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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05 18:43:54瀏覽707|回應0|推薦4 | |
飛安會請告訴我們(系列七之二) …就飛安事故調查之作為上印證“謊言”二字 就飛安會96年度年鑑內容對照GE028飛安事故調查時(GE028於該年完成其所謂的飛航事故調查),我們所看見的不僅是荒誕無稽、冠冕堂皇“一言堂”式的官話,而且印證“謊言”二字! 壹、…飛安會自成立以來,不斷秉承獨立、公正、公開及透明化 之調查原則,所有調查作業係遵照我國飛航事故調查法進行。飛航事故調查的主要目的為「經由飛航事故調查找出事故可能肇因,提出飛安改善建議,以避免類似事故之再發生」。 飛安會稱:根據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旨在統一本會飛航事故調查之程序及內容,增進事故調查之效益,為本會執行飛航事故調查作業之依據及遵循標準。 驗證: 上述說法對照GE028案 = 全然不實!因飛安會嚴重違反其訂頒之「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下列規定: 一、「飛航經過」: 根據附表4H-1-4飛航經過檢查表所列:需詳加記載飛航 事故發生之“詳細經過、處置及結果”之規定,反觀 GE028之「飛航經過」: http://blog.udn.com/sirus/2455936 (一)全文僅有1840時,花蓮機場起飛;1909時,飛抵松 山機場兩個時間點。落地滑行與事故發生期間之重 要相關時間點(如下)均遭隱匿。 (二)為圖隱匿資訊指示牌等場站設施設置位置之錯誤, 故全文完全隱匿飛行機師因應周遭環境改變時之相 關標準處置如:停止滑行、提示、確認資訊指示牌 、確認滑行道,與塔台實施無線電確認…等,均可 證於黑盒子正確處置。 隱匿錯誤之結果,造成 GE028之飛航經過撰寫格式 完全不同於飛安事故例案,且內容不足歷案之1/2。 http://album.udn.com/sirus/148899 故當民航局辯稱:「飛安會調查報告之撰寫方式及長度 ,法律並未強制規定…。」殊不知,該辯解只是欲蓋彌 彰,更凸顯冠冕堂皇之官話竟是“謊言”:因為我們我 們所看到的竟是飛安會“一言堂”式的獨立、公正、公 開及透明化。 二、「事實資料報告」: 根據場站分組檢查表明文:調查人員自事故現場返回後 ,即按蒐集場站設施資料包含:(1)目視助航設施配置圖 (2)障礙物之目視助航標示 (3)整理獲得之文件、記錄及 照片,列表交主任調查官,…。復再根據「民用機場設 計暨運作規範」、「國際民航公約第14 號附約」、…等 規定,按蒐集之場站設施資料撰寫「事實資料報告」。 故事故現場所有飛行機師據以滑行之目視助航設施如: 資訊指示牌、滑行道邊燈、資訊標線…等設置位置,無 疑的均是 GE028「事實資料報告」重要且皆需列入勘查 紀錄及對外發布之資料。 經查GE028之「事實資料報告」,除資訊指示牌形狀、大 小、尺寸之勘查外,全文中竟無該完工區域未經滑行測 試,與GE028班機係第一架受令使用該區域者之報導,甚 至事故地區下列以目視即可發現之錯誤。(謹就GE028滑 行軌跡,其餘部份估不談) http://blog.udn.com/sirus/3156155 (一)E滑行道與 CC滑行道交叉處前60m,未設置指示W與 CC滑行道之資訊指示牌;(應設置卻未設置) (二)E滑行道與CC滑行道交叉處前道面未繪設資訊標線; (應繪設卻未繪設) (三)CC滑行道(寬22.5m)東側指示N1滑行道的資訊指示 牌,其後方66m之交叉道路並非是N1滑行道(係寬25 m勤務道路),N1滑行道位於資訊指示牌後方169m的 第二個交叉道路; (四)勤務道路內設置滑行道邊燈;(不應設置卻設置) (五)勤務道路與 CC滑行道交叉處前,未設置道路等待 位置指示牌;(應設置卻未設置) http://album.udn.com/sirus/145788 三、「天氣資料」: 根據天氣分組檢查表明文:取得上列地點之實際天氣狀 況, 包含:(3)降雨記錄…… 就飛安會之「事實資料報告」與「飛航事故調查報告」 竄改下述天氣資料之不當作為: (一)刻意降低飛安事故當夜之累積雨量 (2.25mm↘1.25mm)及 (二)蓄意提高滑行測試時累積雨量 (0mm↗4.5mm);
顯係精心設計之作,因該會意圖製造 1.飛安事故之發生與天候並無關之假象; 2.轉移資訊指示牌、滑行道邊燈(燈光)設置位置錯誤 ,及滑行道標線反光材質不符「民用機場設計暨運 作規範」…,之焦點,以達諉過於飛行機師目的! http://blog.udn.com/sirus/3121444 http://album.udn.com/sirus/146948 http://blog.udn.com/sirus/2426251 GE028案,正因飛安會自始即未秉承獨立、公正、公開及透明化之調查原則,所有調查作業未遵照我國飛航事故調查法進行,故 GE028案見證於法律下,不公正與不專業的「飛航事故調查報告」自然要遭法院推翻(摘錄): http://blog.udn.com/sirus/2907594 一、「…,實有偏袒被告民航局之嫌…。」 二、「…,該資訊指示牌的設置,就是與結果的發生有相當 因果關係:…飛安會逕將之列為與事故無關之風險因素 ,本院自得不予採信。」及「…,該資訊指示牌係原告 與副機長判斷決定之重要事項,…該資訊指示牌的設置 ,自與結果的發生有因果關係。」 三、「…,就該勘驗之結果,與飛安報告勘查事故發生後勤 務道路旁,即停機坪邊緣邊燈之設置並不相同。」及 「…,編號五之一及邊號六的兩盞邊燈,有如滑行道左 、右邊燈,佐以資訊指示牌設置不當,均為發生結果之 原因,依條件論的因果關係,該邊燈之設置,與結果之 發生,有因果關係。」 四、「…,推卸其應該將機場設施可能造成駕駛人誤認之風 險排除之責任,實不可取。」 飛安會請告訴我們:隱匿場站設施錯誤,及竄改天氣資料還有立場稱:飛航事故調查的主要目的為「經由飛航事故調查找出事故可能肇因,提出飛安改善建議,以避免類似事故之再發生」。別鬧了。 飛安會上述“隱匿、徇私、包庇”的飛安事故調查方式與調查心態,已嚴重危及你我搭機時,企盼能確保身家性命安全之事。飛安會請告訴我們,你的公正與專業在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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