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5/06/11 00:48:43瀏覽404|回應0|推薦5 | |
(2015年6月2日)投書教育部長信箱 有關教育部104年5月4日臺教高(一)字第1040056874號函「104學年度大學校院學雜費收費基準案」之疑問: 一、加法 教育部前開函說明:「一、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受僱員工薪資年增率核算,104學年度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簡稱基本調幅)為1.89%;其前一學年度未調整者,由本部另行核算其調幅上限,調幅援例以當年度基本調幅加上前1年基本調幅計算,經核算104學年度調幅上限為2.5%」。然而,如參照教育部核算97學年度調幅上限為1.92%(1.43%+0.49%)、核算103學年度調幅上限為1.37%(0.62%+0.75%),則104學年度調幅上限實應為2.51%(1.89%+0.62%)。 二、乘法 教育部前開函附件「送審表件」中說明:如學校符合「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審議基準表」規定指標且具有完善助學計畫及學雜費調整支用計畫,或所屬系、所、學位學程評鑑成績優良之學院,得於基本調幅1.5倍(3.5%)內提出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之申請。然而,教育部核算104學年度調幅上限為2.5%,則其1.5倍實應為3.75%(3.5%僅為2.5%之1.4倍)。 三、誤植 教育部前開函附件「送審表件」之「三、助學指標檢視表」有二處明顯錯誤,即註4之「……由本部逕以基本調幅上限(5%)核算學雜費收費基準」及註7之「……由本部逕以基本調幅上限(1.89%)核算學雜費收費基準」,均應予以更正。 綜上,近日媒體報導及各校提出申請案均記載104學年度學雜費調幅上限(2.5%)之1.5倍為3.5%(實為1.4倍),各大專院校似均無異議。教育部既然以無比善心,將辦法中「得」放寬為1.5倍之規定予以縮限至1.4倍,則其中文字敘述宜更加精確,以免中小學生對教育部及大學卓越的「算術」產生疑惑。 (2015年6月10日)教育部部長民意信箱回函 信件編號:201506020007 承辦單位:高等教育司 發文日期:104-06-10 發文文號:臺教高字第10400903023號 回覆內容: RICE先生,您好! 有關於您反映關於104學年度大專學雜費調幅及送審表件內容案,本部說明如下: 一、104學年度的調幅計算,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規定核算,公式為30%的前1年物價指數年增率 + 35%的前1年勞工薪資年增率 + 35%的前2年度支配所得年增率,經試算基本調幅為1.89%,另103學年度未調整之學校,調幅上限可累加前1年基本調幅(1.89%+0.62%)為2.51%,但因本部對於累計調幅訂有2.5%上限規定,超過2.5%者,以2.5%計算;提出完善助學計畫及學雜費調整支用計畫之學校,調幅放寬為調幅上限之1.5倍,也就是3.765%(2.51%*1.5),但因本部對於1.5倍調幅同樣訂有3.5%上限規定,超過3.5%者,以3.5%計算。 二、送審表件中備註文字已修正為「如經本部審查未通過者,由本部逕以基本調幅(1.89%)或基本調幅上限(2.5%)核算學雜費收費基準。」 以上說明並感謝您的指正。 敬祝 萬事如意 教育部高教司 第五條 本部應參酌學校教學成本及受教者負擔能力,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每年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受雇員工薪資年增率,核算每年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以下簡稱基本調幅),逾百分之二點五者,以百分之二點五計,並公告之。 依據上開第5條規定,基本調幅以2.5%為上限。 但教育部最新解釋,累計調幅也以2.5%為上限,對於1.5倍調幅則以3.5%為上限。
參見>歷年學雜費基本調幅 |
|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