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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22 03:36:55瀏覽128|回應0|推薦1 | |
教育部函 主旨:本部業於101年1月16日發布「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修正案,將具法定工作能力者納入前開學雜費減免對象,爰請各校確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核結事宜,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100年11月28日臺高通字第1000215114號函賡續辦理。 二、有關100學年度第2學期辦理各類學雜費減免時程與作業方式,請援例上傳各類學生申請學雜費減免資料至本部大專校院學生助學措施整合平臺(以下簡稱本部平臺)。另有關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之資格,仍請確依說明一函文放寬條件辦理。 三、查旨揭減免辦法第6條第4項規定,有關100學年度第1學期低收入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因逾25歲或25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大學院校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及遠距教學之學校,其100學年度第1學期已繳納之學雜費,得於就讀學校所定期間內,依規定得減免額度申請退費。爰有關前開退費事宜,請確依「追溯100學年度第1學期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免處理原則」(如附件1)辦理,並確實公告學生周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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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