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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3 06:28:08瀏覽240|回應0|推薦0 | |
社會救助新制上路之實施概況暨社會救助法第16條之2條文修正草案報告(2011年11月10日) 「社會救助法」及「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有關減免學雜費「資格排除」規定 (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昨日初審通過「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未來依「社會救助法」所發放至民眾的各種津貼或補助,不得做為其債權人假扣押、強制執行等用途的規定。此外,就讀於進修學校的中低收入戶學生,納入學雜費減免補助對象,亦回溯自一○○學年度第一學期生效,內政部均表示同意。 立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昨日審查「社會救助新制上路之實施概況暨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並邀請內政部常務次長曾中明、社會司司長黃碧霞,以及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司長何卓飛等人出席備詢。 立委郭素春等人提案,認為「社會救助法」發放補助目的是救急用,但接受補助的民眾往往債臺高築,若讓政府發放的救命錢,因此被債權人申請由法院強制扣押,將失去扶助弱勢家庭的目的。對此,在場的內政部官員與立委均沒有表示其他意見,順利完成初審通過。 立委柯建銘等人也提案,過去就讀高中以上低收入或中低收入家庭學生,可申請減免學雜費教育補助,但就讀進修學校卻被認定具有工作能力,排除在補助對象之外,實不合理,應當將就讀進修部的低收入家庭學生納入補助對象;在場朝野立委亦表示支持。 曾中明對此表示,內政部原則上支持,以鼓勵低收入戶家庭成員持續就學,自力脫貧。 何卓飛則說,社會救助新制實施前,教育部原本都有給予補助,若未來相關修正條文完成三讀後,從今年八月入學的新生都可申請補助,粗估受惠學生人數約一千八百人,政府每年所需經費約新臺幣七千五百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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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