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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學年度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101年1月16日修正)
2012/01/16 17:02:36瀏覽215|回應0|推薦2

修正「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第2條、第6條、第10條條文

教育部(101年1月16日)臺參字第1010004454C

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第二條、第六條、第十條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規定,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就讀國立與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

二、學雜費:指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或學雜費基數等;就讀高級中等學校者,並包括實習實驗費。

第 六 條

依本辦法申請減免學雜費之學生,應於就讀學校所定申請時間內,填具申請表,並檢附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

就讀學校受理前項之申請後,國立學校,於註冊時逕予減免;私立學校,於學生註冊時予以減免後,造具減免清冊一式二份,一份留存校內,另一份備文掣據,連同核銷一覽表一式三份,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及十二月十日前,報本部請撥補助經費。

依本辦法減免學雜費所需經費,國立學校,應依預算程序編列;私立學校,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逾二十五歲或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大學院校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及遠距教學之學校,其一百學年度第一學期已繳納之學雜費,得於就讀學校所定期間內,依第三條規定得減免額度申請退費。

第 十 條 (刪除)

 

原條文:

100學年度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100年7月19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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