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社會救助法修正案。學雜費補助刪限制
2011/11/23 05:26:15瀏覽717|回應0|推薦1

中華民國1001122立法院第7屆第8會期第10次會議通過(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修正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之二條文

第十六條之二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者,得申請減免學雜費;其減免額度、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不得重複領取。

第一項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年八月一日施行。

來源:立法院國會圖書館 最新通過議案

 

立院三讀減免學雜費 不限齡

祖父母共養未成年孫也納補助

20111123)蘋果日報【何哲欣、蘇聖怡、黃揚明╱台北報導】

政府福利政策再加碼!立法院昨三讀通過《社會救助法》修正案,刪除中低收入戶申請學雜費減免的年齡限制,自今年八月起中低收入戶的家庭成員,不論年齡或有無工作,只要就讀高中以上學校,都可減免學雜費;本學期已繳費者,可申請退費。內政部社會司副司長陳素春說:「估計約有三千六百七十六人次受惠,一年將增加七千四百萬元經費。」

《社會救助法》去年底修法、今年七月上路,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就讀高中以上學校子女,可申請減免學雜費,教育部指有六萬名學生受惠,但有年齡限制,只要年滿二十五歲,及二十五歲以下就讀空中大學、在職專班或進修推廣部者,因被視為有工作能力而不納入補助,遭不少清寒學子抱怨不公平。

減免溯及今年八月

立院昨三讀通過修法,刪除該年齡限制,即就讀高中以上的低收入戶學雜費全免,中低收入戶補助三成學雜費,這項修法可回溯到今年八月。

北市南區家扶中心主任陳美君指,弱勢孩子有賺錢分擔家計的需求,十之八九考上大學後就讀私立大學進修部、夜間部,學費反而更貴,「這些大孩子更需要學雜費減免誘因鼓勵就學」。

單親媽媽小姐說,過去家中同時有四位大學生,負擔很重,「如果可以早點修法,讓更多人可以得到幫助就更好了。」

不得扣押津貼補助

立院昨也三讀通過《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放寬單親祖父母撫養標準,修正為祖父母共同撫養十八歲以下孫子女,也可納入補助;修正案也通過申請傷病醫療補助的資格,由近三個月內自行負擔醫療費額度五萬元,調降為三萬元。

另外,特殊境遇家庭領取的津貼、補助,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標的。

兒童福利聯盟資源發展處副主任陳雅惠說,偏鄉、弱勢家庭隔代教養比例高,祖父母不一定有工作能養孫子,又可能因持有房地產無法被認定為低收入戶,將隔代教養納入扶助,能讓弱勢孩子直接受惠,樂見此修法。

立院三讀法案重點

◎《社會救助法》第16條之2修正案:

●不論年齡,也不論夜間部或進修學校等,只要是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的家庭成員就讀高中以上學校,都可接受學雜費補助,低收入戶學雜費全免,中低收入戶補助3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修正案:

●放寬單親祖父母撫養標準,祖父母共同撫養18歲以下孫子女,也可納入補助

●特殊境遇家庭領取的津貼、補助,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標的

●將申請傷病醫療補助的資格,由3個月內自負醫療費用額度5萬元,調降為3萬元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社會救助新制上路之實施概況暨社會救助法第16條之2條文修正草案報告(2011年11月10日) 

「社會救助法」及「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有關減免學雜費「資格排除」規定

 

低收戶學雜費減免。刪除工作能力條件

中低收學雜費減免。少於弱勢助學補助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學雜費減免應修正

鼓勵低收自力脫貧。讀進修學校可減免

不排除有工作能力。學雜減免修法放寬

 

100學年度公立大專「中低收入戶學生」選擇申請「學雜費減免」!

100學年度私立大專「中低收入戶學生」選擇申請「弱勢助學金」?

如果我是吳清基。政績做給吳敦義

如果我是吳敦義。還是不懂吳清基

100學年度公立大專學生申辦「中低收減免」與「弱勢助學金」比較

100學年度私立大專學生申辦「中低收減免」與「弱勢助學金」比較

尚無違誤:私立大專校院第一級助學金補助金額高於中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免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ricelohas&aid=58647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