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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科目「學雜費減免-」
2012/11/11 04:55:01瀏覽322|回應0|推薦0

教育部會計處通報(96101

通報編號:96基金083

通報別:基金專用

一、適用所屬實施校務基金學校。

二、有關現行公私立學校學雜費減免情況有二,一為按身份類別之學雜費減免,凡具軍公教遺族子女、現役軍人子女、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低收入戶學生、原住民學生等身分者,即可申請學雜費部分減免或全額減免;二為成績優異學生之學雜費減免。現行國立大學校院對學雜費減免之處理,或以減免後之淨額帳列學雜費收入,或將減免金額帳列「學生公費及獎勵金」,各校處理方式不一致,無法完整呈現學雜費實際減免金額及減免前學雜費收入總額。

三、為期各校帳務處理之一致性,及公私立學校學雜費收入具比較性,同時兼顧社會關切學雜費減免之資訊提供,本處於96719邀集主計處及臺大等7所大學會計室代表開會研商,獲致『無論是身份別(法令規定)或成績優異學生之學雜費減免金額,以「學雜費減免」科目入帳;惟學校對該等學生之獎勵倘由學校自行提供獎學金(非減免學雜費)支應,則應以「學生公費及獎勵金」入帳』之結論。

四、本處業經行政院主計處以96927處會二字第0960005510號函同意增設「學雜費減免-」科目,作為學雜費收入之減項,請各校自97年度起併決算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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