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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一位應是圈內(與本案有關)朋友的建言:
2009/10/13 16:38:35瀏覽1155|回應4|推薦30

回覆一位應是圈內(與本案有關)朋友的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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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哥,這種事,誰記得,誰就比較痛苦....

忘了這件事吧!快點找工作才是上策

您也有一家老小吧,家中的經濟就靠您了

每天沈溺在這件事上面,對人生可是有不好的影響

向前看吧.....

============================================================================就您善意的建言,個人非常感激!

我們可以選擇不搭飛機,但是;我們卻沒有權力禁止我們的親友去搭乘。因此;我們唯一能做的就是“企盼一個高度且值得信賴的飛安。”然而;今天所看到的飛安,卻是GE028飛安事件因飛安會“隱匿、徇私與包庇”而淪為選擇性調查,且調查報告結論被法院推翻的飛安!http://blog.udn.com/sirus/2907594

 

    須知;飛安會該一言堂式偏頗的調查心態、卸責與諉過的不當作為,致使被隱匿的問題永遠存在,因循怠惰下,使飛安事故將一而再、再而三的發生,終會有一天,因乘客名單內熟悉的名字而痛哭…,成把的鮮花與滿桌素果可以喚回心愛的他()嗎?

因此,循求司法這條路,才能將關係你我身家性命的切身問題找到正確出路,否則“飛安”永遠只是個光鮮亮麗動聽的口號。

今天;呈現在我們眼前的事實是:你我及飛安會與民航局人員暨渠背後之親友,已因個人的努力而皆是松山機場場站設施經大規模重整建(96.1207完工/飛安事故94.0719),飛安提昇後的實質受惠者。http://album.udn.com/sirus/145788

所以;你我明眼人就法院之判決:“機師確遵滑行規定”,及“飛安會偏袒民航局”、“資訊指示牌的設置飛安會逕將之列為與事故無關之風險因素,本院自得不予採信”、…,等十餘項缺失,皆知該判決結果等同於推翻飛安會之「飛航事故調查報告」肇因結論,對該會裁量權”之濫用,不飭是當頭棒喝,更是嚴重之警惕。

98.1009飛安會仍妄稱:「該會與司法機關係平行調查之原則,互相尊重雙方調查之權。雙方容或見解不同,不影響各自之調查目的。至此;國家司法機關的顏面與崇高地位,竟遭飛安會調查官如此踐踏與羞辱。法院,尚有地方、高等、最高法院,甚至大法官解釋;就飛安會上述急就章、無厘頭、渾然忘我的一言堂式辯解,連自己都無法說服自己之下,如何讓社會大眾,更遑論歷經多年養成教育、嚴峻訓練、淘汰、…的司法人員認同!

該論述足顯飛安會,若非對法的概念不清(尚能原諒),即是對法的執行濫用(枉法玩法弄法無法姑息)

http://album.udn.com/sirus/146948

http://album.udn.com/sirus/148899

http://album.udn.com/sirus/212015

http://album.udn.com/sirus/153275

   

    因人謀不臧,八八水災重創南部之殷鑒不遠。國家與政府形象就因這般不盡職的公務人員而破壞殆盡。換言之;今天我若摸摸鼻子,違背自己的職業道德及自小父母親與師長之教導,向您報告,該嚴重錯誤就永遠存在那裡!您認為孰人去承擔日後另起1020人,甚至上百人的傷亡?由毫無專業素養與精於為民航局卸責與諉過飛行機師,行事偏差的飛安會?由兩手一攤的民航局?或再由勢單力薄的飛行機師概括承受?

http://blog.udn.com/sirus/2522420

http://blog.udn.com/sirus/2465975

http://blog.udn.com/sirus/2447556 

故今法院介入審查本案之違法性,實有其必要且於法有據。相關判例如(1)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93年度重上國字第11) (2)最高行政法院判決(95年度判字第02129)闡明行政機關行使職權裁量時,仍需遵守法律優越原則,所作之個別判斷亦應避免違背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一般法的規範,當裁量瑕疵已影響裁量處分之合法性時,法院自得介入審查其違法性。」

反觀飛安會製作與發布之GE028「飛航事故事實資料報告」與「飛航事故調查報告」竟是“隱匿、徇私、包庇”之集合體!今調查報告被法院推翻,且各項事證俱在下,飛安會豈能不根據飛航事故調查法第26條重啟調查?或是繼續自我陶醉在98.1008之荒誕無稽之認知,顢頇至媒體爆料

http://blog.udn.com/sirus/3361861

http://blog.udn.com/sirus/3156155

    飛安會迄今在黑盒子(座艙語音紀錄)內容上挑不出我與副駕駛有任何缺點。當夜我與副駕駛若執行個人職掌上有任何缺失,飛安會豈會放棄這個大好施力點,而不大肆撻伐?換言之;我與副駕駛如此嚴謹執行個人職掌下,卻仍發生了不應該發生的事故,該飛安事故與官司勝訴代表什麼意義?顯然代表

(一)身負事故調查、避免類似飛航事故再發生”重責大任

    的飛安會違反訂頒之「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規

    定;知法犯法,藉調查之便濫用裁量權、悖逆飛航事故

    調查法第五條(調查目的)

(二)身負“場站助航設施規劃、建設事項”重責大任的

    局違反訂頒之「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規定;草率

    進行場站設施建設,工程完工竟不經過實機滑行測試,

    驗收; 

    由於飛安會等相關單位的顢頇、跋扈與狂妄,個人健康(因緊急剎車造成脊椎部位受傷)在事故之後的第二個月,在眾目睽睽之下產生了無法置信的變化。體重不僅失去了6000公克,8分鐘的路程,我40分鐘都無法走到!

別期望援手,凡事靠自己。唯有靠自己才能由那深及膝,寸步難行的泥沼中脫身。今天;正因我知道與記著該做什麼而堅持至最後一秒鐘,如今不僅官司勝訴,甚至;試想半年前,簡單如跑步與爬山的事,就我而言;比登天還難!可是今天;我又恢復如以往跑步與爬山且輕鬆自如。您能想像一個人想跑卻不能跑,甚至連行走都有困難,內心是多麼的痛苦! 

坦言之;若非自我努力(向前看),否則今天我無法復原的這麼好(醫生都相當詫異) 

    飛安會藉事故調查與裁量之便(錯以為無限上綱),逕飛行機師據以滑行之依據,且直接危及你我身家性命、財產安全所需的飛安當“賭注”;假公正、專業、無私等冠冕堂皇之名,卻行“官官相護”之實(如法院判決書認定及各文章所述)

卸責與諉過的調查心態與思維下,竟將場站設施重大錯誤(飛行機師據以滑行依據)稱:與本飛安事故無直接關連,該“隱匿、循私與包庇”膽大妄為行徑,真是荒誕無稽到了極點! 

正因為名譽、清白、信用不容他人侵犯(該計較的就必須計較),所以我採取了循司法解決這條路。也正因為如此,人生重新洗牌。

今天,我雖離開了最衷愛的藍天白雲飛行工作,但相對的,也受益良多,除對法律有更深一層認識,舉凡官司訴訟、資料搜集、狀紙撰寫…等從製作中學習而逐漸熟練…,今尤其對“人性”二字的深刻體認與瞭解,是我最大的收穫之一

    個人限於財務能力所以無法聘請律師,但法庭上面對對方的三位律師,官司依然勝訴。今根據判決書認定所示:您能想像飛安會與民航局在維護與推動飛安上所扮演的角色竟然是如此的……說一套做一套。想想看遠東航空的今昔會是一朝一夕的結果?

您想說,沒有員工反應?

    這是民智已開的時代,官不必畏民,民也不必怕官。官司勝訴;相對的不就代表有關單位與人員的疏失?今天;飛安會嚴重違反該會訂頒之「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規定、視民航局根據ICAO Annex 14(國際民航組織附約十四)訂頒之「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規定、視公共工程委員會令頒之「機場工程」、…等規定如無物,罔顧民航局之「機場安全風險管理」結論,上述草菅人命之調查事故心態與行逕,實全然悖逆飛航事故調查法第五條(調查目的)。

法院豈能視若無睹,故判決書對該會之指正“飛安會偏袒民航局”、“資訊指示牌的設置飛安會逕將之列為與事故無關之風險因素,本院自得不予採信”…、向您報告,這才是國內飛安之嚴重警訊http://album.udn.com/sirus/162280 

正因飛安會與民航局嚴重違背其專業、草菅人命對不起國家與人民之託付,否則今天怎會驚動總統府、行政院與監察院?

再次謝謝您的善意建言,祝安好!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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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sirus&aid=3402041

 回應文章

123kk
????
2009/11/25 14:29
Hot Rock(sirus) 於 2009-11-26 17:02 回覆:

不甚瞭解 但還是謝謝您!


ss123
如文
2009/11/18 16:48
向錢看吧!
Hot Rock(sirus) 於 2009-11-20 06:23 回覆:

謝謝您的好意

但........那就不是我所熟悉的我了. 家人所熟悉的我了. 親朋好友所熟悉的我了.

歡迎您前往文章創作區與個人相簿去瞭解, 當國家賦予飛安事故調查重責大任

及民眾所寄託與最後把關的飛安, 竟是這副德性時.......!

----我們能

放任飛安會於飛安事故調查時, 違反各相關規定逕行"隱匿 徇私與包庇"? 

----我們能

放任飛安會將關係民眾[心愛的她(他)]搭機所企盼"高度及優質'的飛安,

且直接關係[心愛的她(他)])身家性命, 財產安全所需的飛安當"押注"?

但....還是謝謝您的好意. 祝安好!


lkk1324
我也要加入擊掌行列
2009/11/01 00:14

謝謝你 機長 讓我對飛安有了初步的認識(你部落格內的文章我全看完了)

你求真求實的精神令人肅然起敬

希望各位有心人一傳十 十傳百 不要辜負機長的努力

讓我們有一個實實在在而不是冠冕堂皇式的飛安

加油! 祝福你!

Hot Rock(sirus) 於 2009-11-14 06:31 回覆:
 

謝謝您的掌聲 , 很感激!  努力的代價是對的起自己良心(職業道德), 保護

機親友的安全(很多在線上服務) . 最起碼的是: 以後飛安會在進行事故

調查時不敢一手遮天 為所欲為.

今天之所以驚動總統府, 行政院與監察院實因飛安會官官相護, 草菅人命

為實已危及所有搭機民眾之身家性命安全.  

 

於今呈現在你我(諸位)眼前的事實是:你我及飛安會與民航局暨渠背後

親友,已皆是松山機場場站設施經大規模重整建 (於 96.1207完工),飛

提昇後的實質受惠者, 惟該一系列之重大錯誤, 飛安會竟還能置各項規

定於腦後繼續狡辯: 本飛安事故無直接關連! (連法院也看不下去了)

故法院認定:" ....實有偏袒民航局之嫌.....難道機場飛航安全的要求

駕駛員飛行安全的要求相比較, 相對的較不重要? ...難道要求駕

駛員要自行判斷哪些資訊是對的, 然後再決定?...."?(今天的飛安竟淪

落到這個地步...令人唏噓)

 

今天呈現在您眼前的張張照片(個人相簿)是事證, 張張是心血. 因為飛安

事故調查, 實關係著你我身家性命安危. 飛安會"隱匿 徇私與包庇"只會將

問題更形惡化! 浮現的問題更多.

 

再次謝謝您的掌聲與鼓勵, 永銘於心, 也誠摯的邀請您朋友順道至

http://blog.udn.com/sirus 給予鼓勵.

祝安好!

Hot Rock(sirus) 於 2009-11-16 07:00 回覆:
對不起 因忙於他事 故疏忽未在最短時間因回您  謹在此致歉

sunism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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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聲
2009/10/14 17:22

台灣的發展

不論是單純的經貿, 或是觀光, 飛安是最重要也最起碼的第一步

長時間以來, 當權者以"議題智障化", 或是"專業你不懂"的態度來迴避真議題與人民的監督; 飛安事件頻傳, 影響的不只是台灣經貿發展的未來, 在飛機上的一條一條的人命, 更是我們的親朋好友

要以專業的堅持對一個問題持續針砭不容易, 這在被政客與財團包養下的台灣媒體是永遠是看不到的, 我們能看到的永遠只是慘劇與弊案發生後, 灑狗血式的版面

 踩到了既得利益者的痛腳, 當然有人希望出來希望消音, 這是很正常的

給HotRock最真至的掌聲, 希望有愈來愈多的人能關切一個真實專業的議題

能多一點暮鼓晨鐘的聲音, 就會在未來少一件令人痛徹心扉的慘劇

Hot Rock(sirus) 於 2009-10-16 16:43 回覆:

謝謝您多次的到訪與推薦 , 很感激!

努力的代價是對的起自己(職業道德), 保護搭機親友的安全(很多在線上服務) .

最起碼的是: 以後飛安會在進行事故調查時不敢為所欲為.

 

今天之所以驚動總統府, 行政院與監察院實因飛安會官官相護, 草菅人命的作

為實已危及所有搭機民眾之身家性命安全.   

於今呈現在諸位眼前的事實是:你我及飛安會與民航局暨渠背後之親友,已

皆是松山機場場站設施經大規模重整建(於 95.1207完工),飛安提昇後的實質

受惠者, 惟該重大錯誤, 飛安會竟還能置各項規定於腦後繼續狡辯: 與本飛安事

故無直接關連! (連法院也看不下去了)

 

飛安會下列例子懂嗎?  張三拿100元, 店家找20元予張三的原因難道不是商品

價值80元之故?

GE028為何會進入勤務道路難道不是資訊指示牌設置位置錯誤(商品)?

難道不是勤務道路內的滑行道邊燈設置位置錯誤(商品)?

難道不是道面上未繪設資訊標線(商品)?

難道不是滑行道標線反光材質不符規定(商品)及管制人員的疏失? 

故法院認定:" ....實有偏袒民航局之嫌.....難道機場飛航安全的要求在與駕駛員

飛行安全的要求相比較, 相對的較不重要?....難道要求駕駛員要自行判斷哪些

資訊是對的, 然後再決定?...."

 

今天呈現在您眼前的張張照片(個人相簿)是事證, 張張是心血. 因為飛安事故

調查, 實關係著你我身家性命安危. 飛安會"隱匿 徇私與包庇"只會將問題更形

惡化! 浮現的問題更多.

 

再次謝謝您的到訪與推薦, 也誠摯的邀請您朋友順道至http://blog.udn.com/sirus

給予鼓勵. 祝安好! 並祝假期快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