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100學年度第2學期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免
2011/12/02 04:08:29瀏覽820|回應0|推薦0

學雜費減免有法源。限制條件追根究底

社會救助法修正案。學雜費補助刪限制

教育部1001128日)臺高通字第1000215114號函

為配合「社會救助法」第16條之2修正案,請各校受理100學年度第2學期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免時,確依說明事項辦理

一、現行「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據「社會救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6條之2授權訂定,針對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且符合本法第5條之31項第1款規定範圍的學生,提供學雜費減免之助學措施。

二、為落實透過教育協助經濟弱勢家庭自立的社會救助政策,考量針對若已取得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的家庭,不應再以申請學雜費減免的學生是否具備工作能力,作為能否申請學雜費減免之依據,爰立法院於本(100)年1122院會修法刪除本法第16條之2有關應「符合本法第5條之31項第1款規定之範圍」之規定,將法定具工作能力者納為學雜費減免對象;另為保障相關弱勢學生權益及我國教育學年制度,修正條文溯自10081日(100學年度第1學期)施行。

三、本部後續將俟總統修正公布旨揭條文後,配合修正刪除本辦法第2條第2項「不包括逾二十五歲或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大學院校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及遠距教學之學校者」之規定,並針對100學年度第1學期符合資格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辦理學雜費退費事宜,相關應辦事項將另案函知各校;至各校於受理100學年度第2學期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申請學雜費減免時,則免受前開現行規定限制,逕受理其申請。

四、本案若有未盡事宜,請逕洽本部專案辦公室;聯絡電話:080-909-5757

總統府公報

法律公布預告:社會救助法修正第十六條之二條文

預計公布日期:1001207日(7006期)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ricelohas&aid=589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