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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08 20:47:27瀏覽643|回應0|推薦8 | |
飛安會請告訴我們(系列七之四) --- 飛航事故調查訓練學得“隱匿、包庇與徇私”? 參、……飛安會發掘潛在風險以避免類似事故再發生之努力 ……,本會為持續提升飛航調查技術,相關技術人員已 完成國內外的飛航事故調查訓練, 驗證下得知:飛安事故調查係選擇性調查 一、GE028機長直指:飛安會之「事實資料報告」,隱匿 僅以目視即可發現資訊指示牌等,設置位置不符「民 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規定重大錯誤事; 當民航局為其緩頰辯稱:「當事人(GE028機長)指飛 安會隱匿之重要事證,因不具因果關係,方未列於「 事實資料報告」內…。」 然;根據飛安會訂頒之「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 」,其場站分組檢查表明文規定:飛安會調查人員自 事故現場返回後,即按蒐集目視助航設施、標示…… 等資料,列表交主任調查官,…。復再根據「民用機 場設計暨運作規範」、「國際民航公約第14 號附約」 ……等,按蒐集之場站設施資料撰寫「事實資料報 告」。 經查飛安會發布之「事實資料報告」,卻毫無上述目 視助航設施、標示等重大設施相關資訊應有之敘述。 故就民航局緩頰之說與「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 」規定,對照 GE028機長直指:飛安會隱匿僅以目視 即可發現資訊指示牌等設置位置錯誤事,就今撲朔迷 離、混沌不清的情形下,答案應是? (一) 民航局說得對:不具因果關係。就飛安會訂頒之 「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規定,看看就好 別當真!機長你也太認真了……, (二) 飛安會調查人員自事故現場返回後,未將蒐集目 視助航設施、標示場站設施……等資料,列表交 主任調查官!或 (三) 調查人員將蒐集目視助航設施、標示場站設施… …等資料交主任調查官,惟其認為資訊指示牌尺 寸、大小、顏色才是調查要項,其餘的資料如資 訊指示牌設置位置等…,刪!或 (四) 主任調查官將目視助航設施、標示場站設施…… 等資料按應有程序提報、討論,惟該會顧問認為 資訊指示牌尺寸、大小、顏色才是調查要項,其 餘的資料…,刪!或 (五) 惟該會之…認為資訊指示牌尺寸、大小、顏色才 是調查要項,其餘的資料…,刪 (六) ……刪 既謂重要事證不具因果關係,方未列於「事實資料報 告」內。惟數月後之「事故調查報告」何以“突然" 又具因果關係?思維邏輯顯然不通! 矛盾乎? 實因飛安會無法迴避「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等 規定,及 GE028機長所提出之具體錯誤事證所致! 今天事關你我身家性命、財產安全所需的“飛安", 竟需區區一位機長來發覺錯誤,進而推動與維護? 飛安會請告訴我們,就GE028案你發掘潛在風險以避免 類似事故再發生之努力在哪?甚至潛在的風險在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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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