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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27 04:23:36瀏覽657|回應0|推薦1 | |
社會救助新制上路之實施概況暨社會救助法第16條之2條文修正草案報告(2011年11月10日) 「社會救助法」及「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有關減免學雜費「資格排除」規定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八條沿革【完整版】
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 第八條(0890512制定) 條文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且其子女就讀經立案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者,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其標準為學雜費之百分之六十。 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繳費收據,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向學校所在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理由 明訂子女教育補助之申請條件、補助額度、申請之步驟及申請時應具備之文件。
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 第八條(0950425修正) 條文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且其子女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並符合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範圍,得申請教育補助: 一、就讀高中高職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二、就讀大專院校減免學雜費百分之三十。 前項學雜費減免,應於註冊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學校審核確認後逕予減免,私立學校由學校逕予減免後,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助之。 理由 教育是脫貧最重要手段,政府應努力縮短教育資源貧富差距。因此對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教育補助範圍,由現行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延伸至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並符合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範圍,同時補助標準修訂為就讀高中職減免百分之六十,就讀大專院校減免百分之三十。讓單親家庭子女能順利接受高等教育,增加貧窮子弟向上流動機會,協助提升其社經地位,擺脫世代貧窮之惡性循環悲劇。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第八條(0980112制定) 條文 符合第四條規定,且其子女或孫子女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並符合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範圍,得申請教育補助: 一、就讀高中高職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二、就讀大專院校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前項學雜費減免,應於註冊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學校審核確認後逕予減免,私立學校由學校逕予減免後,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助之。 理由 接受高等教育是最公平、最符合社會正義及社會成本最低解決貧窮問題的方法,同時是貧窮家庭子女累積競爭力的重要工具,因此將弱勢家庭子女就讀大專院校減免學雜費比例由原來百分之三十提高為百分之六十,並提供低利就學貸款之協助,以國家之力提供貧窮家庭子女提供向上流動的機會,提昇社經地位,早日從貧窮困境中解脫。 來源:立法院法律系統
( 報載,日前有位就讀科技大學的學生,因繳不出2萬多元學雜費,即將被迫休學,如此困境令人同情,因而有人請求馬政府「救救我們這些窮苦潦倒的學生」,建議政府及時伸出援手。吾人對此事件,亦至表同感,試加分析之。 此一個案之產生主要原因為「社會救助法」剛修正,擬於100學年度起施行,大學進修部(夜間部)低收入戶學生不再享有免學雜費優惠,而科大這位學生是低收入戶學生,因父親中風後家計陷入困境,學校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3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認定具工作能力者,因此不適用於學雜費減免對象,他必須補繳二萬多元,滋生困擾。 我們一向主張「窮不能窮教育,苦不能苦孩子」,在今日國家社會重視人權及教育機會均等的時候,每一個孩子都應接受完整的教育,不能因家庭不利因素,遭受不公平的待遇。因此儘管這祇是一個個案,這個孩子的機會亦不應被忽視。 當前,此一問題的產生來自「社會救助法」的修正,修法不能說沒有依據,惡法亦法,在該法沒有再修正前,政府仍可依法辦理與執行。 內政部是社會救助法的主管機關,該部亦強調,社會救助法的基本精神,在於鼓勵民眾自力脫貧,若二十五歲以下具工作能力者,卻就讀空大、進修學校等,即認定其具工作能力。 教育部對此個案亦至為重視,該部說明社會救助法排除之對象,仍可逕依「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申請助學金,該計畫針對家庭年所得70萬元以下之學生,提供5000元至35000元不等之助學金,該生可依此計畫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可見上天絕無絕人之路,關了一扇門,留下另條路可走出來。 此外,每所大專校院學務處多設置各種獎學金、助學金或緊急急難救助金等獎補助,任何有需要的學生可就近向學校有關單位或導師求助或請教,我想都可得到適當的輔導。總之,我們希望社會上沒有一個孩子會因為家庭經濟不利因素,喪失其教育機會,政府會繼續幫助每個學生,天助每一個孩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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