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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23 05:26:15瀏覽717|回應0|推薦1 | |
修正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之二條文 第十六條之二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者,得申請減免學雜費;其減免額度、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不得重複領取。 第一項 來源:立法院國會圖書館 最新通過議案
( 政府福利政策再加碼!立法院昨三讀通過《社會救助法》修正案,刪除中低收入戶申請學雜費減免的年齡限制,自今年八月起中低收入戶的家庭成員,不論年齡或有無工作,只要就讀高中以上學校,都可減免學雜費;本學期已繳費者,可申請退費。內政部社會司副司長陳素春說:「估計約有三千六百七十六人次受惠,一年將增加七千四百萬元經費。」 《社會救助法》去年底修法、今年七月上路,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就讀高中以上學校子女,可申請減免學雜費,教育部指有六萬名學生受惠,但有年齡限制,只要年滿二十五歲,及二十五歲以下就讀空中大學、在職專班或進修推廣部者,因被視為有工作能力而不納入補助,遭不少清寒學子抱怨不公平。 減免溯及今年八月 立院昨三讀通過修法,刪除該年齡限制,即就讀高中以上的低收入戶學雜費全免,中低收入戶補助三成學雜費,這項修法可回溯到今年八月。 北市南區家扶中心主 單親媽媽 不得扣押津貼補助 立院昨也三讀通過《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放寬單親祖父母撫養標準,修正為祖父母共同撫養十八歲以下孫子女,也可納入補助;修正案也通過申請傷病醫療補助的資格,由近三個月內自行負擔醫療費額度五萬元,調降為三萬元。 另外,特殊境遇家庭領取的津貼、補助,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標的。 兒童福利聯盟資源發展處副主任陳雅惠說,偏鄉、弱勢家庭隔代教養比例高,祖父母不一定有工作能養孫子,又可能因持有房地產無法被認定為低收入戶,將隔代教養納入扶助,能讓弱勢孩子直接受惠,樂見此修法。 立院三讀法案重點 ◎《社會救助法》第16條之2修正案: ●不論年齡,也不論夜間部或進修學校等,只要是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的家庭成員就讀高中以上學校,都可接受學雜費補助,低收入戶學雜費全免,中低收入戶補助3成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修正案: ●放寬單親祖父母撫養標準,祖父母共同撫養18歲以下孫子女,也可納入補助 ●特殊境遇家庭領取的津貼、補助,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標的 ●將申請傷病醫療補助的資格,由3個月內自負醫療費用額度5萬元,調降為3萬元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社會救助新制上路之實施概況暨社會救助法第16條之2條文修正草案報告(2011年11月10日) 「社會救助法」及「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有關減免學雜費「資格排除」規定
100學年度公立大專「中低收入戶學生」選擇申請「學雜費減免」! 100學年度私立大專「中低收入戶學生」選擇申請「弱勢助學金」? 100學年度公立大專學生申辦「中低收減免」與「弱勢助學金」比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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