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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7 14:43:52瀏覽297|回應1|推薦3 | |
(2013年11月17日)RICE投書教育部「部長信箱」 有關「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基準 1、依據100-04-18「大專校院學雜費是否確定不調漲」報告: -98學年度:學校依法有調漲學雜費的機會(基本調幅0.29%)……,決定全面不調漲。 -99學年度:由於經濟景氣仍未復甦,同時基於協助學生考量,維持學雜費不調漲政策。 -100學年度:依公式核算基本調幅僅為0.81%,可調整金額僅數百元……。 2、依據101-04-02「學費調漲及高等教育資源分配原則與方式之檢討」報告: -101學年度的學雜費基本調幅為1.76%(100學年度的0.81% + 加上101學年度的0.95%) 3、依據102-04-17「常態性大專學雜費調整方案草案」報告: -101學年度有一校(一系)調降學雜費,其降幅為1.76%。 4、疑問 (1)教育部所稱101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1.76%,實為該學年度「累積基本調幅」(前一學年度未調整者之調整幅度上限),二者似未明確加以區分? (2)中華科技大學「觀光餐旅系」101學年度學雜費調降幅度為1.76%,而非「基本調幅」0.95%,該校是否應即改正102學年度第2學期學雜費收費標準? (3)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經重新核算為0.75%,則教育部是否將另行核算「累積基本調幅」(前一學年度未調整者之調整幅度上限)並公告之? 參考: 「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 第五條第一項:「本部應參酌學校教學成本及受教者負擔能力,依行政院主計處每年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受雇員工薪資年增率及其他相關指標,核算每年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以下簡稱基本調幅),逾百分之二點五者,以百分之二點五計,並公告之。」 第九條:「學校依第六條或前條規定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其前一學年度未調整者,本部得另行核算其調整幅度上限,並公告之。」 第十二條第四項:「前項調降幅度不得逾該學年度基本調幅。」 附註: 中華科技大學「觀光餐旅系」101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準 【錯誤】調降1.76%,由原學雜費收費標準45,055元調減為44,262元。 【正確】調降0.95%,由原學雜費收費標準45,055元調減為44,627元。 *其差額(學校短收)為每學期365元,迄今3學期(101-1、101-2、102-1)合計1,09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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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