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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8 13:47:21瀏覽418|回應0|推薦1 | |
(2013年10月20日)RICE投書教育部「部長信箱」 有關「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疑義 1、依據教育部函文:「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為1.77%。即30%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1.93%)+35%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2.10%)+35%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1.29%)。」 2、上開「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係100年統計資料(1.29%),似應採用101年統計資料(-1.60%)。
(2013年10月23日)教育部回復 信件編號:201310200015 承辦單位:高等教育司 發文日期:102-10-23 發文文號:臺教高字第10200909046號 回覆內容: RICE先生,您好 您102年10月20日寄給部長的信,我們已經收到。 來信詢問有關大專學雜費基本調幅計算問題,部長十分重視,特別交代高教司處理,並說明如下: 依據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5條規定,學雜費基本調幅公式之計算方式為30%物價指數年增率加35%勞工薪資年增率加35%可支配所得年增率。本部公布下學年度基本調幅時間為當年度3月,就該時間點所公布之指標數據,係採前1年度物價指數年增率、前1年度可支配所得年增率與前2年度勞工薪資年增率計算,也就是102學年度的基本調幅計算時採用數據為101年物價指數年增率、100年勞工薪資年增率與101年可支配所得年增率。 以上說明,提供參考 敬祝 平安健康 教育部高教司敬上
(2013年10月23日)RICE再度投書教育部「部長信箱」 有關「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錯誤 1、依據102-10-23臺教高字第10200909046號說明:「102學年度的基本調幅計算時採用數據為101年物價指數年增率、100年勞工薪資年增率與101年可支配所得年增率。」 2、上開說明有張冠李戴之誤,正確計算數據應為:「102學年度的基本調幅計算時採用數據為101年物價指數年增率、101年勞工薪資年增率與100年可支配所得年增率。」 參考: 100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0.81%) =30% × 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0.96%)+35% × 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2.85%)+35% × 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4.34%) 101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0.95%) =30% × 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1.42%)+35% × 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0.2%)+35% × 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1.29%) 【錯誤】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1.77%) =30% × 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1.93%)+35% × 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2.10%)+35% × 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1.29%) 【正確】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0.75%) =30% × 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1.93%)+35% × 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2.10%)+35% × 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1.60%)
(2013年10月28日)教育部回復 信件編號:201310230039 承辦單位:高等教育司 發文日期:102-10-28 發文文號:臺教高字第10200909123號 回覆內容: RICE先生,您好! 您102年10月23日寄給部長的信,我們已經收到。 來信反映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試算錯誤案,部長十分重視,特別交代高教司處理,並說明如下: 一、本部以往公布下學年度基本調幅時間為當年度3月,就該時間點所公布之指標數據,係採前1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前2年度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與前1年度受雇員工薪資年增率計算。 二、因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於102年1月即公告,當時行政院主計總處前1年度勞工薪資年增率尚未對外公告,因此引用前2年度勞工薪資年增率試算,前次回函(10200909046號)並未對此時間差加以說明,特予補充,本部對於102學年度之基本調幅將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告資料,重新核算。 謝謝您的來信指教 敬祝 平安快樂 教育部高教司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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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