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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22 16:08:04瀏覽1561|回應0|推薦1 | |
政府擴大照顧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具工作能力者也能減免學雜費 ( 今(22)日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社會救助法」第16條之2修正案,擴大將法定具工作能力的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納入學雜費減免對象,並溯自100年8月1日施行,教育部預估每年(2學期)將新增約3,676人次(若以人數計則約1,800人)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受惠,每年經費新增新臺幣7,400萬元,將有效全面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 教育部表示,現行「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是依據「社會救助法」第16條之2授權訂定,針對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且符合「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範圍的學生,提供學雜費減免之助學措施。而依據修正前「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學雜費減免對象排除25歲以上,及25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大學院校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者,所以前述各類學制學生因於社會救助法制認定是屬於具工作能力者,並非屬於學雜費減免的對象。 政府為落實透過教育協助經濟弱勢家庭自立的社會救助政策,考量針對若已取得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的家庭,不應再以申請學雜費減免的學生是否具備工作能力,作為能否申請學雜費減免之依據,所以修法刪除現行「社會救助法」第16條之2有關「符合本法第5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之範圍」之規定,將法定具工作能力者納為學雜費減免對象;另為保障相關弱勢學生權益及我國教育學年制度,修正條文溯自100年8月1日(100學年度第1學期)施行。 教育部後續將積極配合修正「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並協助符合資格的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辦理退費事宜。
( 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社會救助法第16條之2,刪除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子女請領教育補助的工作能力限制,未來凡是就讀高中以上夜間部、進修部、在職班的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子女,都可以減免學雜費,並回溯到本學年度第1學期實施,若是本學期已繳費,可以申請退費。內政部社會司副司長陳素春表示,估計將有3676人受惠,大約需要7400多萬元預算。 社會救助法第16條之2修正由民進黨團提案,民進黨立委劉建國表示,教育是脫貧的重要途徑,政府應該讓低收及中低收入戶孩子順利接受高等教育,若是已經取得中低或是低收入戶資格,政府不應該再以其工作能力有無,作為申請教育補助的標準。 陳素春表示,現行法規規定中低收入及低收入戶子女就讀高中以上學校,若要接受補助,必須符合25歲以下的年齡限制,未來不論年齡,也不論就讀的是夜間部、進修學校等,只要是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子女就讀高中以上學校,都可以接受補助,政府將全額補助低收入戶學子,至於中低收入戶學子,政府將補助3成。
(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社會救助法修正條文,放寬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家庭成員就讀高中以上學校得減免學費。教育部表示,這次修法主要納入中低收入戶25歲以上學生及25歲以下就讀進修部學生,經試算約有1838人、一年兩學期共3676人次受惠,估計一年將增加7400萬元經費。 教育部政務次長林聰明表示,社會救助法放寬補助中低收入戶,今年 林聰明說明,25歲以上及25歲以下就讀進修部的中低收入戶學生,過去在社會救助法認定屬於「有工作能力」,今年修法時排除不補助,今天再度修法將弱勢學生納入補助。 根據社會救助法,中低收入戶學生可減免30%的學費,目前私立大學一學年的學費平均10萬9809元,減免後可省下3萬2943元;就讀公立大學一學年的學費平均5萬9490元,減免後可省1萬7847元。低收入戶家庭的學生學費則是全部減免。 至於高中的部分,已經有公私立齊一學費政策,比社會救助法的減免幅度更大,在補助不重複的前提下,由齊一學費政策取代。
「社會救助法」及「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有關減免學雜費「資格排除」規定 「社會救助法」第16條之2係比照「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8條立法,理應二者皆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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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