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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9 12:53:18瀏覽526|回應0|推薦3 | |
(2013年11月19日)教育部回復 信件編號:201311170016 承辦單位: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發文日期:102-11-19 發文文號:臺教技字第10200909722號 回覆內容: 您好 您於102年11月17日寄給部長的信,我們已經收到了,謝謝您的來信。 您來信所提有關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改正等相關問題,部長十分重視,特別交待技職司處理,敬復如下: 一、所詢101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1.76%,實為該學年度「累積基本調幅」(前一學年度未調整者之調整幅度上限),二者似未明確加以區分乙節:查101學年度「基本調幅」為0.95%,1.76%則為調整幅度上限。 二、中華科技大學「觀光餐旅系」101學年度學雜費調降幅度為1.76%,而非「基本調幅」0.95%,該校是否應即改正102學年度第2學期學雜費收費標準乙節:查101學年度「基本調幅」為0.95%。 三、102學年度學雜費「基本調幅」經重新核算為0.75%,則教育部是否將另行核算「累積基本調幅」(前一學年度未調整者之調整幅度上限)並公告之乙節,查「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9條規定:「學校依第六條或前條規定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其前一學年度未調整者,本部得另行核算其調整幅度上限,並公告之。」爰是否公告,本部將另為考量,謝謝您的相關建議。 若您對於本部回復內容仍有不瞭解之處,歡迎來電(電話:02-7736-5862)詢問,本部將竭誠為您服務。爾後您對於本部有任何建議,仍請不吝賜教! 謝謝您的來信! 敬祝 平安喜樂 教育部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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