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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11:19:53瀏覽513|回應3|推薦5 | |
我五十歲,婚姻美滿,子女三人分別就讀大學及中學,現在看來三人都是異性戀。
但我贊成給同性伴侶適當的法律上的保障。 因為每個人的感情都應被尊重,權利也應被保障。 "多元成家"這用詞我覺得不理想,太複雜。我認為"同婚法"是更簡潔的訴求。 我認為有別於我們一般的婚姻,可以為他(她)們立"同婚法",保障並規範他們在"同婚"狀態下的權利和義務。例如:醫院探視、簽署同意書、陪伴、財產分配等權益。 我認為"同婚法"和我們一般的婚姻法並不必然要完全一樣。因為兩者的家庭結構並不同。 有愛的地方就有家,至於領養子女的權利,我目前並不贊成,畢竟這牽涉到另一個生命個體。 成年人有自己決定婚姻的權利,希望同志的家長放下執着,別給自己找"心苦"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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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