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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6 07:24:46瀏覽333|回應0|推薦3 | |
(2013年11月26日)RICE投書教育部「部長信箱」 有關「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違失 1、依據教育部102年11月7日函:「前於102年6月28日公布之學雜費收費基準調幅為1.77%,因計算公式中受雇員工薪資年增率資料有誤,應更正為0.75%」。 2、依據102年11月18日臺教高字第10200909322號回復:「本部於本(102)年1月份業透過立法院答詢及媒體回應方式說明102學年度大專學雜費基本調幅」。 3、疑問 (1)教育部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核算102學年度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基本調幅),由原先公布之基本調幅1.77%(高於歷年基本調幅)更正為0.75%,其間偏差竟多達1.02%,可謂貽笑大方。堂堂中央主管機關竟發生如此違失,教育部實應引以為鑑,加強行政作業流程之管控! (2)行政院主計總處係於每月下旬發布「薪資及生產力統計」,教育部所稱於102年1月份業「說明」102學年度基本調幅,當時主計總處尚未發布101年全年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然教育部進行試算時,實應參考101年1至10月或是1至11月之統計資料,不應貿然誤用前一年(100年)數據! (3)如目前(102年11月底)進行試算,103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預估」約為0.47%,其依據為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102年1-10月)為0.84%、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101年)為1.72%、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102年1-9月)為-1.10%。如屆時(103年2月底)102年全年統計資料全部發布後,正式核算之學雜費基本調幅或較「預估值」有所增減,然亦不致於有巨大偏差! (4)教育部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規定調降部分校系學雜費,然而101學年度有一校(一系)調降幅度誤為1.76%、102學年度有三校(三系)調降幅度誤為1.77%,顯為與法不合,教育部是否已為必要之改正?
參考: 1、修正「受雇員工薪資調查」名稱為「受僱員工薪資調查」訊息公告 http://www.dgbas.gov.tw/ct_view.asp?xItem=19608&ctNode=3251 為配合行政院統一各部會施政報告用詞,自97年7月1日起修正「受雇員工薪資調查」為「受僱員工薪資調查」,調查結果與報告亦配合修正。 2、行政院主計總處每月下旬發布「薪資及生產力統計」新聞稿 http://www.stat.gov.tw/lp.asp?ctNode=527&CtUnit=1818&BaseDSD=29&MP=4 -2012/12/22新聞稿:101年1至10月實質平均薪資較上年同期減少2.04% -2013/01/22新聞稿:101年1至11月實質平均薪資較上年同期減少1.98% -2013/02/26新聞稿:101年全年實質平均薪資較100年減少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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