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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安會請告訴我們(系列)----飛安事故調查法第五條內容是什麼?
2009/09/11 11:42:54瀏覽816|回應0|推薦10

飛安會請告訴我們(系列)----飛安事故調查法第五條內容與其目的是什麼?

機場內,各滑行道交叉處前之資訊指示牌,正如同高速公路交流道(閘道)前設置之路標(如圖檔所示)!故;當滑行道交叉處(交流道與閘道)前之資訊指示牌(路標)設置位置錯誤時會是如何?

本圖檔係摘自飛安會GE028之「飛航事故調查報告」p.67就該會形同已自承場站設施錯誤之圖(第一條交叉道路及其前方的兩面資訊指示牌)與下述之文字認定說明,顯然說明肇因所在

一、依駕駛員訪談紀錄,駕駛員目視該資訊指示牌,判斷

    E滑行道轉入 CC滑行道後,右邊第一個滑行道交叉口為

    N1滑行道,顯示駕駛員瞭解該資訊指示牌之意義

   p.59

二、依據「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規定,位置及方向

    指示牌之功能(圖檔第一塊牌示)為標示滑行道交叉處之

    路徑資訊,係交叉處前必須設置之指示牌;而目的地指

    示牌(第二塊牌示)之功能為表明前往機場內特定目的地

    ,當必要時才需設置

……本會認為:位置及方向指示牌為滑行道交叉處前必

須設置之指示牌,(p.68)

三、本會認為:圖2.3-41號指示牌若設置於距 N1滑行道

    中心線60公尺左右之位置(如圖2.3-4由位置1移至位

    置2),則可能避免駕駛員誤將勤務道路當成 N1滑行道

    (p.67)。

本飛安事故後,飛安會,除未就該嚴重並危及你我身家性命之錯誤立即尋求改善,反而在其發布之「事實資料報告」中引用來源不明之天氣資料。刻意降低飛安事故當夜之累積雨量、蓄意提高滑行測試時累積雨量作為,顯係精心設計之作,意圖製造(1)飛安事故之發生與天候並無關係之假象; 及轉移(2)資訊指示牌、滑行道邊燈(燈光)設置位置錯誤,不符「規範」;  (3) 滑行道標線反光材質不符「規範」; (4)…,之焦點,以達諉過於飛行機師之目的!

該報告除資訊指示牌尺寸之敘述外,竟隱匿以目視即可發現資訊指示牌、滑行道邊燈…等,不符合「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規定之所有錯誤,逕行其諉過與卸責初步

復就數月後發布之「事故調查報告」,飛安會竟悖逆飛航事故調查法第五條(調查目的):「飛安會對於飛航事故之調查,旨在避免類似飛航事故之再發生」;

該會竟將飛行機師據以滑行之依據、當夜僅以目視即可發現之錯誤,稱︰「資訊指示牌等設置位置錯誤等事,與本飛安事故無直接關連!」該論斷與上述之說明呈現極端矛盾

遍查上述報告,竟未見黑盒子紀錄有關前艙飛行機師與機場航圖、資訊指示牌、滑行道邊燈、資訊標線與塔台間有任何互動之相關論述! 彷彿GE028班機係凌空而至!

表面上;飛安會調查報告“隱匿 徇私 包庇漠視飛安、官官相護之作為,已遭法院駁斥與推翻,事實上;飛安事故調查之心態坦言之,這才是國內飛安的重要警訊!

根據飛安會「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規定,上述互動事實是「事實資料報告」與「事故調查報告」;飛航經過必須撰寫之重要資料,惟GE028的飛航經過卻隻文未見,這是我中華民國的飛安事故調查方式?

另就民航局「機場安全」風險管理案例,就該資訊指示牌設置位置結論:

一、風險機率:會發生數次飛安事故

二、風險後果:將造成安全財務嚴重損失、造成人員嚴重或

    致命性受傷、
三、風險程度:嚴重,無法接受必須立即改善

該結論,已足證飛安會之「飛航事故調查報告」肇因結論:歸責飛行機師隱匿設施錯誤,實已窘態畢露,左右唯谷、進退失據。

「肇因」在飛安會巧妙運用下已「倒果為因」,正如前述,滑行道交叉處前之資訊指示牌,設置位置錯誤(如圖檔所示),致使班機進入不該進入的交叉道路(駛入閘道),該嚴重情形卻為飛安會論斷:是飛行機師人為因素,該資訊指示牌設置位置與本飛安事故無關

這是那一國的飛安事故調查方式?

根據該圖檔、飛安會之認定及民航局之“「機場安全」風險管理”結論可知:GE028飛安事故之肇因,顯然是資訊指示牌等場站設施設置位置錯誤所致。惟飛安會卻藉事故調查與裁量之便,逕行其“一言堂”行為即:責任歸屬逕由無辜的飛行機師承接。

至此;「肇因」與「飛安」已淪為文字遊戲!

我們嚴拒飛安會逕以一言堂方式,以你我搭機時,企盼能確保吾等身家性命、財產安全所需的飛安押注,行包庇、徇私與官官相護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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