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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13 16:38:35瀏覽1155|回應4|推薦30 | |
回覆一位應是圈內(與本案有關)朋友的建言: ============================================================================ 大哥,這種事,誰記得,誰就比較痛苦.... 忘了這件事吧!快點找工作才是上策 您也有一家老小吧,家中的經濟就靠您了 每天沈溺在這件事上面,對人生可是有不好的影響 向前看吧..... ============================================================================就您善意的建言,個人非常感激! 我們可以選擇不搭飛機,但是;我們卻沒有權力禁止我們的親友去搭乘。因此;我們唯一能做的就是“企盼一個高度且值得信賴的飛安。”然而;今天所看到的飛安,卻是GE028飛安事件因飛安會“隱匿、徇私與包庇”而淪為選擇性調查,且調查報告結論被法院推翻的飛安!http://blog.udn.com/sirus/2907594
須知;飛安會該一言堂式偏頗的調查心態、卸責與諉過的不當作為,致使被隱匿的問題永遠存在,因循怠惰下,使飛安事故將一而再、再而三的發生,終會有一天,因乘客名單內熟悉的名字而痛哭…,成把的鮮花與滿桌素果可以喚回心愛的他(她)嗎? 因此,循求司法這條路,才能將關係你我身家性命的切身問題找到正確出路,否則“飛安”永遠只是個光鮮亮麗動聽的口號。 今天;呈現在我們眼前的事實是:你我及飛安會與民航局人員暨渠背後之親友,已因個人的努力而皆是松山機場場站設施經大規模重整建(96.1207完工/飛安事故94.0719),飛安提昇後的實質受惠者。http://album.udn.com/sirus/145788 所以;你我明眼人就法院之判決:“機師確遵滑行規定”,及“飛安會偏袒民航局”、“資訊指示牌的設置飛安會逕將之列為與事故無關之風險因素,本院自得不予採信”、…,等十餘項缺失,皆知該判決結果等同於推翻飛安會之「飛航事故調查報告」肇因結論,對該會“裁量權”之濫用,不飭是當頭棒喝,更是嚴重之警惕。 就98.1009飛安會仍妄稱:「該會與司法機關係平行調查之原則,互相尊重雙方調查之權。雙方容或見解不同,不影響各自之調查目的。」至此;國家司法機關的顏面與崇高地位,竟遭飛安會調查官如此踐踏與羞辱。法院,尚有地方、高等、最高法院,甚至大法官解釋;就飛安會上述急就章、無厘頭、渾然忘我的一言堂式辯解,連自己都無法說服自己之下,如何讓社會大眾,更遑論歷經多年養成教育、嚴峻訓練、淘汰、…的司法人員認同! 該論述足顯飛安會,若非對法的概念不清(尚能原諒),即是對法的執行濫用(枉法、玩法、弄法、則無法姑息)。 http://album.udn.com/sirus/146948 http://album.udn.com/sirus/148899 http://album.udn.com/sirus/212015 http://album.udn.com/sirus/153275
因人謀不臧,八八水災重創南部之殷鑒不遠。國家與政府形象就因這般不盡職的公務人員而破壞殆盡。換言之;今天我若摸摸鼻子,違背自己的職業道德及自小父母親與師長之教導,向您報告,該嚴重錯誤就永遠存在那裡!您認為孰人去承擔日後另起10、20人,甚至上百人的傷亡?由毫無專業素養與精於為民航局卸責與諉過飛行機師,行事偏差的飛安會?由兩手一攤的民航局?或再由勢單力薄的飛行機師概括承受? http://blog.udn.com/sirus/2522420 http://blog.udn.com/sirus/2465975 http://blog.udn.com/sirus/2447556 故今法院介入審查本案之違法性,實有其必要且於法有據。相關判例如(1)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93年度重上國字第11號); (2)最高行政法院判決(95年度判字第02129號);闡明「行政機關行使職權裁量時,仍需遵守法律優越原則,所作之個別判斷亦應避免違背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一般法的規範,當裁量瑕疵已影響裁量處分之合法性時,法院自得介入審查其違法性。」 反觀飛安會製作與發布之GE028「飛航事故事實資料報告」與「飛航事故調查報告」竟是“隱匿、徇私、包庇”之集合體!今調查報告被法院推翻,且各項事證俱在下,飛安會豈能不根據飛航事故調查法第26條重啟調查?或是繼續自我陶醉在98.1008之荒誕無稽之認知,顢頇至媒體爆料? http://blog.udn.com/sirus/3361861 http://blog.udn.com/sirus/3156155 飛安會迄今在黑盒子(座艙語音紀錄)內容上挑不出我與副駕駛有任何缺點。當夜我與副駕駛若執行個人職掌上有任何缺失,飛安會豈會放棄這個大好施力點,而不大肆撻伐?換言之;我與副駕駛如此嚴謹執行個人職掌下,卻仍發生了不應該發生的事故,該飛安事故與官司勝訴代表什麼意義?顯然代表 (一)身負“事故調查、避免類似飛航事故再發生”重責大任 的飛安會違反訂頒之「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規 定;知法犯法,藉調查之便濫用裁量權、悖逆飛航事故 調查法第五條(調查目的); (二)身負“場站助航設施規劃、建設事項”重責大任的民航 局違反訂頒之「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規定;草率 進行場站設施建設,工程完工竟不經過實機滑行測試, 驗收; 由於飛安會等相關單位的顢頇、跋扈與狂妄,個人健康(因緊急剎車造成脊椎部位受傷)在事故之後的第二個月,在眾目睽睽之下產生了無法置信的變化。體重不僅失去了6000公克,8分鐘的路程,我40分鐘都無法走到! 別期望援手,凡事靠自己。唯有靠自己才能由那深及膝,寸步難行的泥沼中脫身。今天;正因我知道與記著該做什麼而堅持至最後一秒鐘,如今不僅官司勝訴,甚至;試想半年前,簡單如跑步與爬山的事,就我而言;比登天還難!可是今天;我又恢復如以往跑步與爬山且輕鬆自如。您能想像一個人想跑卻不能跑,甚至連行走都有困難,內心是多麼的痛苦! 坦言之;若非自我努力(向前看),否則今天我無法復原的這麼好(醫生都相當詫異)。 飛安會藉事故調查與裁量之便(錯以為無限上綱),逕將飛行機師據以滑行之依據,且直接危及你我身家性命、財產安全所需的飛安當“賭注”;假公正、專業、無私等冠冕堂皇之名,卻行“官官相護”之實(如法院判決書認定及各文章所述)。 卸責與諉過的調查心態與思維下,竟將場站設施重大錯誤(飛行機師據以滑行依據)稱:與本飛安事故無直接關連,該“隱匿、循私與包庇”膽大妄為行徑,真是荒誕無稽到了極點! 正因為名譽、清白、信用不容他人侵犯(該計較的就必須計較),所以我採取了循司法解決這條路。也正因為如此,人生重新洗牌。 今天,我雖離開了最衷愛的藍天白雲飛行工作,但相對的,也受益良多,除對法律有更深一層認識,舉凡官司訴訟、資料搜集、狀紙撰寫…等從製作中學習而逐漸熟練…,今尤其對“人性”二字的深刻體認與瞭解,是我最大的收穫之一。 個人限於財務能力所以無法聘請律師,但法庭上面對對方的三位律師,官司依然勝訴。今根據判決書認定所示:您能想像飛安會與民航局在“維護與推動”飛安上所扮演的角色,竟然是如此的……說一套,做一套。想想看遠東航空的今昔會是一朝一夕的結果? 您想說,沒有員工反應? 這是民智已開的時代,官不必畏民,民也不必怕官。官司勝訴;相對的不就代表有關單位與人員的疏失?今天;飛安會嚴重違反該會訂頒之「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規定、視民航局根據ICAO Annex 14(國際民航組織附約十四)訂頒之「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規定、視公共工程委員會令頒之「機場工程」、…等規定如無物,罔顧民航局之「機場安全風險管理」結論,上述草菅人命之調查事故心態與行逕,實全然悖逆飛航事故調查法第五條(調查目的)。 法院豈能視若無睹,故判決書對該會之指正“飛安會偏袒民航局”、“資訊指示牌的設置飛安會逕將之列為與事故無關之風險因素,本院自得不予採信”…、向您報告,這才是國內飛安之嚴重警訊。http://album.udn.com/sirus/162280 正因飛安會與民航局嚴重違背其專業、草菅人命對不起國家與人民之託付,否則今天怎會驚動總統府、行政院與監察院? 再次謝謝您的善意建言,祝安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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