清滑行道中心線及邊線。轉入之後,左側未見屬勤務道路需設置的道路等待位置指示牌,惟仍清楚可見航機前方兩側約3、40公尺處直行的滑行道邊燈。 是以;航機進入9秒後;前艙飛行機師在討論後續滑行路徑之同時,隨即發生右機翼前緣碰撞停機坪照明燈柱之飛安不幸事件。 這才是GE028真正的飛航經過,與飛航事故調查報告及與歷案之飛航經過相比較(http://album.udn.com/sirus/148899),內容粗糙到令人瞠目結舌。負責撰寫飛航經過之飛安會是否汗顏呢? 飛安會就飛安事故調查的態度及角色扮演上不應如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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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